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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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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解讀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歡迎參考!

解讀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12月6日,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了財稅【2013】103號“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新政”)。此政策一出,第一時間就得到各界的紛紛關注。

目前,我國養老保障體系主要包括“三大支柱”:基本養老保障、企業補充養老保障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障。其中,作爲“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保障體系已發展得比較完善。而作爲“第二支柱”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障(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等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障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障制度)和“第三支柱”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障發展相對滯後。此次出臺的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政策,體現了國家大力推動養老體系“第二支柱”發展的趨勢。截至2013年上半年,我國已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近6萬家,參加職工近2,000萬人,企業年金基金積累約5,400億元;但對比同期美國資產規模已超過3.7萬億美元的401K計劃,中國的養老市場未來還有巨大的發展空間。新政將成爲中國養老金體系第二支柱新一輪快速發展的重要引擎,將有機會推動我國養老體系“三大支柱”更加平衡地發展,爲今後養老提供更多元、更穩定的保障。

韜睿惠悅認爲,新政作爲財稅政策的本質,使其在真正意義上實現了與美國401(K)計劃的趨同。新政中提及的個人所得稅遞延,是指在年金繳費環節(企業爲個人繳納部分及個人繳納部分)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徵),也稱EET模式(E代表免稅,T代表徵稅)。EET模式是西方發達國家對企業年金普遍採用的一種稅收優惠模式,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中,美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多數國家均選擇了EET模式。

新政的出臺在市場上引起了廣泛關注,韜睿惠悅也積極地與企業客戶及媒體進行了互動,並針對一些核心問題進行了專題討論,以期可以從客戶的視角、市場的視角去分析新政帶來的影響。在持續討論的過程中,我們結合對養老金領域的深入研究,對成熟市場實踐的分享、以及相關的定量分析等,對典型的關注點做出了及時的迴應。

問題1:對於過去沒有建立年金計劃的企業,新政會帶來什麼影響?

個人所得稅遞延政策適用於員工當期的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爲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供了一個新的整體薪酬分配渠道。企業繳費部分的稅優安排,可以幫助企業在成本不增加的情況下,給予員工更爲受益的收入安排,爲優化員工整體薪酬結構提供了新的機遇,也將有利於推動企業年金計劃的建立和普及。

以某公司的工資總額預算增長8%爲例,方式A爲將所有增幅直接作爲員工工資發放,則需合併計稅,工資越高,稅率越高;方式B爲將其中的5%爲員工建立企業年金,則這部分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越高,稅優力度越大。

問題2:過去員工對參與年金計劃共同繳費的積極性不高,新政對員工會有什麼影響?

個人所得稅遞延新政作爲一項財稅制度,爲員工提供了實現當期收入再分配的工具,幫助員工在享受稅優的前提下,更爲積極地進行養老財務規劃。雖然在此之前,國家爲了鼓勵企業建立年金計劃,相繼出臺了對企業層面的稅優政策和對員工所享受的企業繳費部分的個人稅優政策,但因員工個人繳費是從稅後工資中繳納,難以鼓勵員工自願提高個人繳費額度,使得年金計劃成爲只有企業繳費的“獨角戲”,這也成爲中國的企業年金與美國的401(K)計劃最明顯的差異之一。新政的出臺將鼓勵員工的參與積極性,將推動年金計劃共同供款的模式,以更有效發揮其養老保障作用。

問題3:新政在哪些方面實現了對員工個人所得稅的優惠?

1)個人繳費部分的稅優安排,與收入及適用稅率直接掛鉤。同時,新政中也設定了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上限,體現了政策的普惠性。

2)由於遞延了繳費時稅收,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可以全額參與年金投資,可以更加充分地借力投資管理人的專業理財能力享受新政帶來的優惠。

示例:以中等收入員工*爲例,個人繳費4%,在35年的繳費期內,在合理情形下:

1)累計遞延的個人所得稅約50萬;

2)個人繳費部分年金帳戶積累將達到200萬,其中上述個稅遞延部分的'貢獻了約70萬。

*分析基礎說明:

中等收入:對標三倍社平工資,約15,000元

工資及社平工資增長率:8%

年化投資收益率:4%

計稅模式(起徵點、稅級與稅率)不變。如果考慮計稅模式的未來調整,新政的優惠力度將更爲顯著。

問題4:員工如何實現其個人所得稅遞延政策優惠的最大化?

1)員工越早參與年金計劃則其可享受到的稅優越充分,且隨着工資增長,稅優程度還將逐年擴大。這也體現了EET模式中“以時間換空間”的複利積累效應。

2)員工除了可以透過積極參與企業年金和提高個人繳費充分享受新政優惠以外,選擇長期領取的方式也可以使得員工享受到更大的優惠。

示例:仍以上述員工*爲例,企業繳費5%和個人繳費4%,在合理情形下

1)對比不參加企業年金的員工,若繳費期限從25年延長至35年,則累計個稅遞延從約40萬增加到了約110萬元(包括個人繳費對應的個稅稅優和企業繳費對應的個稅稅優)。

2)繳費期25年,帳戶積累將達到170萬,若員工選擇領取期爲10年,領取期共計稅約20萬,若員工選擇領取期爲25年,則領取期共計稅僅約3萬。

*分析基礎說明:

中等收入:對標三倍社平工資,約15,000元

工資及社平工資增長率:8%

年化投資收益率:4%

計稅模式(起徵點、稅級與稅率)不變。如果考慮計稅模式的未來調整,新政的優惠力度將更爲顯著。

綜上,韜睿惠悅認爲:新政的出臺爲優化員工整體薪酬安排提供了新的機遇,也將有利於推動企業年金計劃的建立和普及,將成爲中國養老金體系第二支柱新一輪快速發展的重要引擎。

#對於尚未建立年金計劃的企業,新政將賦予企業更好的稅賦模式,在不提升整體人工成本的基礎上透過個稅遞延爲員工提供更爲優化的整體薪酬安排;

#對於已建立年金計劃的企業,新政爲現有年金計劃提供了進一步優化調整計劃細節的方向,有利於更加充分的發揮年金計劃在人才吸引保留及實現多層次養老保障的重要作用;

#對於已建立“類年金”等其他形式補充養老制度的企業,新政也增加了現有制度向年金計劃轉型的吸引力和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