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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制度的若干題目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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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制度的若干題目探討
清算人在企業清算過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本文主要對清算人法律地位、選任方式、對外代表權、責任義務以及清算人與股東大會、監事會的關係等方面的題目進行探討。
一、清算人的法律地位
清算人的法律地位指清算人與清算中公司的關係。清算人的法律地位涉及到公司與其股東、債權人、第三人等各方利益關係,並從根本上決定清算人的行爲性質,因而是清算人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的理論題目。關於清算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特別機構說,即清算組不是公司的機構,也不是公司的代理人,否則,就不能解釋清算組如何能夠作爲公平的機構,處理公司與債權人的債權債務關係。清算人是一種法定的特別機構。另一種觀點是機關說,即非依破產程序進行的清算,其清算人的地位是清算法人的代表及執行機關,對內執行清算義務,對外代表法人了結債權債務,在清算目的範圍內,與清算前法人的機關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一)對特別機構說的分析。特別機構說以爲,清算人不是清算中公司的機關。那麼,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和代表公司的權力源自何方的授予呢?筆者以爲,不能由於立法規定了清算人的職權而直接推定其爲法定的特別機構。況且,各國公司法通常規定,股東大會隨時有權罷免或撤換清算人,如《日本公司法典》第479條、《瑞士債法典》第740條都有這方面的規定。顯然,假如清算人不是公司選任的清算執行機關,則公司不可能擁有隨時撤換清算人的權利。實際上,在通常情況下,不僅清算人的選任由股東大會確定,而且,清算人的職權也由股東大會授予,不存在選任某人擔任清算人而不同時授予其相應職權的情況。否則,將是不符合邏輯的。清算人的根本職責在於妥善處理公司解散後的未了結業務和財產題目,公平處理公司與債權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關係。同樣作爲公司的執行和代表機關,清算人與公司董事的重要區別是,清算人的職權被嚴格限制於公司清算範圍內,主要是妥善處理公司與債權人的未了利益關係,以公平和妥善爲目標;否則,將受到法院的公權干預。董事的職權發生在公司正常經營中,主要是追求公司的最大營利,以效益和效率爲目標。因此,否認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的機關,而將其看作法定的“特別機構”的觀點,是有待商榷的。
(二)對機關說的分析。筆者以爲,機關說理論較爲公道。由於清算中公司是原公司的繼續,公司解散後,隨着清算人的選任和組成,清算人代替原公司的機關而成爲清算中公司的機關。在此意義上,清算人與公司解散前董事的法律地位相同。也有人以爲,在特別清算中,清算人往往由法院選任。法院選任的清算人如何能夠成爲清算中公司的機關,公正處理清算中涉及的多方利益關係?筆者以爲,特別清算中法院選任清算人的情況,不過是公司不能自行選任清算人情況下的補救措施,是一般之中的個別。通常,自願解散的公司自行選任清算人。但由於各種原因,有的公司解散後不能自行選任清算人組織清算,長期下往就可能導致債權人和第三人的利益遭受損害。在這種特殊情況出現後,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選任清算人進行特別清算,成爲一種普通清算之外的補救措施。如《日本公司法典》第478條第2款規定,無依前款規定成爲清算人的人的,法院依利害關係人的請求選任清算人。《意大利民法典》第2487條也有類似規定。特別清算中,法院選任的清算人必須向法院彙報其清算工作,並受法院和債權人的監視,這是特別清算與普通自願清算的主要區別。
二、清算人的任職資格和程序
清算人的選任是清算程序中的重要環節,包括確定清算人的任職資格和選任程序。
(一)清算人任職資格。清算事務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清算人無疑應具備一定的任職資格,才能更好地履行清算職責。任職資格分爲積極資格和消極資格,《公司法》作爲公司清算的一般規則,應對清算人的消極資格作出規定,公司章程則應對清算人的積極資格作出明確規定。這樣,假如清算人上任後發生重大事由,不能勝任其職務或應迴避,就可以依照相關程序解任清算人,保障清算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