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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電力體制改革“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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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30日發佈電力體制改革6個配套檔案。以下是由本站小編J.L爲您整理推薦的《透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電力體制改革“路線圖”》正文,歡迎參考閱讀。

透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電力體制改革“路線圖”

這6個配套檔案分別是《關於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關於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關於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範執行的實施意見》《關於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關於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關於加強和規範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

檔案從輸配電價、交易機構、發用電計劃、售電側等重點領域進行了部署,這標誌着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進入全面實施階段。《經濟日報》記者圍繞檔案內容分別採訪了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法制和體制改革司、電力司、新能源司等相關司局負責人,並就其中的重點內容進行了解讀。

  ——訪國家能源局市場監管司負責人

變“獨買獨賣”爲“多買多賣”

問:《關於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的主要特點是什麼?

答:《實施意見》着重突顯以下九個主要特點。

一是明確了市場建設“在具備條件的地區逐步建立以中長期交易爲主、現貨交易爲補充的市場化電力電量平衡機制” 的初期目標。

二是強調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競爭性環節電價,與擴大直接交易主體範圍、市場規模以及市場化跨省跨區交易機制協同推進。

三是提出分散式和集中式兩類市場模式和一系列市場交易品種;對區域和省(區、市)電力市場範圍和功能進行了界定。

四是明確規劃內可再生能源在優先發電的基礎上,優先發電合同可轉讓,解決當前大規模可再生能源消納與系統調峯容量不足,以及跨省區消納與受電省發電企業利益衝突的問題。

五是將各類發電企業納入市場主體範圍,以促進公平競爭和市場效率;將電力用戶納入市場主體範圍,可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促進電力供需平衡。

六是建立了與電力供需相對應的實時價格機制,可以更好地保障電力系統的實時平衡,從而徹底解決直接交易只考慮電量平衡、不考慮電力平衡的弊端。

七是允許試點地區結合本地區輸電網架結構的實際情況,選擇採用區域電價或節點邊際電價。

八是針對市場化後系統發生緊急事故、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情況,明確了應急處置原則。

九是對市場信用體系制度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

問: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路徑是什麼?

答: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路徑是: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競爭性環節電價,按照電壓等級和用電容量不斷擴大參與直接交易的市場主體範圍和電量規模,選擇具備條件地區建設現貨交易和中長期交易同步開展的電力市場試點,建立適應現貨交易要求的優先發用電機制;電力市場試點執行一定時間後,總結試點經驗、完善交易機制、豐富交易品種,視情況擴大試點範圍,推動各電力市場的融合與聯合執行。

非試點地區按照《關於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以及《關於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的有關內容開展市場化交易,在國家制定的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基礎上,規範擴大電力直接交易,逐步過渡到適應現貨交易要求的中長期交易機制,並在此基礎上研究形成現貨市場。各地零售市場按照《關於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開展市場化交易。

問:推進電力市場改革能否降低電價?

答:現行電價體制下,用戶終端價格主要包括髮電上網價格、輸配電價、政府基金和附加三部分。本次改革以覈定輸配電價爲切入點,將電網企業購銷差價作爲主要收入方式轉變爲按照政府覈定的輸配電價收取過網費。市場建設重在理順價格形成機制,構建反映供需變化、實現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間傳導的價格信號,變“獨買獨賣”爲“多買多賣”,其作用在於提高市場的競爭性,增強電力用戶的用電選擇權。從目前電力供需形勢來看,在一段時間內電能量價格應該呈下降趨勢。隨着電力供需形勢變化和市場機制的完善,電價將出現有升有降的局面。同時,監管機構將加大市場執行中市場力、串謀報價等問題的監管力度,避免市場平均價格大幅波動。

問:《實施意見》中爲什麼要突出建立現貨市場?

答:這一次電力市場建設與2002年的市場化改革相比,一個鮮明的特點就是提出了電力市場建設應中長期交易和現貨交易並舉;逐步建立以中長期交易規避風險,以現貨交易發現價格信號的電力市場。

過去我們推廣開展的大用戶直接交易,已經形成較爲成熟的中長期電力交易機制,由於缺乏市場化的電力電量平衡機制,不能真實反映電力供需,價格信號存在失真情況,因此,需要建立現貨市場。

交易機構收取手續費不會造成電價上漲

  ——訪國家能源局法制和體制改革司負責人

問:爲什麼要出臺《關於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範執行的實施意見》?

答:“建立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形成公平規範的市場交易平臺”是貫徹落實中發〔2015〕9號文“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要求的重要途徑,是中發〔2015〕9號文明確的近期推進電力體制改革重點任務之一。組建和執行相對獨立的交易機構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涉及主體衆多,需要制定專門檔案對交易機構設定、職能定位以及執行規則等內容作出規定,以便指導後續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範執行工作。

問:從電力市場建設的實際看,對電力交易機構組建的總體考慮是怎樣的?

答:電力交易機構不分級、互不隸屬,同一地域內不重複設定開展現貨交易的交易機構。考慮到我國電力市場建設的實際需要,對各類交易機構的設定及其職能總體考慮如下:一是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主要職能是落實國家計劃、地方政府協議。二是其他區域交易機構。主要職能是開展中長期交易、現貨交易,在一定範圍內實現資源優化配置。三是省(區、市)交易機構,主要職能是開展省內中長期交易,有條件的探索開展現貨交易。

組建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旨在搭建公開透明、功能完善的電力交易平臺,不以營利爲目的,依法依規提供規範、可靠、高效、優質的電力交易服務。

問:如何理解電力交易機構的“相對性”和“獨立性”?

答:交易機構的“獨立性”主要體現在:一是交易職能上,交易機構負責市場交易組織;二是組織形式上,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規則組建交易機構,可以採取公司制和會員制;三是運營管理上,交易機構具有與履行交易職責相適應的人、財、物,可向市場主體合理收費,日常管理運營不受市場主體干預,接受政府監管;四是人員任命上,進階管理人員由市場管理委員會推薦,依法按組織程序聘任。

交易機構的“相對性”主要體現在:一是依託電網企業現有基礎條件成立,交易機構人員可以電網企業現有人員爲基礎;二是可以採取電網企業相對控股的公司制、電網企業子公司制等組織形式;三是組建初期,可在交易機構出具結算憑證的基礎上,保持電網企業提供電費結算服務的方式不變;四是交易機構和調度機構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市場運營業務,共享網絡拓撲結構、安全約束等電力系統執行基礎資訊。

問:電力交易機構收取交易手續費是否會造成電價上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