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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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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加強高校經濟合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高校經濟合同管理辦法

高校經濟合同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學校經濟行爲,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和《華東師範大學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是指爲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以學校名義與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的、明確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經濟合同包括基建工程與修繕項目(含設計、監理、施工等)、物資設備採購、圖書資料(含電子圖書資源)採購、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合作辦學及其他涉及經濟內容的合同。

第四條 學校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學校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六條 學校合同管理遵循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校長全面領導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領導、有關職能部門依照崗位和部門職責履行相應的合同管理職責。

第七條 校長是合同的法定簽署人。校長有權以書面形式授權其他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簽署合同。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爲校長授權他人代爲簽署合同的唯一形式。

第八條 校長辦公室負責辦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第九條 有關職能部門依其職責負責合同文字的管理工作。

(一)國資管理部門負責校內房屋、場地等財產租賃合同和校辦產業投資相關合同的管理。

(二)財務管理部門負責借貸合同的管理。

(三)設備管理部門負責教學、科研設備器材採購及實驗室儀器設備維修合同的管理。

(四)基建管理部門負責基本建設工程合同的管理。

(五)後勤管理部門負責修繕工程及後勤保障相關合同的管理。

(六)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負責教育服務業相關合同的管理。

(七)圖書管理部門負責圖書資料(含電子圖書資源)採購合同的管理。

(八)其他職能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合同的管理。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十條 訂立合同前,有關職能部門應嚴格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經營範圍、履約能力、資信情況、委託代理權限等,並注意收集、儲存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訂立合同儘量採用行業管理部門制訂的示範文字。

第十二條 依照有關規定必須進行招投標的項目,有關職能部門應按規定組織招投標並製作會議紀要。沒有規定必須進行招投標的項目,有關職能部門認爲必要的,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製作會議紀要。

會議紀要是合同審批的依據,內容必須真實、全面,並經參會人員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合同訂立必須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

(一)取得校長授權可以簽署合同的部門,必須經過集體研究,由部門負責人在授權範圍內簽署合同文字。

(二)未取得校長授權的部門,擬訂合同後必須向有關職能部門報請審批。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對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內容進行審查。

(三)需經校領導審批的,應將合同文字連同相關材料送校長辦公室,報送校領導審批。

(四)合同一般應經學校法律顧問審讀,法律顧問審讀合同後,填寫合同審讀意見書。

(五)報請審批合同必須提交合同文字、會議紀要等相關材料,說明擬訂合同的目的、過程。

第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應依其規定辦理合同批准、登記等手續。

第十五條 審覈透過後的合同文字一般應加蓋華東師範大學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由校長辦公室負責管理。

第十六條 合同原件由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保管。

合同保管部門應做好合同及其相關資料的保密工作,合同原件應編號登記,指定專人保管,一般不得外借。

合同保管部門應將合同原件每年集中送學校檔案館歸檔。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應依法履行合同,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十八條 如需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並按前述流程報請審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九條 合同生效後,如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二十條 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對合同履行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並注意防範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等問題的,應積極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或發現可能嚴重影響合同履行的情況,應及時上報並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五章 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經授權私自訂立合同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因不負責任造成學校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泄露合同祕密或學校商業祕密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有關職能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合同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高校經濟合同管理辦法2

一、總 則

第一條 爲規範學校合同管理,防範合同風險,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武漢大學作爲獨立的民事主體在參與社會經濟和民事活動中與其它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之間爲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合同管理遵循防範風險和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合同管理實行統一指導監督、分類管理、各負其責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類與歸口

第五條 合同主要有辦學、科研、產業、基建、招投標、國際交流、勞動人事、後勤保障等類別,依據合同性質和內容分別由相應職能部門負責管理。涉及經濟利益的合同須經財務部門會籤。

第六條 爲規範合同格式,各職能部門應分類制定合同示範文字,並報學校法制工作部門審覈和備案。

第七條 學校法制工作部門統一指導、監督學校合同事務。各職能部門對職能範圍內所涉合同事務進行歸口管理,其主要負責人爲合同管理責任人,並確定專人作爲合同管理人員。

第八條 學校各單位和職能部門未經授權不得對外簽訂合同。確需簽訂的,由職能部門進行審查,並報請分管校領導審批後,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訂。分管校領導認爲合同內容涉及學校重大利益的,應提交學校相關會議審定後簽訂。

第九條 學校分類刻制合同專用章,由相應職能部門負責管理,在學校授權範圍內使用。

第十條 審計部門依據學校有關規定對合同進行審計。

三、合同的審查與複查

第十一條 合同擬訂前,職能部門應從維護學校權益出發對合同當事人的資質和履約能力進行調查,在對合作事項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進行必要論證後,開展合同文字起草工作。

第十二條 合同簽訂前,職能部門應就以下方面對合同文字進行審查:

(一)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合作事項是否有利於學校;

(三)合同內容是否真實、可行;

(四)合同必要條款是否完備。

第十三條 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對審查後的合同文字簽署意見。合同內容涉及到幾個職能部門的,須由相關職能部門會籤。涉及學校重大利益的合同應送學校法制工作部門進行復查。

第十四條 對需進行復查的合同,送審時應填寫送審單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當事人資質的說明或證明;

(二)合同文字一式兩份,涉外合同須提供中文文字;

(三)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關於合同文字的意見;

(四)合同可行性及風險的論證或說明;

(五)其它材料。

對不提供上述材料的,學校法制工作部門不予複查。

第十五條 學校法制工作部門應在收到送審材料後六個工作日內完成複查。遇重大事項或其它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複查期限。

第十六條 學校法制工作部門對合同材料進行復查後,應作出透過審查、建議修改或不予透過的明確結論,並出具複查意見書。

第十七條 合同文字透過審查但在簽訂前有異動的,應重新審查。

四、合同的履行與建檔

第十八條 職能部門應安排專人對合同的履行進行跟蹤管理,督促具體實施者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同時督促合作方履約。

第十九條 合同具體實施者應儲存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產生的相關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後果或者故意銷燬、隱匿合同材料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條 合同履行完畢後,職能部門應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並建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對合同引發的糾紛,職能部門負責及時、妥善處理。

五、責任追究與獎勵

第二十二條 受委託人不得超出授權範圍對外簽訂合同。因越權簽訂合同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按實際損失金額承擔賠償責任;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經學校授權,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外簽訂合同;違反程序和規定擅自對外簽訂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後果,由簽訂者承擔。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當事人按實際損失金額承擔賠償責任;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損害學校利益的,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評估,對優秀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六、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後勤服務集團參照本辦法管理合同事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舉辦或設立的事業單位法人、獨資企業法人可參照本辦法管理合同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校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08 年 5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