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鼓勵殘疾人個人就業,對殘疾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有其相應的政策規定的。下面爲大家整理了江蘇省殘疾人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殘疾人、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徵規定
(一)減徵範圍
限於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爲: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二)減徵幅度
1、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其個人所得稅減徵幅度分爲三個等級:全年應納所得稅額不超過2000元的,減徵比例爲100%;超過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減徵比例爲50%;超過10000元的部分,減徵比例爲0。
2、殘疾人的所得,其個人所得稅減徵幅度根據殘疾程度分別確定:
基本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殘疾程度爲中度以上(一、二、三級肢殘,一、二級盲殘,一級低視力,一、二、三級智力殘,一、二、三級精神殘)的殘疾人;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的轉業、復員、退伍的革命傷殘軍人,其個人所得稅減徵幅度與孤老人員、烈屬相同。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殘疾程度爲輕度(四級肢殘,二級低視力,一、二、三、四級聽力語言殘,四級智力殘,四級精神殘)的殘疾人;二等乙級以下(不含二等乙級)的轉業、復員、退伍的革命傷殘軍人,其個人所得稅減徵幅度按孤老人員、烈屬的50%計算。
上述殘疾等級是指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五類《殘疾標準》和《革命傷殘軍人評定等級的條件》中明確的殘疾等級。
(三)減徵期限
殘疾人、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每年均可減徵個人所得稅。
(四)減徵對象的認定
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革命傷殘軍人證》的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