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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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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天公佈了《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確定北京、上海、天津、重慶4個直轄市全市試點,各省、自治區分別選擇一個人口規模較大且具有較高綜合管理能力的試點城市。各省級財政、稅務和保監部門應及時研究制定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分別上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於2015年6月30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稅務總局和保監會審覈備案。

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精神,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爲2400元/年(200元/月)。試點地區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併爲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同時,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爲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有關部門規定,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試點地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由保監會研發並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佈的適合大衆的綜合性健康保險產品。待產品發佈後,納稅人可按統一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稅務部門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