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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無效合同基礎上籤訂的賠償協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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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當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一些問題時,可以申請賠償,但是在合同本身是無效合同的情況下,這種賠償協議還有效嗎?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這個問題!

在無效合同基礎上籤訂的賠償協議是否有效?

  在無效合同基礎上籤訂的賠償協議是否有效?

案例:2012年3月5日,聚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王某簽訂《承包協議》,將其承包的部分建築工程轉包給王某,並約定了工程質量、付款方式等。同年11月10日,聚鑫公司又與王某簽訂《退場賠償協議》,約定:因聚鑫公司原因,雙方解除承包協議,聚鑫公司賠償王某50萬元,此後聚鑫公司支付了王某30萬元。2013年10月,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聚鑫公司支付剩餘的2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聚鑫公司因自身原因致承包協議不能履行,雙方因此簽訂的《退場賠償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積極、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根據《退場賠償協議》聚鑫公司還應支付給王某20萬元,故判決支援王某的訴訟請求。

王剛律師點評:本案中,因王某系自然人不具有建設工程施工資質,其與聚鑫公司簽訂的《承包協議》是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不存在解除的問題,但雙方當事人卻在此基礎上達成損失賠償協議,該賠償協議效力如何呢?

首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過錯一方應賠償另一方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當事人按照該條規定協商賠償事宜,故合同無效和賠償協議是相對獨立的兩個概念,需要根據當事人對合同無效的過錯程度判斷其責任,進而認定賠償協議的效力。

其次,因當事人對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差異,可將賠償協議劃分爲:

(1)有過錯一方賠償無過錯一方的`協議

因當事人一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的,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因此,有過錯一方賠償無過錯方損失的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應認定爲有效。

(2)無過錯一方賠償有過錯一方的協議

行爲人以非法的手段誘使善良相對人與其訂立合同,又透過解除合同獲得對方的賠償,該行爲不僅未受到制裁,還因此獲得利益,顯然已危害到社會公序良俗,故此類賠償協議應認定爲無效。

(3)有過錯一方賠償有過錯另一方的協議

雙方均對合同無效有過錯場合下所訂立的賠償協議,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應當認定爲有效。當然,如果賠償數額跟過錯責任相比不相當,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撤銷或變更

本案中,《承包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王某與聚鑫公司均對合同無效具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責任,但分擔責任的大小和賠償數額的約定屬雙方意思自治範圍,其約定未違反法律規定,且不存在可變更、可撤銷情形,故該賠償協議應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