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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行政執法的複議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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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視,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進步執法水平,確保的嚴格實施。”***同道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的這段話,對監視行政法律關係的建立具有戰略上的指導意義。通訊行政執法,是指通訊行政機關或機構爲了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直接對特定的相對人採取的具體其權利義務,實現通訊行政治理職能活動的行政行爲。長期以來,由於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形成了人們只重視刑法、民法而輕視其他部分法的傾向。再加上行政機關主要靠政策辦事,因而一提起執法便想起公安、檢察、法院的執法活動,而忽視了承擔大量執法任務的行政機關,尤其是通訊行政機關更被人們忽視。隨着我國主義法制的日益健全,人們法制觀念的逐步加深,開始熟悉到,凡是執行行政職能,與公民、組織發生某種權利義務關係的行政機關,都應是執法機關。但是社會的也要求行政機關及其行爲必須走向法制化,具體到通訊行政執法也必須全面走向法制化,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加進世貿組織後新形勢的要求。這就要求通訊行政執法的產生及其職權職責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通訊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必須合乎法律之規定,不得超越法律、法規及規章。因此,加強通訊行政執法的監視必須提到議事日程。,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通訊行政執法監視體系,通訊行政執法監視的主要手段是行政複議。然而,大多數治理相對人在通訊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其正當權益時,不往積極地行使通訊行政複議權,他們以爲我國的通訊行政複議尚不能成爲一種有效的救濟手段。如何確保透過通訊行政複議的手段監視通訊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是通訊治理相對人普遍關心的。因此,有必要就通訊行政複議監視的相關題目作一先容。

通訊行政執法的複議監視

(一)通訊行政複議概述

通訊行政複議,是指通訊行政治理相對人以爲通訊行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正當權益,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通訊行政主管機關的上一級通訊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複議,由有複議管轄權的通訊行政主管機關對具體通訊行政行爲重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行政活動。通訊行政複議是上級通訊行政主管機關對下級通訊行政主管機關進行層級監視的一種較規範的活動,是通訊行政機關對通訊行政執法監視的重要組成部分。

通訊行政複議,是解決通訊行政機關在行使通訊行政職權過程中與治理相對人發生的關於權利義務爭議的重要途徑之一。通訊行政爭議的產生是由於治理相對人對通訊行政權力行使的程序、目的產生疑義或不服。但是,通訊行政爭議的構成應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有一方是通訊行政治理機關

根據我國通訊行政治理體制和現行的通訊法律、法規規定,在我國履行通訊治理職能的機構有兩級,即中心通訊行政治理機構和省級通訊行政機構;地、市級的通訊治理職能仍缺位。通訊行政機關在履行通訊治理職責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與治理相對人發生糾紛,這裏的治理相對人包括另一行政機關。但是糾紛當事人之中必須一方是履行行政治理職權的行政機關。例如某通訊行政執法機關由於某公安機關擅自改變專用線路的使用範圍,對該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50000元罰款,該公安機關以爲處罰太重與通訊行政執法機構發生爭議,在這一因具體通訊行政行爲引起的行政爭議中,兩方當事人均爲行政機關,但是公安機關是治理相對人,而通訊行政治理機關則是依法履行通訊行政治理職能的具有通訊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這是行政糾紛區別於民事糾紛的一個明顯特點。

2、爭議的標的是通訊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爲

假如說通訊行政主體是構成通訊行政爭議的形式要件,那麼,通訊行政行爲是構成通訊行政爭議的實質要件。判定一個爭議是否屬通訊行政爭議,僅僅看爭議當事人中是否有通訊行政機關是不夠的,我們還必須看爭議的標的性質。只有爭議標的是通訊行政行爲的,纔是通訊行政爭議。例如某通訊行政治理機關因購買辦公用品與另一方(供方)發生爭議,就不屬行政爭議,道理很簡單,他們發生爭議的標的是購銷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