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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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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參保繳費的用人單位因依法關閉、破產、撤銷等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終止的,其職工在勞動關係解除或合同終止後10個月內發生生育的,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在職人員的生育保險待遇。以下是本站社保欄目準備的雲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017,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雲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017

雲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2017

第一條爲了規範職工生育保險關係,維護職工參加生育保險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保障婦女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促進婦女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等單位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自行制定。

第三條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職工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州(市)、縣(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職工生育保險業務的具體經辦工作。

衛生、財政、人口計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第四條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實行州(市)級統籌、省級調劑金制度,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第五條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職工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職工生育保險的繳費基數爲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繳費比例爲0.8-1.0%,具體由各統籌地區自行確定。

職工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的調整,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指定的或者所在縣(市、區)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登記手續。其中,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職工生育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終止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職工生育保險費;

(二)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增值運營收入;

(四)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五)財政在基金出現不足時給予的補貼資金;

(六)其他依法應當納入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資金。

第八條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政府其他預算,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挪作其他用途。

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部門對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條生育保險基金透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統籌地經辦機構應當編制職工生育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複覈、審覈,報同級政府同意後執行。

第十條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調劑金用於各統籌地區出現收不抵支情況時的統一調劑使用。具體辦法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與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職工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包括:

(一)生育或者計劃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貼;

(二)生育或者計劃生育的醫療費;

(三)生育營養補助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二條職工領取生育或者計劃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貼的標準,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假期天數爲實際計發數,計算公式爲:

實際計發數=月平均工資(元)÷30(天)×假期天數

第十三條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懷孕流產、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享受以下產假待遇:

(一)女職工生育正常產假爲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二)女職工生育爲難產、剖宮產的,增加產假15天。

(三)女職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女職工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男職工晚育的享受7天護理假。

(五)女職工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15天。

(六)懷孕滿7個月以上流產時按正常產假休假。

(七)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7天,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八)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摘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天。

(九)施行輸卵管結紮的,休假30天,產假期間結紮的產假順延。

(十)施行輸精管結紮的,休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