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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共權力的道德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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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在整個政治社會中,權力卻與其本質相分離,被階級所佔有,甚至被私人所竊取,被用來爲階級利益服務和用來謀取私利。這就要求權力必須受到制約。而且,權力的道德制約在一切存在權力的地方都有着普遍意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中,公共行政的發展要求探尋一條法制建設與道德建設共長之路,在行政體制、行政法律和行政道德的互補中,實現行政行爲的廉潔、高效。

論公共權力的道德制約

【關 鍵 詞】權力/公共權力/道德制約

一、權力與公共權力

權力是人類社會中特有的現象,或者說,組織起來的人類社會必然要運用權力來爲“組織”提供保障。尤其在政治社會,權力是理解一切政治現象的關鍵,因而政治學的研究核心總是放在權力問題上,幾乎所有的政治學家都需要對權力的問題發表意見,以致於衆說紛紜,莫衷一是。其實,權力是一種特殊的力量,而且是屬於人類社會所獨有的力量,它區別於包括人的身體在內的一切自然力。因爲,一切屬於自然界的因素,它的力量就是它本身,它除了它自身之外,是不可能借用、佔有和整合出一種超越自己自然能力的力量來的。而人則不同,人的身體等自然的存在物,往往成爲一種羣體的、社會的力量的承載體。而且,他所承載起的力量幾乎是不可度量的。有的時候,個人所能承載起的力量簡直是無限的。個人之所以會有這種能力,是因爲掌握權力的人受到了社會制度的支援,是一定的社會組織體系的代表,由他掌握的權力所顯示出的力量,是一定的社會制度所規範和鼓勵的力量,是一定的社會組織體系根據它所在的社會制度原則整合出的力量,是一定範圍內的社會個體的力量的系統綜合。

人們所關注的權力是政治社會的權力。在非政治社會中也存在着權力,但這種權力在性質上的公共性與其作爲功能力量的作用方向是一致的。在政治社會中,情況就不同了,權力的公共性質與其功能力量的作用方向在應然意義上的一致性與其在實際執行中的矛盾對立,造成了許多令人困惑的現象。即使在政治學家們的眼前,所展現出的也是一個個謎團。所以政治學的研究重心一直是放在權力問題的解析上的。

在應然的意義上,一切權力都是公共權力。儘管權力存在、適用的範圍是不同的,但它在自己所適用的範圍內是屬於公共範疇的。也就是說,權力作爲一種組織起來的力量,在其組織範圍內是歸屬於整個組織的,每一個組織成員都分有着這種權力。所以,權力必須是服務於整個組織的整體利益的,在組織成員之間利益要求發生矛盾的情況下,它應當在矛盾中發現其背後所包含着的那些具有共同性的利益。如果權力發揮積極作用的話,那麼它不僅在組織成員個體的利益要求之間發現共同利益並加以維護之,而且會主動地促進共同利益的生成。同時,作爲權力主動性的進一步延伸,它會在組織整體的近期利益和長遠利益之間尋找平衡點,從而在促進組織整體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實現組織成員個體利益的最大化。

然而,在政治社會,應然的設計成爲一種空想。現實的情況是:權力喪失了其公共性,被少數人所攫有,掌握權力的人總是藉助權力的力量而把自我凌駕於權力的作用範圍之上,對於一個國家來說,則表現爲凌駕於社會之上。這就是應然與實然的矛盾。就權力的來源來看,它是起源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生活秩序的需要,因而它在本質上是一種凝聚和體現公共意志的力量,是人類社會和羣體組織有序運轉的指揮、決策和管理能力。而在階級社會中,由於社會分裂爲兩大對抗階級,公共意志被佔統治地位的剝削階級的意志所侵蝕、所取締和取代,從而使權力成爲維護剝削階級利益的一種工具,成爲統治階級意志的一種體現。但是,爲了謀求階級統治的合法性,爲了保證階級統治能夠爲全社會所接受,統治階級也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照顧到公共利益,在一些特定條件下讓代表着階級意志的權力服從公共意志。不過,這種應然與實然的矛盾是社會基本矛盾在權力問題上的體現,因而是階級社會中的根本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