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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門市創業創新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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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門市創業創新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出臺了,主要講的是什麼呢?下面來看看!

荊門市創業創新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暫行)

荊門市創業創新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爲推動大衆創業、萬衆創新,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根據《中共荊門市委荊門市政府 關於推進大衆創業、萬衆創新的意見》(荊發[2015]9號)、《荊門市市級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荊政辦發[2015]14號)、《荊門市政銀合作產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創新引導基金(以下簡稱雙創基金),是指由政府設立並按市場化模式運作,透過與金融機構合作支援創業創新企業(以下簡稱雙創企業)發展,引導金融資本進入創業創新投資領域的基金。

第三條 雙創基金適用於荊門市中心城區(市直、東寶區、掇刀區、高新區、漳河新區及屈家嶺管理區)的科技型、創新型小微企業及大學生創業創新。

第四條 雙創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管理、防範風險的原則執行。

第五條 雙創基金規模爲5.8億元,由農谷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農谷投資公司)受託出資1億元,合作銀行按約定的比例放大貸款5.8億元。基金下設創業創新初創基金、創業創新成長基金兩支子基金。執行中根據執行情況和需要,農谷投資公司和合作銀行及時按約定比例調整補充。

第六條 創業創新初創基金由農谷投資公司出資5000萬元,合作銀行按約定比例放大貸款,基金規模8000萬元。其中大學生創業創新由農谷投資公司出資2000萬元,合作銀行按1:1比例放大貸款,基金規模2000萬元;其他初創期由農谷投資公司出資3000萬元,合作銀行按1:2比例放大貸款,基金規模6000萬元。

創業創新成長基金由農谷投資公司出資5000萬元,合作銀行按1:10比例放大貸款,基金規模5億元。

第七條 雙創基金貸款利率實行差別化優惠利率,初創期貸款執行同期國家貸款基準利率,成長期貸款在執行同期國家貸款基準利率基礎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30%。

第八條 創業創新初創基金申請人,以股權、知識產權、第三方擔保(包括專業化衆創空間,孵化器等)或根據荊門市創新創業服務局(以下簡稱市雙創局)評審推薦檔案等進行抵押或擔保。創業創新成長基金申請人抵押物或擔保貸款比例不得超過貸款額的40%。

第九條 基金出現虧損,由農谷投資公司和合作銀行實行風險共擔。創業創新初創基金損失由農谷投資公司與合作銀行按7:3比例分別承擔,創業創新成長基金損失由農谷投資公司與合作銀行按5:5比例分別承擔。

第十條 創業創新初創基金對單個申請人支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貸款額度10萬元以內的.,按照小額擔保貸款相關規定執行;創業創新成長基金對單個申請人支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一條 基金使用期限爲12個月,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十二條 基金實行貸款貼息,對創業創新初創基金使用人2年內按國家貸款基準利率給予80%的貼息,對創業創新成長基金使用人2年內按國家貸款基準利率給予50%的貼息。

第十三條 建立政府風險基金。每年市財政預算安排1500萬元風險補償金,用於雙創基金的損失補償,同時根據實際使用情況調整補充。

第十四條 申請創業創新初創基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獲得相應的自主知識產權和發明創造等專利證書;

(二)符合荊門市“雙創”標準,或已被市雙創局納入“雙創”儲備企業名單,具備發展潛力,並出具評審檔案;

(三)在市中心城區註冊,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已入駐荊門市衆創空間、科技孵化器、產業加速器、產業園等創業創新平臺;

(四)人民銀行徵信報告中顯示基金申請人不存在未結清不良貸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記錄;

(五)基金申請人在其他第三方徵信渠道中無不良信用記錄;

(六)無參與放貸行爲,無購買期貨等高風險經營行爲。

第十五條 申請創業創新成長基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生產經營正常,無欠繳稅費、逃避債務、違法違紀等不良行爲;

(二)屬於技術含量高或發展前景好的科技型、創新型企業;

(三)基金申請人應滿足合作銀行辦理信貸業務的基本要求,具備一定的信用等級;

(四)符合荊門市產業發展戰略,符合合作銀行行業信貸政策;

(五)人民銀行徵信報告中顯示基金申請人不存在未結清不良貸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記錄;

(六)基金申請人在其他第三方徵信渠道中無不良信用記錄;

(七)無參與放貸行爲,無購買期貨等高風險經營行爲。

第十六條 基金申請人申請雙創基金支援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雙創基金的書面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合作銀行開戶許可證等複印件;

(三)大學生創辦企業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畢業證書複印件;

(四)專利技術或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科技成果證明檔案;

(五)荊門市雙創局出具的雙創企業認定檔案及創業創新貸款業務推薦函;

(六)合作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基金申請人,可在1年內向合作銀行提出基金支援申請。合作銀行在資料齊全的前提下,應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信貸審覈工作。基金使用人實行動態管理,名單根據市雙創局推薦檔案可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 成長期企業貸款審批透過後,基金使用人按照規定比例繳納保證金,合作銀行按程序及時發放貸款。

第十九條 對合作銀行所產生的貸款損失(僅限貸款本金及基準利息損失,不包括利息上浮部分和因貸款逾期而產生的滯納金、罰息等)透過基金按約定比例進行補償。已享受政府其他貸款風險補償優惠政策的不重複補償。代償率設定預警線和叫停線,初創期爲20%和30%,成長期爲5%和10%。合作銀行獲得補償基金後,不得放棄貸款損失追償權,應採取措施繼續追索債權;追索回的資金按補償資金分擔比例返還,補充風險補償金。

第二十條 合作銀行以市級分行爲單位向農谷投資公司提出貸款損失補償申請,申報材料由農谷投資公司統一受理。市雙創局和農谷投資公司對合作銀行申報的企業貸款損失補償金額進行初審,市財政局對貸款損失補償金額進行復審,確定補償金額,並按照出資比例將補償資金劃撥到農谷投資公司,農谷投資公司再劃撥到合作銀行。

第二十一條 合作銀行每月10日前向農谷投資公司報送企業貸款月報表,並及時反映損失和債權追索情況;農谷投資公司按月將企業貸款及貸款損失補償和債權追索情況上報市財政局。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負責基金的預算管理、審覈、撥付和基金損失的審定;制定貸款貼息和基金風險損失補償的市區分攤政策;制定績效考覈評價辦法;落實貼息資金和風險補償基金;建立基金補償機制,依據基金使用情況,每年增加規模並及時補充基金。

市雙創局負責受理雙創基金申請、開展資信調查、建立雙創項目庫、組織專家評審,推薦雙創基金支援企業名單;協助合作銀行對逾期未還貸的基金使用人債務進行追償;會同市科技局制訂科技型、創新型標準,認定科技型、創新型企業。

農谷投資公司負責招標選定合作銀行,並與合作銀行、市雙創局簽訂合作協議;負責雙創基金的日常管理、審覈、基金損失初步認定、補償以及貼息資金支付;加強對合作銀行履約情況進行落實和督辦;與合作銀行、市雙創局等建立基金執行資訊共享平臺;協助合作銀行對企業進行資信調查,並在相關網站和媒體上進行公示。

合作銀行負責對市雙創局推薦的基金申請人獨立審查審批,自主放貸;嚴格按協議內容履約;提供優質服務,提高放貸效率;對逾期未還貸的基金使用人債務進行追償。

市審計局負責對基金進行專項審計,必要時進行相關的延伸審計。

第二十三條 合作銀行不能有效履行相關義務,使基金不能及時、足額回收,經市政府同意後取消該合作銀行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資格,財政部門取消在該行的全部財政性資金存款業務;合作銀行對符合基金支援對象拒貸或貸款達不到放大倍數和規模,或者不履行合作協議,取消該銀行下年度內的合作資格,並相應調減該行財政性資金存款。

對騙取、挪用、逾期不還或不足額歸還貸款的基金使用人,列入企業信用黑名單,取消對其扶持資格,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