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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辦企業冠名的知識產權屬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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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校辦企業冠名的知識產權屬性研究
一、高校冠名企業的現狀  中國的高校企業據載有80多年的歷史,只是各個時期的背景、使命不同。近20年來,高校孵化了北大方正、清華同方、清華紫光、東軟股份、華工科技、復旦復華、交大開元等一批著名高科技企業。據初步統計,截至2004年底,高校產業有4563家;年技工貿教綜合收入960.30億元;實現利稅48.66億元;爲教育或母校上交資金17.53億元;爲社會創造就業崗位達到29.46萬個 。
  高校冠名企業確實給高校和社會創造了巨大財富。而高校冠名企業也確因爲冠名而得到了很多好處,它們的成長離不開學校品牌。因爲中小企業在建立之初很難向客戶迅速建立信任感,而高校冠名則爲它們的發展提供了很好的支撐點,給他們帶來了大量無形資產。如果當初交大昂立口服液當中沒有‘交大’字樣,它就很難迅速從多如牛毛的保健品當中脫穎而出 。
  然而,近年來不少高校的牌子已經被嚴重濫用,這其中,不僅有“北大方正”、“清華紫光”、“復旦復華”、“交大昂立”和“同濟科技”等知名上市公司, 還有大量的教育諮詢公司、管理諮詢公司,不少知名高校的冠名企業甚至達數百之多。它們的質量良莠不齊, 從而對學校的品牌帶來了負面效應,如果不加以管理,這種負面效應還有變大的趨勢。
  因此,一個最基本的問題被提了出來——高校究竟要不要辦企業?浙江大學校長潘雲鶴對此持否定態度:大學,以科學教育、知識傳播和社會智囊爲使命,而絕不是什麼都有、什麼都管。學校的環境和教師的特點就決定了學校只適合搞教學科研,企業只能交給社會。
  沒錯,學校的宗旨是教書育人,而企業的目標是追求利潤最大化,兩者理念上的根本衝突註定了高校企業“不倫不類”。校企不分的矛盾隨着經濟的發展而愈發突出。首先,學校對企業過分干預造成企業高層人事地震頻繁,給企業長期發展埋下隱患,在不少高校校企當中, 校方領導也會掛名任職,而這樣操作的干預性很強,往往會影響企業的獨立運轉,難以真正市場化。其次,學校非經營性資產向企業經營性資產轉化,造成學校資產流失。再次,亦師亦商導致學校商氣太濃,負面影響大。最後,更不容忽視的是名校寶貴的招牌被某些公司濫用,幹掛羊頭賣狗肉敗壞名校清譽。二、高校名稱權的權利人  名稱權是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組合依法決定、使用和改變自己名稱的權利,是重要的人格權。高校名稱是高校在社會活動中,用以確定和代表自身,並區別於其他高校的文字元號和標記。高校名稱的基本作用在於確定自身的稱呼,以區別於其他公民、法人和社會組織。因此,所謂高校名稱權是高校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的名稱,依照法律規定轉讓名稱,並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盜用或冒用的人格權。
高校名稱權的性質是人格權,具有人格權的所有基本屬性。因此,高校名稱權是絕對權、專屬權、固有權、必備權。概言之,名稱權是高校所以爲高校的基本權利之一,不享有名稱權,高校不能成立。高校一經依法設立,即產生高校名稱權主體的獨佔使用效力,法律予以保護,他人不得再使用該高校名稱;未經許可而使用者,即爲侵犯高校名稱權。
  由此可見,高校名稱權的主體是高等學校。根據我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高校包括主要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的大學、獨立設定的學院、實施專科教育的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上述各類、各層次學校構成高校名稱權的主體,及高校名稱權的受益人。三、高校名稱權的財產屬性  2006年4月17日,由於某房產公司開發的樓盤取名爲“川大河畔”,百年高校四川大學認爲侵犯了學校的名稱權,將房產公司起訴到雙流縣法院,不僅要求房產公司在項目名稱、樓盤及宣傳廣告中停止使用“川大”文字,在成都的主流媒體上公開道歉,還要求房產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川大的訴求一審已全部獲得支援。
  由此可見,高校名稱權具有財產屬性。人格權以不具有直接的財產因素或不具有財產因素爲基本特徵,高校名稱權屬於前者。但由於國家多年來的大量投資,以及其自身特有的文明程度和在國內外的影響,使得高校名稱的含金量很高,蘊藏着巨大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當其進入生產經營領域時,會形成珍貴的商譽,尤其是歷史悠久的高校,其文字和標誌更是有巨大的影響力和生命力。在教育界,名校意味着頂級和權威,在科技界,名校意味着尖端和先進;在投資界,名校意味着藍籌和增長 。因而高校名稱具有非同一般的、較高的使用價值、間接的財產利益因素。四、高校名稱權的使用  目前,冠名高校的企業有四種基本類型:一是校方出資,旨在轉化高校科技成果的公司;二是依靠高校智力投入組建的公司;三是類似賓館飯店等學校的第三產業公司;四是根本與學校無關,花錢買招牌的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