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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實習被拖欠工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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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劉是鄭州大學西亞斯國際學院一名即將畢業的學生,2015年1月,小劉在畢業實習期間,到杭州某私立藝術學校應聘,培訓合格後被分到一個書法班擔任輔導老師,雙方約定工作時間爲2015年1月10日至2015年7月10日,基本工資 2500元,月獎金2000元,若小劉達到學校的工作成績標準,還有2000到5000元的年終獎金。

畢業實習被拖欠工資怎麼辦

2015年3月,學校開始拖欠小劉的工資與獎金。爲了不影響學生學習,小劉堅持上課。學校負責人給小劉出具了欠條,承諾2015年5月前補上拖欠的工資5000餘元。但最近,小劉向學校要求履行約定時,學校竟然稱,因爲小劉是在校大學生,不是適格的勞動關係主體,他們之間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並以此爲由拒不履行承諾。

小劉想知道,自己和私立學校到底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自己該如何維權?

某歷史說,在校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關係主要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校生作爲民事主體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勤工儉學等民事法律關係。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根據該規定,在校生不是適格的勞動關係主體,故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建立勞動關係。

另外一種情況是在校生在用人單位進行社會實踐或者專業實習。由於學生不是勞動法調整的對象,學生和實習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不能作爲勞動爭議來處理。《勞動法》沒把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以及專業實習列入保護範疇,學生還不是勞動者,因此不享有勞動者的薪資福利待遇,也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因此,用人單位不給在校生髮工資或不買保險,是不違反勞動法的。但是,用人單位以在校生不受《勞動法》保護爲由,在雙方建立了有效的法律協議、在校生按照協議提供了勞務的前提下,還拒絕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在校生可以向勞動主管部門舉報,或向法院申訴。

結合本案,賈志峯說,小劉還是在校生,其與杭州某私立藝術學校之間不符合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條件,故應將雙方的約定視爲勞務協議,由小劉爲藝術學校提供服務,學校支付勞動報酬。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故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小劉與藝術學校的關係可明確爲勞務關係,藝術學校應當依照雙方之間的約定向小劉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