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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複議申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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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申請報告,這是向上級請示的一種最直接的表達方式。但很多同志不會寫請示報告。下面就由本站小編整理的土地行政複議申請報告,供大家參考。

土地行政複議申請報告

  土地行政複議申請報告一

申請人李xx,男,漢族,1952年xx月13日生,住址:山西省xx縣xx鎮三元村;身份證號:xxxxxx

被申請人山西省婁煩縣國土資源管理局,住所地:婁煩縣城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陰建軍,職務:局長。

複議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婁國土資監罰〔2012〕號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爲。

事實和理由:

一、被申請人於2012年6月5日作出的處罰決定書相對人錯誤。李某已於1999年3月與離婚,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韓秀珍所有,處罰決定書相對人應是韓秀珍而不是李某。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佔用林地錯誤。2003年縣政府批准申請人取得0。3畝集體建設用地,批准用地之前此地早已沒有林木(政府修路時已將林木全部砍伐完),不屬林地。政府批准申請人取得建設用地,處罰決定書卻認定佔林地,不符合事實。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非法佔地不符合事實。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於1995年在位於三元村濱河北路邊,澗河一號橋北建房,現實際佔地面積爲1003。08平方米(佔地時地類,其中三元村集體建設用地3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建築面積355。6平方米,2003年縣政府批准佔用0。3畝,超佔面積爲803。08平方米(佔地時地類,其中三元村集體建設用地175。62平方米,三元村林地627。46平方米),屬非法佔用地,此認定不符合事實。而事實上八十年代初李貴堂和李景生就建了予制板廠,申請人於1997年8月10日購買了此予制板廠,當時訂了契約,並有李建峯代筆,李存懷作證(見證據5、6)。此予制板廠長27米寬21米,共計567平方米。2003年縣政府批准申請人另取得0。3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見證據7),申請人在此建造了房屋(見證據8)。購買予制板廠房屋佔地和批准的0。3畝用地面積已達767平方米,還沒有包括院子佔地,處罰決定書卻認定申請人違法佔地達803。08平方米,違背事實,認定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綜上,申請人爲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依法向貴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貴局支援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國土資源局

  申請人

  年月日

  土地行政複議申請報告二

申請人:

住所:

負責人:

被申請人:

負責人: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對編號的土地(以下簡稱“該宗土地”)重新評估並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以下簡稱“行政決定”),現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申請請求:

依法撤銷申請人對該宗土地重新評估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並按照申請人購買該宗土地的價款爲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

申請理由:

20xx年xx月xx日,申請人以方式,向購買了位於的土地平方米(國土證編號爲:,土地性質爲:劃撥)。20年月日,仁壽縣規劃局發文(詳見本行政複議申請書證據),確定了對該宗土地的相關情況。20年月日,申請人以方式向被申請人申請拍賣時的評估價爲標準補繳該宗土地出讓金、變更該宗土地性質爲建設用地,被申請人卻要求申請人對該宗土地予以重新評估並以重新評估的價格爲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的'這種決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因如下:

第一、被申請人作出的決定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若被申請人是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作出的上述決定,則應向申請人明示。

第二、被申請人的任何行政決定應當以合法的書面形式向申請人作出,而非在申請人屢次要求繳納土地出讓金後,被申請人僅以電話或口頭的形式告知申請人。

三、據申請人瞭解,在被申請人轄區內另一地塊與該宗土地存在一樣的情況,即購買時系劃撥性質的土地。而另一地塊所有人在補繳出讓金時被申請人是以拍賣時的評估價作爲補繳出讓金的標準。

申請人認爲,被申請人對於情況相同的兩宗土地所作出的決定差別巨大,申請人作出的行政決定既沒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也沒有以合法的書面形式作出上述行政決定。綜上,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於編號爲的土地重新評估並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行政決定,請求撤銷上述行政決定。

此致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