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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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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在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科技創新與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彙總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涉及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的有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3個稅種。

(一)企業所得稅

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3號公告)規定,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徵收(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的優惠政策(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2、請問國家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的執行時間是什麼時候?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3號公告從什麼時候開始執行?以前規定與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執行?

答: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3號公告第六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及以後年度申報納稅適用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3號公告,以前規定與此公告不一致的,按第23號公告規定執行。

4、2014年1月1日以後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何享受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三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自預繳環節開始享受優惠政策,並在彙算清繳時統一處理。具體如下:

(1)採取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如果本年度採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對於按上年度應納所得額的季度(月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2)採取定率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

(3)對於新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減半徵稅政策預繳稅款;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稅政策。

5、我公司是覈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一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採取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6、採取覈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不是規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一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採取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檔案第八條關於覈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暫不適用小型微利適用稅率的規定,自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23號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7、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8、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9、如何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進行界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10、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如何計算?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爲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11、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減免需要辦理什麼手續?是否需要審批?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第二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覈批准,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