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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施中的若干問題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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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實施中一系列問題需要澄清,如工時計算問題、工資支付問題、加班費支付問題以及負工時問題等。對於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以週期爲單位計算總的工作時間;在工資支付問題上,即使勞動者在一個週期內集體休息,也應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加班也有限度;加班費不應按月支付,應在週期結束時支付;負工時問題可以透過合理規劃週期加以解決。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施中的若干問題探討論文

關鍵詞: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計算週期 加班費 負工時

從1995年《勞動法》開始實施之日起,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便在用人單位開始實施,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許多問題及誤區,筆者擬對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施中的中若干問題進行探討。

一、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概述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勞部發[1997]271號)規定:“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應該說這些規定很好地詮釋了什麼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簡單概括,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就是單位可以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辦法,在一個計算週期內的總的工作時間應與法定總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其特點可以概括成這樣幾句話: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綜合計算加班時間;適用於特殊崗位;必須履行報批手續。但就是這樣簡單的幾句話,在實踐中出現了許多的誤區,各單位執行中的做法也是五花八門。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施中的若干問題分析

1.工作時間的計算及加班加點的限度問題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應怎樣計算呢?有的單位明明實行的是以年爲週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但在計算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時仍然以月爲單位來計算,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應該以一個週期爲計算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單位。

另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一個週期內延長工作時間有沒有限度呢?有的單位認爲,既然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每天的工作時間和每週的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規定的8小時、40小時的限制,那麼加班加點就不應受勞動法規定的限制,換句話說,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的加班加點應該沒有限度,這種理解是錯誤的。對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加班加點也應受勞動法規定的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的限制,即如果是以月爲週期,每月的加班加點的小時數不應超過36小時,如果是以季爲週期,在一個週期內的加班加點的小時數不得超過108小時。以此類推,如果是以半年爲週期,在一個週期內的加班加點的小時數不得超過216小時,如果是以年爲週期,在一個週期內的加班加點的小時數不得超過432小時。

具體的工作時間的算法及加班加點的限度是:

第一,以一週爲一個綜合計時週期:職工的累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爲40小時,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含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總數)累計不得超過8小時,週期內必須保證職工至少休息1天。

第二,以一個月爲一個綜合計時週期:職工的累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爲166.64小時,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含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總數)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週期內必須保證職工至少休息4天。

第三,以一個季度爲一個綜合計時週期:職工的累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爲5[)(]小時,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含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總數)累計不得超過108小時,週期內必須保證職工至少休息13天。

第四,以半年爲一個綜合計時週期:職工的累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爲1000小時,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含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總數)累計不得超過216小時,週期內必須保證職工至少休息26天。

第五,以一年爲一個綜合計時週期:職工的累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爲2000小時,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含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假日的加班總數)累計不得超過432小時,週期內必須保證職工至少休息52天。

2.綜合工時制中,法定節假日及年休假是否應計入工時總數

要回答這個問題,先要搞清楚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方法的來歷,按《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因此,以月爲週期計算綜合工作時間的情形爲例,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中,月工時合計應爲166.64小時,該計算過程爲[(365天-11天-104天)÷12個月]×8小時=166.64小時。其中,11天是法定節假日,104天是休息日(即週六和週日),8小時是指每天工作8小時,由該公式可知,每個月166.64小時中已經包含了年休假的工時。因此,如員工存在休年假的情形,應視爲其提供了正常的勞動,該年休假期間應當計人工時總數中。

而法定節假日是否計人工時總數?由上面月綜合工時合計爲166.64小時的計算過程可以看出,166.64小時候中已扣除了法定節假日及休息日的時間,即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中並未包含法定節假日的時間。因此,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中,如員工存在法定節假日上班的情形,該工作時間不計人每個週期的總工時中,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向員工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3.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問題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該不該支付加班費?這個答案是肯定的,單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並不意味着就不需要支付加班費。只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怎麼認定?實踐中,許多用人單位申請了以年爲週期的綜合工時制,但還是在按月與員工結算並支付加班工資。這樣的做法並不違法,應該說法律是支援的,畢竟這是有利於員工的。但是,這樣做,其實是用人單位放棄了自身的權利,增加了用人成本。那麼,企業如何認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的延長工作時間呢?是不是每月的週六日上班了就認定爲加班呢?其實,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延長工作時間,指的是在一個週期內的工作時間超過了法定的標準工作時間,即如果以月爲週期,一個月內超過了166.64小時,以季爲週期,一個季度內超過了500小時,以年爲週期,一年內的工作時間超過了2000小時才存在延長工作時間的問題。所以,平時的週六週日上班,不存在單位支付加班費的問題。那麼加班費怎樣支付?何時支付?前已述及,有的單位,雖然實行是以年爲週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但支付加班費時仍然是按月支付,比如說,有的人週六上班了,單位在計發當月工資時,就按照2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了,這種做法欠妥,對企業也是不利的,與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本意相悖,是誤解了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實際上,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的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問題,應該在一個週期結束時支付,而且是按超過標準工作時間的小時數,按15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當然,如果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節日工作了,應按3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

4.負工時問題

什麼是負工時?所謂的負工時,就是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週期內,在生產淡季,先安排職工休息,後安排集中工作,這樣,在一定的時間內,工人們每天實際平均工作時間就會不足8小時。這段時間差額就被公司記爲負工時並進行累積。這樣就產生了所謂的負工時。到了生產旺季,工人在8小時/天、40小時/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還要工作來償還此前累積的負工時。現在,負工時是很多企業存在的現象,有的人認爲,負工時現象是用人單位變相侵權,是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的,本人對此觀點不能認同。實踐中,只要是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就有可能出現負工時現象,比如說:有的用人單位以自然年度爲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週期,而在年初屬於生產的淡季,這個時候就先安排了職工休息,也即在沒有工作的情況下,先安排了職工休息,而單位照發了工資,這肯定就出現了負工時的問題。而到了4、5月份,進入了生產旺季,工人肯定工作時間就要多起來了,出現了所謂的“集中工作”,這樣,每天的工作時間可能超過了8小時,每週的工作時間也超過T40小時,但這也正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有之意,並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但也有一種情況,就是一個週期下來,職工的工作時間少於法定的標準工作時間,這樣,負工時就產生了,即職工的休息時間多於法定的休息時間,而工作時間少於法定的標準工作時間。所以,負工時現象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單位是不可避免要發生的。另外,如果是採用先安排職工集中休息後安排集中工作的情況,當員工週期未滿離職時也可能出現負工時現象。一旦出現了負工時,有的單位就採取扣員工工資的做法,有的甚至是讓員工向單位交錢的做法,這極易引發職工的強烈不滿,甚至引發勞動爭議。

怎樣解決負工時問題呢?筆者認爲最好的辦法就是:企業根據自己的生產經營狀況,合理地確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計算週期的起始時間,比如以年爲週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單位就沒有必要一定以自然年度爲計算週期,可以以集中工作的開始時間爲計算週期的起始時間,即先讓職工集中工作,後集中休息,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負工時現象的出現。同時,如果一個週期結束時,職工的休息時間不足的話,可以按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按150%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費。這樣做還可以解決部分職工週期未滿離職的情況下其負工時扣工資的問題。由於是先工作後休息,出現負工時的現象的機會小些,避免了離職職工出現負工時單位扣工資引發勞動爭議。如果職工離職時其工作時間時間超過了法定的工作時間,單位可以有二種做法:一是安排職工休息後離職,二是給職工支付加班費。

5.工資支付問題

有的單位,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在職工集中休息時,只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因爲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在一個週期內,在集中工作的時間,職工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是沒有加班費的,也即,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集中工作的時間沒有加班費,那麼,職工集中休息的時間也不應扣職工的工資,應按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也即: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集中休息時,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在集中工作時,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或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的,也不支付加班費,也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正確理解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中的若干問題,是實施、落實勞動法特殊工時制規定的前提。用人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正確理解和適用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以達到規範、合法用工的目的,減少和預防勞動爭議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