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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著作權保護問題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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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卡拉OK著作權爭議實際上針對的是卡拉OK經營者未經許可放映MTV這一行爲,應根據具體內容來判斷其究竟屬於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還是錄像作品。當前,卡拉OK著作權保護在收費標準、許可費分配、取證方式、爭議解決以及權利集體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諸多問題。應從規範音集協收費服務體系,完善監管模式,構建行業調解機制,轉變集體管理組織模式等方面入手解決上述問題。

卡拉OK著作權保護問題探析

[關鍵詞]卡拉OK著作權;維權狀況;集體管理組織;有限競爭

1 卡拉OK著作權保護的現狀分析

自2008年起,音集協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許可使用工作在全國各省市陸續展開。以湖北省行政區域內2013年的維權狀況爲例,加以數據分析,探究其存在的法律問題。湖北省有13個地級單位,根據某知識產權維權機構提供的2013年部分維權名單,共有199家涉案場所。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其維權進程如下表所示。

根據上表,全省各市的維權進展不一,一方面由於音集協工作安排進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各地綜合情況的差異,即便同一個省,其各市區的經濟狀況、卡拉OK行業發展水平、法院判案慣例與效率、市民知識產權觀念都有所不同。因此收費標準要考慮因地適宜。

根據圖1,約有1/3的涉案場所無工商資訊或已關閉,即意味着維權終止;約有1/3的涉案場所處於調解或取證階段,尚未進入訴訟程序,另有1/3的涉案場所進入訴訟階段;僅有約1/5的涉案場所能在一年的週期內結案,而判決後還可能進入強制執行階段。說明訴訟維權費時費力,週期過長,且由於嚴格的司法程序,無法起訴無工商資訊的經營場所,這部分使用者便成爲版權費的真空地帶。

根據圖2,在訴訟過程中,協商調解的可能性非常大,且上訴率低。這是因爲此類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被告涉案場所明顯處於不利地位,唯有儘早協商調解。說明着重構建行業調解機制具有其可能性與必要性。

總體來看,音集協的維權規模在擴大,每年收到的版權費也不斷增加,但爭議與質疑聲從未停止,其制度執行仍存在問題,這需要我們從不同角度去探究與剖析。

2 卡拉OK著作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2.1 版權收費亂象遭行業抵制

2.1.1 收費標準問題

如何收費是卡拉OK經營者最關心的問題。從近幾年音集協公佈的卡拉OK著作權使用費收取標準來看,各省有所差異,最高的諸如上海、北京,爲11元/房間/天,最低的諸如四川、新疆、貴州等地,爲8元/房間/天。雖然比2006年國家版權局公佈的全國統一12元/房間/天的收費標準有所進步,但仍存在較大問題。

首先,以房間和天數爲單位制定收費標準,欠缺科學性,不能準確記錄卡拉OK的使用次數,“一刀切”地打包收費可能帶來利益分配不均等弊端。卡拉OK經營者在辯稱中紛紛表示,音集協維權動機不純,名爲維護著作權,實則以謀取經濟利益爲目的。音集協於2013年4月公告要發放“卡拉OK正版曲庫”,是由音像著作權人獨家授權音集協製作、應用於卡拉OK營業場所的、唯一的正版曲庫。建立統一曲庫雖然便利了版權費的收取,但是這種做法存在諸多疑問。不利於推出新歌、造成全國萬人唱“同一首歌”的局面,[2]長遠看不利於行業發展。

2.1.2 版權費分配問題

版權費支出問題是著作權人最爲關心的問題之一。[3]卡拉OK經營者支付的版權費最終有多少能到音像製品著作權人的手中。

以湖北省爲例,音集協與某知識產權維權機構的合作協議是這樣規定的:“凡未達成和解的……甲方以執行到位的全部金額……爲限先行補償丙方墊付的全部訴訟成本,再提取餘額之60%向丙方支付法律服務費,其餘40%作爲侵權賠償由甲方分配給涉案權利人。”換言之,卡拉OK經營者的支付金額中扣除訴訟成本後只有40%是版權使用費。而音集協還有權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爲協會運作的管理費。那麼權利人獲得的`用其智力成果換來的使用費所剩無幾,此種分配製度有違知識產權和集體管理制度的初衷。

2.2 民事陷阱取證存在爭議

某知識產權維權機構的收費工作通常採取“邊打邊談”的策略,在取證程序上,由其委託代理人和公證人員僞裝成普通消費者到涉案卡拉OK場所,使用包房內的歌曲點播機進行操作,點播由音集協出版的標註了權利人的《流行歌曲經典》歌單上的歌曲,並對歌曲播放過程進行攝像。事後,公證人員將所攝內容刻錄爲光盤,即爲侵權行爲的證據。這一過程亦被稱爲“釣魚訴訟”。

從我國目前現行立法以及司法解釋來看,均沒有對民事訴訟中的陷阱取證作出規定,因此,民事訴訟中的陷阱取證並沒有爲法律所明確禁止。[5]但對於其合法性,學界仍存在爭議。而在涉及卡拉OK著作權糾紛的案件中,法院通常認定此類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直接使得被告涉案場所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如此使原告權利人嚐到了甜頭,多頭起訴卡拉OK經營場所。甚至出現許多以此作爲生財之道的公司和個人,到處進行“釣魚訴訟”提出高額賠償,引起卡拉OK經營者的不滿,危及到行業的穩定和發展。

2.3 缺乏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

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條例》沒有明確在對使用費標準產生爭議後如何解決。實際中,音集協委託天合文化集團及其設立在各省的服務機構收取卡拉OK使用費,各KTV經營者向各地天合分公司交納版權費。通常情況下協商過程中經營者會將使用費壓低,當天合公司無法正常收取版權費時,就採取取證進而訴訟的方式。進入訴訟階段,由於此類案件事實清楚、前期經過公證的證據確實充分,涉案場所通常敗訴,判決後再申請強制執行。整個維權過程都是天合公司與卡拉OK經營場所溝通,天合公司只需每週定期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向音集協彙報維權洽談進展情況。

這種“唯訴至上”的爭議解決方式存在諸多疑問。無法起訴查不到工商資訊的經營場所,這些接場所便“逃過一劫”不用支付版權費。訴訟本身就是費時費力的持久戰,版權費要經過長時間才能到達權利人。缺乏監管的天合公司在各地一方爲大,很可能與其他權利人合作以其他權利人名義針對該行政區域內侵權KTV採取維權訴訟。而高昂的賠償金額也使得一些由下崗人員創辦的中小型卡拉OK經營場所無法負擔瀕臨倒閉,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