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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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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2015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目前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徵收(簡稱減低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5〕34號檔案規定的優惠政策(簡稱減半徵稅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優惠,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高於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稅優惠,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相當於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爲了進一步支援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爲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計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三、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規定,抓緊做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工作。同時,要及時跟蹤、瞭解優惠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新問題及時反映,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