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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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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通用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通用6篇)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1

法律責任是指法律關係主體對違反法律規範、不履行法定義務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所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法律責任是國家管理社會事務所採用的強制當事人依法辦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各類安全生產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履行各自的安全生產法律義務,保障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法》的執法機關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安全生產違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主體

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主體亦稱安全生產法律關係主體(簡稱責任主體),是指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享有安全生產權利、負有相應安全生產義務和承擔相應責任的社會組織和公民。責任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四種:

1.有關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領導人、負責人。《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管轄行政區域和職權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既是法定職權,又是法定義務。如果由於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領導人和負責人違反法律規定而導致重大、特大事故,執法機關將依法追究因其失職、瀆職和負有領導責任的行爲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有關主管人員。《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爲作出了法律規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否則將負法律責任。《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負的六項安全生產職責。第十九條規定:“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第二十條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質作出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其它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產是他們義務不辭的責任。

3.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從業人員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他們往往是各種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高低,對安全生產至關重要。所以,《安全生產法》在賦予他們必要的安全生產權利的同時,設定了他們必須履行的安全生產義務。如果因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義務而導致重大、特大事故,那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人員。《安全生產法》第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爲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託爲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從事安全生產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諮詢服務等工作的中介機構及其安全生產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有執業資質才能依法爲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服務。如果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其承擔的安全評價、認證、監測、檢驗事項出具虛假證明,視其情節輕重,將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爲

安全生產違法行爲是指安全生產法律關係主體違反安全生產法律規定所從事的非法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生產違法行爲是危害社會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爲,是導致生產事故多發和人員傷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爲分爲作爲和不作爲兩種行爲,作爲是指責任主體從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動而觸犯法律,不作爲是指責任主體不履行法定義務而觸犯法律。《安全生產法》作爲安全生產的基本大法,對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行爲進行了全面的規範,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行爲準則。當前,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尤其是非國有企業的負責人不瞭解安全生產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爲的法律後果,一旦發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試法。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那些是合法的行爲,那些是違法的行爲及其法律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依法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爲有下列35種:

1.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違法行政的行爲:

(1)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透過的;

(2)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3)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爲不予查處的。

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它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

3.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

4.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5.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6.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7.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覈合格的。

8.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9.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10.生產經營單位的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11.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12.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13.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14.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15.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16.未爲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17.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18.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19.未經依法批准,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

20..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21.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本制定應急預案的。

22.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23.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24.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

25.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26.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7.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

28.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29.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

30.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32.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33.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34.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

35.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執行措施後,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2

一、公司經理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副經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1、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崗位責任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總結推廣和交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3、督促開展各類安全活動,指導有關部門進行宣傳,擬定計劃、措施、落實,牽頭組織迎接上級部門各類安全生產檢查,對安全生產工作履行職責。

4、組織公司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督促各生產部門每日車輛例保修理及每月車輛安全部件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求相關部門限期整改。

5、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6、參與重大事故現場搶救處理工作,做到指揮有方、措施得力,將事故損失控制在最低範圍內。

7、發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實行責任例查制,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按事故性質和事故損失大小分別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經予行政處分。

二、安機科長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產情況,組織對車輛安全部件的檢查和駕駛員遵章守紀檢查,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對安全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在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時,行使裁決權。

2、負責駕駛員的年審和安全行車知識考覈,召開安全例會和負責安全活動的落實。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3、負責審覈車輛事故費用,對各部門安全生產進行業務指導,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事故,較大事故應趕赴現場參與處理,建立建全安全生產各種臺帳。

4、負責全公司車輛年審工作及新車牌證的辦理工作。

5、負責編制全公司車輛二維檢測臺帳,並督促實施。

6、負責全公司車輛的統一保險工作,並編制保險臺帳,及時做好投保,續保及理賠服務等工作。

7、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8、發生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安機科長必須立即趕赴現場處理好相關工作。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對安機科長給予50—400元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三、生產經營科長,對本部門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安全生產經營方針,認真貫徹上級會議精神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管理制度,掌握駕駛員的思想、技術狀況,定期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2、抓好行車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組織檢查車輛安全部件及場區安全生產工作,積極配合安機科處理好交通行車事故和客傷事故。

3、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產經營科長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指揮處理;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給予生產經營科長50—400元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四、公司安全員對公司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1、認真貫徹上級的會議精神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各項管理制度,掌握駕駛人員的思想、技術狀況,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工作。

2、負責公司生產工作中事故的處理,並將結果及時報告公司領導,積極協助公司對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認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資料。

3、定期對公司安全質量進行考覈,監督駕駛員遵章守紀,及時糾正違章,並做好各類安全考覈、管理臺帳。

4、認真填寫安全活動紀錄與各類事故記錄和分析,準確上報駕駛員個人等各項安全臺帳。

5、定期對車輛的安全部件檢查並保管好安全資料臺帳。

6、按時組織和參加安全例會,組織好部門各項安全知識競賽活動。

7、嚴格控制事故費開支,做到帳目清楚,力爭將事故費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傷事故時,安全員均要趕赴現場配合處理,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員50—4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並將事故發生率列爲實績考覈的主要內容。

五、安全檢(稽)查隊長及檢(稽)查員對公司安全生產負安全檢查管理直接責任。

1、認真執行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檢查管理職能,積極做好安全預控監控工作,掌握資訊,爲公司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資料。

2、對重點人員、重點車輛、重點路段,不定期地組織人員上路、上線、上車檢查,並進行重點教育、重點跟蹤,現場辦公、及時糾正違章,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認真制訂上路、上線、上站點安全檢查工作計劃,並按計劃認真實施,健全公司車輛巡迴檢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實效,不走過場;積極實施公司“事故隱患,危險點監控法”,按時參加安全例會,協助好安機科開展各項活動等。

4、開展安全生產“拉網式”、“地毯式”大檢查,嚴查安全隱患,並對查出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整改後必須複查。檢查中應認真填寫記錄,對發現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開具整改通知書,並按整改內容監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檢查臺帳和資料的歸檔工作,逐步建立一車一檔安全檢查臺帳,認真落實“三關一監督”工作職責。

6、發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隊長應立即趕赴現場指揮處理;發生主責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檢(稽)查員50—200元,隊長扣100—4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六、公司行政處分的種類。

1、警告;2、嚴重警告;3、撤消職務調離崗位;4、開除留用;5、除名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3

一、爲有效的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安全事故的責任,確保公司財產、職工生命安全,根據有關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的規定,結合我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範圍內負有安全生產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個人和部門,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職責而導致發生生產、設備、質量、交通、火災、盜竊、傷亡等安全責任事故的,均應按本制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爲本制度的實施監督機構。

四、各公司、部門經理是本級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爲第二責任人,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人員爲直接責任人。

五、事故處理分工:

1、安保科負責集團各公司、部門發生事故後的調查處理,對事故全面分析,總結教訓,提出處理方案;

2、各公司、部門事故發生後,要積極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並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安保科和有關領導報告,並及時處理;

3、各公司、部門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後,本單位領導或指定負責人要負責事故的善後處理,配合安保科調查;

4、發生人員傷害事故,本公司、部門要及時採取措施,積極穩妥處置,必須送醫的,先將傷員送往就近醫院處理後,送往定點醫院進行治療,安排人員護理;

5、各公司、部門發生人員傷害事故後,應在15小時內向集團公司工傷簽定小組申請簽定,並由事故單位相關領導或者指定專人配合調查確認;

6、集團公司工傷小組認定爲工傷後,事故單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縣勞動社會保障局工傷科申請工傷認定,主動配合調查,報送相關材料;

7、治療期間,事故單位領導要主動向醫生了解治療方案,根據治療情況,提出合理建議,儘可能減少治療費用,並向集團公司相關領導彙報;

六、各公司、部門領導、管理人員和當事職工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造成以下安全責任事故的,由當事直接責任人承擔造成損失10%--100%的賠償責任,相關領導、管理人員按其責任大小和直接損失給予2%至10%的處罰;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違規操作或自行其事的;

2、不接受主管部門和領導管理、監督,不聽合理意見,強制違章作業的;

3、對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險情和隱患,不採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重點部位沒有安全防範設施,安全防範措施不力的;

7、喝酒上崗、擅離崗位或工作漫不經心的;

8、指揮不當或亂指揮的。

七、對發生死亡事故的,除對事故單位處罰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制定整改措施外,還將對應承擔領導責任的負責人,或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記過、記大過、降職等行政處分,按其責任大小處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罰款。

八、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除追究經濟責任以外,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4

第一條總則

1、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爲加強公司安全管理,增強員工的安全責任感,提高員工遵章守紀的自覺性,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保證員工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作規定,是公司在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方面,執行《企業員工獎懲條例》的具體實施辦法。

3、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努力學習安全生產技術業務知識,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預防能力,確保安全生產。

4、本制度適用於與公司形成勞動關係的所有員工

第二條獎勵

1、對於有下列表現行爲之一的員工給予獎勵:

(1)貫徹實施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和法規,長期堅持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認真遵守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成績顯著的。

(2)在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消除職業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貢獻的。

(3)在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採納合理化建議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隱患或者事故搶險中有功的人員。

(5)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6)其它應當給予獎勵的。

2、對員工的獎勵分爲:通報表揚、記功、記大功、晉級、授予安全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物質獎勵或獎金,獎勵標準50元—500元。

3、對員工的獎勵,發給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由工會部門向安全職能部門提出建議,或者由單位及部門報送材料,安全部門審覈並提出獎勵意見,由公司領導決定,並記入本人檔案。

第三條處罰

1、對於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1)嚴重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

(2)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

(3)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4)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及對事故調查隱瞞實情或串通提供僞證,情節嚴重的。

(5)對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者進行打擊報復的。員工有上述行爲,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員工的行政處分分爲: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對員工的經濟處罰分爲:一次性罰款、賠償經濟損失。

3、對員工的一般違章行爲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理和記分,罰款額爲50元—100元。對員工的嚴重違章行爲或屢教不改的給予一次性罰款處理,罰款額爲100元—300元。同時可令其下崗學習1至3個月,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對嚴重違章導致事故發生,不能正確認識其錯誤行爲,態度惡劣,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

4、對因違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設備險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災、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按事故處理的程序進行,直至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事故有關責任人員或“三違”人員如果迅速認識錯誤並改正,態度誠懇,表現良好的,行政處分可酌情減輕,賠償金額酌情減少,反之,不能正確認識錯誤且態度惡劣,表現極差的,加重行政處分,賠償金額加重。

6、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分析違章的程度和性質,區別對待故意的或明顯的違章與不易把握的過失行爲,並經過會議討論,徵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辨,慎重決定。

7、對於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獎勵的人員,應當按照情節輕重,除追回獎勵金額,取消榮譽獎勵外,還可給予必要的處分。

8、對於濫用職權,利用處分員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處分員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5

爲有效地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進一步明確學校各部門和全體教職員工在校園安全中應負的責任,遵照《國務院關於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一、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規定,各處室對本處室、所包年級的安全穩定工作負全部責任,安全目標作爲本部門目標責任的一部分列入目標責任書,學校把安全目標完成情況作爲對部門的考覈內容之一,學校實行安全責任事故一票否決制。

二、各處室責任人對下列治安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及本制度的規定,失職、瀆職情形或者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玩忽職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暴力事件事故

2、食物中毒事故

3、火災事故

4、傳染病事故

5、實驗室事故

6、體育活動事故

7、校外集體活動事故

8、其它安全事故

(三)各處室、各教學班依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的規定,對本部門、教學班的人員及財產安全負責。事故發生後,應及時報校領導及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並做出妥善處理。

(四)各處室、各教學班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佈置、督促、檢查本部門的安全工作,並對全體人員特別是重點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五)各處室、各教學班對自查出的特別是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查出的安全隱患,應高度重視,及時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時而引發安全事故的,各部門、各年級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均應追究責任,並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對以上人員予以行政、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組織學生參加實習、社會時間以及社會公益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

(七)使用臨時工作人員的部門,要及時將所使用臨時工作人員的情況報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備案,對臨時工作人員要予以監督、檢查,對不瞭解情況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員要及時辭退,並限期離開學校。如因沒有實施監督、檢查或監督、檢查不力以及沒能及時清退應清退人員,造成嚴重後果者,要追究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八)事故發生後,應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並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違反此規定,將追究部門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九)任何處室或個人均有責任向校領導及校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報告安全事故隱患,有權舉報部門或個人不履行安全職責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隱患的行爲。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6

爲了有效地防範重、特大傷亡事故的發生,依法嚴肅查處和追究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凡鄉屬單位、生產及經營組織的責任人和業主(以下簡稱單位及人員),在職責範圍內,因未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傷亡事故或重大財產損失的,提請有關部門對其單位及人員,按下列規定處罰、處分及追究責任:

一、凡發生重傷事故或1—2人死亡,對責任單位以及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記過處分;對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二、凡發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傷10以上的重大事故以及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提請縣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三、單位和人員在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隱瞞、拖延或謊報事故。

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撤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並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