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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拖欠工資會被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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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爭議歷來高居各類勞資矛盾糾紛榜首。一些用人單位百般耍賴拖欠工資,更有甚者選擇“走爲上計”一跑了之。在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後,仍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嚴重損害了勞動者權益。近日,福清市法院對方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做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且責令其向17名被害人退賠所拖欠的勞動報酬。

惡意拖欠工資會被判刑嗎

2011年1月至12月,方某先後聘請了包括戴某、黃某在內的17名工人,在位於福清市新厝鎮某服裝加工廠從事服裝加工。工廠開辦一年多,因經營不善,至2011年12月已拖欠員工工資近7萬元。2012年2月,方某隱匿起來,將手機關閉玩“失蹤”,致使戴某等工人無法拿到工資。

福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接到戴某等工人投訴後,於2012年5月29日向方某下達了《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其限期支付工資,方某逾期仍未支付。2014年8月27日,方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雖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但仍未支付欠薪。福清市檢察院於2014年12月30日以方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向福清市法院提起公訴。在一審庭審期間,方某脫逃,後於2015年7月31日被仙遊縣警方抓獲歸案。

說法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儘管此前《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已經爲勞動者維權提供了救濟渠道,但對於惡意欠薪的行爲,在其他法律無法規制的情況下,應適用嚴厲的刑事制裁的手段,遏制此類情況加劇,敦促行爲人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更好維護勞動者權益,保障民生。

《刑法》第276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可見,惡意欠薪入罪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看行爲:要麼是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要麼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案件方某在拖欠工資的前提下逃跑,致使無法聯繫,符合以隱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二看情節:只有達到“數額較大”纔有可能作爲犯罪處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拒不支付10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3萬元至10萬元的可以認定數額較大。方某拖欠了17名勞動者工資達人民幣69205元,符合“數額較大”的標準;三看程序:“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仍不支付的”是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的前置程序。在實踐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下發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等文書責令用人單位和個人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才能啓動刑事訴訟程序。方某對福清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達的《限期改正指令書》視而不見、拒不支付,具備了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條件。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設立爲綜合治理“討薪難”問題下了一劑猛藥,我省公檢法和人社廳已出臺聯動機制,對惡意欠薪案件出重拳、零容忍。福清市檢察院檢察官在此提醒廣大勞動者,雖然《刑法》將拖延支付或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爲規定爲犯罪,但並不影響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途經積極尋求救濟。除了案件中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做法外,還可以透過申請勞動仲裁,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等方式合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