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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網絡音樂著作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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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版權也稱爲著作權,是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的智力勞動成果,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因此也稱爲“智慧成果”。隨着資訊化時代數字和網絡通信技術的飛速發展,音樂的傳統流通模式得以改變,數字化的音樂透過不同渠道被複制和傳播,產業結構鏈的轉變對於音樂版權者,傳播者和使用者間的利益調和難以均衡,使得網絡音樂的著作權保護問題成爲當下網絡音樂行業所面臨的巨大挑戰,對於現狀的分析有利於從根源上思考問題並解決由此所帶來的弊端。

試論網絡音樂著作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及思考

論文關鍵詞 網絡音樂 著作權 侵權 防範

網絡音樂著作權的侵權就其字面意思是指在網絡環境下發生的侵犯音樂著作權的行爲,基於其所處的特殊環境,再結合傳統的侵權定義,可以將網絡音樂著作權的侵權行爲理解爲:在未經音樂著作權人許可且無任何合法依據的情況下,擅自上傳,下載或者透過其他不正當的途徑傳播音樂而損害著作權人利益的侵權行爲,當然,合理使用及法定許可的情形除外。網絡環境下的發行有着異於傳統環境下的特徵,它不需要具備有形載體來固定作品這個特徵。基於此,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情形比較常見。

一、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類型

(一)侵犯複製權

複製權是著作財產權的一項內容,隨着複製技術的發展,“版”或者“Copy”有了更加新穎的含義,傳統的複製即爲透過印刷,複印,臨摹等方式拷貝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爲,而侵犯網絡音樂的版權這種複製行爲通常是透過將別人未經許可的音樂作品轉化爲MP3等格式進行數據的轉換,對於MP3和PC用戶來說,一般要取得網絡音樂著作權人的許可或者取得發行製作人的許可才能以正常的途徑下載連結,這種途徑往往是要支付一定的報酬,目的是爲了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在網絡中對於音樂複製權的濫用經常可見,例如2006年廣東環宇音像有限公司訴上海音像公司侵犯其錄音製品複製權,原告認爲被告未經其授權複製,發行,銷售CD的行爲侵犯了其合法權利。“版”權法在今天,已經不是“印刷”“出版”法的意思,而是“複製”法的意思,即以保護精神作品創作者的複製權爲基點的法律。

(二)侵犯資訊網絡傳播權

在網絡這個特殊環境下的音樂,網絡傳播權是網絡音樂著作權人所擁有的著作權中的重要內容,根據國際公約WPPT和WCT的規定,“唱片製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透過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唱片,使該唱片可爲公衆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而網絡中的侵權行爲人透過複製的行爲將音樂作品轉變爲MP3諸如此類的音樂形式,公開在網絡上供公衆免費下載。如我們經常可以在百度網站上看到一些關於MP3的網絡連結供網民下載複製網絡音樂,其中可能有些涉嫌侵權,這就使得著作權人頻頻對其提起關於網絡音樂版權的訴訟,諸如2005年9月,上海步升音樂文化傳播公司訴百度公司侵犯音樂著作權一案,稱百度公司未經其許可,透過互聯網提供下載服務,向公衆公開其錄製的歌曲,嚴重侵犯了其利益。一審法院認爲百度提供的服務超出了搜尋範圍,提供的下載服務侵犯了原告音樂作品的信網絡傳播權息。當然,侵犯網絡資訊傳播權的方式還有很多種,比如將經過不正當途徑獲得的某公司音樂製作人的音樂提前公佈在網上,以在線試聽或者免費下載的方式賺取網站的點擊率,都是侵犯了網絡音樂著作權人的資訊網絡傳播權。

(三)侵犯署名權

署名權是著作人身權的一項權利,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網絡音樂流行傳播很迅速,幾乎沒有區域與國別的界限,我們經常發現一些歌手創作的音樂旋律其實是之前其他歌手已經創作併發行的音樂作品,在實踐中,歌曲的創作者並非一定擁有署名權,但是在上述行爲中,其不僅未經過原創歌手的授權就採用別人的作曲,甚至在署名作曲者一欄中公然寫着自己的名字,一方面這對於原創者和原創者的歌迷們帶來了一定傷害,另一方面對於侵權者本人的名譽也是一定影響,這種情形在網絡中時常能見到,例如2010年某公司藝人在其微博上面發表了關於某首歌曲的試聽,但是這首歌的作曲其實是韓國組合東方神起的成員於 2009年所作的歌曲《忘れない》,而當時此藝人並未取得原作曲者的授權擅自收錄此曲目並在即將發佈的音樂作品作曲一欄寫的是自己的名字,侵犯了原作曲者的署名權。雖然原作曲者並未提起訴訟,但是原作曲者的粉絲積極維護網絡音樂著作權的利益最終侵權行爲人表示了致歉,各音樂網站如QQ音樂等於第二天的新歌發佈也刪除了專輯中的該侵權翻唱歌曲。

(四)網絡音樂侵權的特殊類型——網絡深層連結

網絡音樂連結侵權案件在近些年來屢見不鮮,侵權行爲人通常是將深層連結植入用戶所連結的普通連結中,這樣當用戶點擊該連結時,主頁會繞過用戶想要進入的網站而直接指入深層連結網頁。這樣的侵權連結行爲直接構成不正當競爭,被連結網站未經權利人許可提供歌曲的下載或試聽,構成直接侵權;設連結網站明知該歌曲未獲合法授權仍對其進行連結,構成幫助侵權。幫助侵權是網絡音樂侵權案件最常見的,幫助侵權最主要的方式之一爲,設鏈網站和被鏈網站達成協議後,直接連結到侵權歌曲。例如正東唱片公司訴北京市龍樂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網通集團河北省通信公司保定分公司侵犯錄音製作者權案中,原告稱:在被告保定分公司所屬網站上面港臺歌手專欄收錄的11首歌曲爲正東唱片公司所錄製,其從未許可被告透過互聯網向公衆傳播上述歌曲,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對上述歌曲在網絡傳播和下載服務的侵權行爲並在其經營的網站主頁及《法制日報》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法院認爲:保定分公司在未授權的情況下以與被告龍樂公司合作共同建立音樂網站的方式,擅自透過網絡向公衆傳播原告製作的錄音製品的行爲,共同侵犯了原告對其錄音製品享有的複製權,資訊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等權利,應該共同承擔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

在實踐中,關於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的類型遠遠不止上述幾種,究其結果均侵犯了音樂著作權所有人的合法權利,給網絡音樂市場的`發展帶來了混亂,都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侵犯網絡音樂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