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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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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4月12日記者從省財政廳獲悉,我省日前制定出臺《河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強化市縣政府和經辦機構基金徵繳主體責任,督促市縣經辦機構進一步加強基金徵繳管理,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河南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自2007年我省實施企業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以來,制度覆蓋範圍越來越大,基金收支規模快速增長,養老金水平不斷提高;但與此同時,一些地方也出現了基金收支矛盾突出等問題。今年1月,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意見》,提出進一步強化市縣政府和經辦機構基金徵繳主體責任,改革省級統籌基金補助辦法,並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徵繳和預算執行工作作爲省政府對市縣政府的考覈內容。《河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正是基於這一背景制定出臺的。

《辦法》規定:省級不再按照原先的根據各地企業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內收支缺口的80%進行補助,改爲按定額補助、調標補助和專項補助的辦法執行;不得編制赤字預算,若出現基金收支缺口,省級統籌補助資金及地方結餘不足以彌補時,由當地財政補足。

省財政廳有關負責人指出,該辦法將有效避免積極徵收的地方省級補助越少,而徵收不力的地方省級補助越多的現象,促使市縣經辦機構進一步加強基金徵繳管理,努力做到應收盡收,從根本上壯大基金支付能力,確保養老金待遇發放,促進我省企業養老保險健康可持續發展。

拓展閱讀

  河南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障參保人員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順暢轉移接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精神,結合河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第三條 參保人員跨省或在本省範圍內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到河南省就業參保的,新就業地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爲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週歲和女性年滿40週歲的非河南戶籍的參保人員,不再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由新就業地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按國家規定爲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待其轉出河南省或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其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二)參保人員從河南省流動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參保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接續到新參保地。但男性年滿50週歲和女性年滿40週歲的參保人員,流動到非其戶籍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時,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由原參保地爲其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待其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轉移接續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三)參保人員在河南省各省轄市範圍內部流動就業參保的,應在新參保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參保人員在河南省內跨省轄市流動就業,應在新參保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週歲和女性年滿40週歲的參保人員,流動到非其戶籍所在的省轄市時,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由新就業地相關社保經辦機構爲其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待其再次流動就業或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其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在河南省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的參保人員,在河南省內跨省轄市流動就業,不轉移臨時養老保險關係,在新就業地建立新的臨時繳費帳戶,待其再次流動就業或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由爲其建有臨時繳費帳戶的經辦機構分別將其臨時帳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或待遇領取地。

(四)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因單位重組、拆分、搬遷等原因造成養老保險關係整體轉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

(五)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應在工商註冊地或戶籍所在的縣(市、區)參保繳費。以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前已經參加過養老保險的,可在原參保地繼續參保繳費,也可以在工商註冊地或戶籍所在的縣(市、區)參保繳費後,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到新參保地。

(六)對參保人員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間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爲準。

第五條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資金轉移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在河南省各省轄市範圍內部流動就業,在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時,只轉移相關參保繳費資訊,不轉移資金。

(二)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河南省範圍內跨省轄市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按下列方法計算並轉移資金:

1、個人帳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記入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2006年1月1日之後的.,按計入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2、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爲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六條 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檔案規定其待遇領取地應爲河南省的,區別情況確定其具體待遇領取地:

1、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河南省的,將相應資金歸集到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河南省但戶籍在河南省的,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其戶籍所在的縣(市、區),在該縣(市、區)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戶籍均不在河南省的,將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其原在河南省最後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參保人員僅在河南省範圍內流動就業參保的,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流動就業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由河南省轉往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流動就業參保人員,轉出前在河南省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由本人向其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補繳個人欠費後再辦理轉移接續手續,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轉出包括參保人員原在河南省欠繳年份的單位繳費部分;本人不補繳個人欠費的,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也應及時辦理養老保險關係和基金轉出的各項手續,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欠費的時間不轉移基金,之後也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二)在河南省範圍內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關係省內轉移時,應先向其欠費的社保經辦機構補齊單位和個人全部欠費。確實難以補繳的,經參保人員同意,也應及時辦理省內轉移手續,但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計算繳費年限,之後也不再辦理補繳欠費。

第八條 參保人員流動就業,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覈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資訊;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按規定應轉移的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 在河南省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流動就業參保人員,退休審批及待遇覈算按照河南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在計算繳費工資指數時,以本人在各參保地的繳費工資與待遇領取地相對應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計算;在按照豫勞社養老〔2006〕26號檔案規定的新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時,視同繳費年限的每年繳費工資指數仍按1.0000計算。

第十條 參保人員在同一時間段內存在多重養老保險關係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參保人員同時在兩地以上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在辦理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同期其他關係予以清理,個人帳戶儲存額退還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重複計算。

(二)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經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繼續領取待遇,其它的養老保險關係應予清理,個人帳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不再清退。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到國外、境外定居或者死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手續,並全額退還個人帳戶儲存額。其中: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期間到國外、境外定居或者死亡的,由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手續,並全額退還保留地個人帳戶儲存額;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帳戶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辦理臨時繳費帳戶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清退工作,期間的單位繳費不再轉回原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

第十二條 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儲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帳戶,個人帳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其個人帳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帳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爲準。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