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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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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加快我省自主創業服務載體建設步伐,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海南省出臺了《海南省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海南省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快我省自主創業服務載體建設步伐,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推進創業孵化基地建設進一步落實創業幫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號)和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財社〔2012〕1848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各級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及管理。

本辦法所指的創業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創業主體爲目標,爲創業者提供生產、管理經營所需場地,並免費提供創業指導、管理諮詢、創業培訓、法律援助等專業化服務的各類創業載體。

第三條 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堅持“政府引導扶持、市場機制運作”的原則,積極幫助各類創業人員創業。

第四條 創業孵化基地應具備以下主要功能:

(一)爲孵化企業提供創業場地和基本辦公條件;

(二)協調相關部門落實鼓勵創業優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三)協助孵化企業辦理開業手續,提供創業培訓、創業指導、政策和資訊諮詢及有關代理服務;

(四)維護孵化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創業孵化基地應符合下列標準和條件:

(一)申報主體。經政府批准設立或依法成立的獨立法人機構,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健全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和財務等管理制度,有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二)場地和配套設施。孵化基地的場地面積不低於800平方米。場地須產權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確,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場地及公共服務設施應免費提供或使用成本明顯低於市場價格。

(三)運營狀況。基地內在孵企業一般不少於15家,基地要制定明確的進入和退出機制以及相應的評審程序。

(四)配套服務。基地應設立專門的服務區域,配置相應的服務設施和人員,建立完善的創業孵化臺賬和政策落實臺賬,基地內小額擔保貸款、社會保險、勞動用工、稅費減免等創業扶持政策落實情況良好。

(五)基地發展前景良好,促進勞動者就業等方面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較好。

第六條 進入創業孵化基地的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註冊地及辦公經營場所均在創業孵化基地內,企業產權明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二)進入創業孵化基地的企業以年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小企業爲主。

第七條 申請單位申請創業孵化基地,須向所在地就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二)創業孵化基地可行性報告(包括基地建設基本情況、基地發展規劃、管理制度、創業服務情況、入孵企業情況、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等);

(三)相關證明檔案:企業或事業法人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房地產證明或租賃合同等。

(四)入駐孵化對象和專職管理人員名單。

第八條 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程序:

(一)申請。由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批准設立或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成立的基地機構,向省就業局提出認定申請;由市(縣)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批准設立或在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成立的基地機構,向所在市縣就業局提出認定申請。

(二)初審。各級就業部門透過覈查申報材料、組織實地考察等形式對基地進行初審。

(三)審覈。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依據就業部門的初審意見,對基地的認定申請進行審覈;

(四)公佈。經省直相關部門審覈合格的創業孵化基地,授予“海南省創業孵化基地”;經市縣相關部門審覈合格的創業孵化基地,授予“X X市(縣)創業孵化基地”。

第九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每年進行一次複查。對存在下列情況的,取消其創業孵化基地資格,收回相關牌匾:

(一)孵化基地違法違規經營,或允許新辦企業等孵化對象違法違規經營的;

(二)孵化基地被孵化對象投訴查實3次以上,沒有及時整改的;

(三)不能爲孵化對象提供入孵時承諾的各項服務的;

(四)經營過程中產權轉讓、轉租的。

第十條 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孵化對象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對認定的創業孵化基地,根據基地建設規模和吸納創業就業情況,同級財政部門給予一次性或分年度房租補貼、基本辦公設備購置經費等資金扶持,扶持資金撥付到申請單位,申請單位對其使用管理負責。對發展前景良好、示範作用突出的創業孵化基地,推薦申評省級創業孵化基地和國家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

(二)創業孵化基地內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具體貸款額度和貼息辦法按現行政策執行。

(三)持有《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費、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孵化對象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五)孵化對象與就業困難人員簽訂2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履行合同滿1年後,按每招用1人給予孵化對象一次性獎勵補貼2000元。

(六)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四類人員首次自主創業3年以內,帶動3人至5人就業並與之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費的,履行合同滿1年後,給予一次性獎勵補貼3000元;帶動6人以上(含6人)就業,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履行合同滿1年後,給予一次性獎勵補貼5000元。上述四類人員自主創業享受本款規定獎勵補貼的,不再享受第五款規定的獎勵補貼。

創業孵化基地對孵化企業實行動態管理。企業在基地孵化的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上述扶持政策所依據的檔案有調整時,相應的補貼標準等也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對創業孵化基地進行指導和監督,同時積極做好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爲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孵化對象全面落實有關創業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