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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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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複議特點

稅務行政複議特點

(1)以稅務爭議爲處理對象。

所謂稅務爭議是指國家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在稅收徵納的過程中,就稅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而產生的爭議。稅務行政複議的處理對象就是稅務爭議,沒有稅務爭議就無須複議。稅務行政複議的任務就是解決爭端,糾正下級稅務機關錯誤或不正當的稅務處理決定,或者維持稅務機關的正確處理決定,從而保證各級稅務機關正確行使徵稅權和行政處罰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糾紛和訴訟。

(2)稅務行政複議以納稅人、代徵人、代扣代繳義務人、直接責任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征稅決定和違章處理決定爲前提。

它包括以下三層含義:一是稅務機關已作出某種處理決定,如果稅務機關尚未作出處理或未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就不能提起復議,因爲此時尚不存在爭議對象。二是當事人對原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認爲該處理決定全部或部分違法或不當。三是稅務機關的原處理決定是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具體行政行爲。一般情況下,不是稅務機關征稅或處罰決定的承受者,無權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提起復議。同時,只有稅務機關在執法活動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纔是行政複議受理的`範圍。納稅人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持有異議時,只能依照行政程序提請制定機關研究、修改,但不能申請複議。

(3)稅務行政複議根據申請進行。

當事人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是稅務行政複議的法定程序。稅務行政複議只能由當事人提起,至於上級稅務機關在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下級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違法或不當,可按照行政監督程序糾正下級稅務機關的原處理決定,但不適用稅務行政複議程序。

(4)稅務爭議的複議審理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

稅務行政複議機構不是國家專門的司法機關,也不是獨立的機構,而是設定在稅務機關內部的一個專門的審理部門,它代表本級稅務機關行使複議權,並與原處理機關具有行政上的隸屬關係。

(5)稅務行政複議的申請及審理都以書面的形式進行。

也就是說,稅務行政複議不公開審理,不需當事人在場,複議機關在複議過程中進行調查、勘驗,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後,審理以書面形式進行,以調解爲原則。複議機關的複議裁決是依據行政權力作出的,它一經作出,就具有確定性,不經過法定程序不能改變或撤銷。

(6)稅務行政複議不一定是稅務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

除了某些必經複議外,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和稅務機關發生稅務爭議時,既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