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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視野下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改革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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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各種智力成果不斷涌現,爲了保護權利人的知識產權不被非法侵犯,我國於2008年出臺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該綱要的頒佈標誌着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已經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高校作爲我國人才培養的主要場所,集中了國家主要的資訊、智力等各種資源,使其在科技創新方面擁有一般企事業單位無法比擬的優勢。由於高校在產學研方面得到國家的全力支援,每年產生大量包括著作權、專利權以及各種鄰接權在內的知識產權。這些新的知識產權有利於增強我國的科技實力,大幅度提升綜合國力,但是,由於我國許多高校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沒有給予必要的重視,造成這些高校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出現不少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阻礙了新舊知識產權迅速轉化爲生產力,造成了科技資源的不必要浪費。

刑法視野下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改革的論文

1 我國高校現行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實踐

當前,我國高校普遍存在重研發不重管理和應用的怪現象。很多高校進行科學研究的目的僅僅是爲了完成任務,相關管理部門沒有重視新舊知識產權的管理和應用,具體表現如下:

其一,我國高校現行知識產權管理至今沒有實現體系化。我國高校領導階層對知識產權的研發普遍比較重視,但是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應用常常缺乏戰略意識。指導思想的偏差往往造成領導層過多關注本校每年有多少論文發表,至於這些論文有沒有應用價值以及對有應用價值的知識產權如何去保護缺少宏觀上的把握。造成這種思想認識偏差的重要原因在於傳統理念影響了高校領導層,使許多管理者的理念仍然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缺乏市場經濟條件下運用知識產權實現科技創新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現代科技理念。同時,高校領導層普遍對知識產權作爲一種重要的無形資產存在嚴重的認識不足,這種不足直接導致衆多管理者忽視了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化對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

其二,我國許多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普遍缺少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完善的規章制度。目前,在國內許多高校都成立了科技處(室)或科研辦,通常情況下,由科技處(室)或科研辦負責本校的知識產權管理,學校領導層認爲必要時才從社會上聘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涉及知識產權保護的事項。科技處(室)或科研辦的組成人員大都沒有法律專業知識背景,他們可能屬於某一學科的科研尖兵,但也可能對高等學校的知識產權保護一無所知。縱觀我國高校,管理部門在管理過程中,往往側重於科研成果的統計、科研津貼的核查、科研獎勵的發放等方面,對專業性極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往往因缺乏專業知識而有意無意地選擇迴避。

最後,我國高校現行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缺乏良好的激勵機制和科學的評估體系。在我國高校現行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中,雖然廣大科研人員的科研成果較多,但由於相關管理部門往往將其科研成果認定爲職務行爲,除給予少量獎勵外,沒有其它相應的激勵方法,這就使相當多的科研人員普遍認爲其科研成果是否應申報知識產權應由科研管理部門來決定,科研成果能否轉化爲經濟效益應由領導來牽頭解決,自己的任務就是進行科研活動,無需過多過問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

2 國外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啓示

鑑於我國現行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尚且不盡如人意,我們有必要研究和借鑑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爲構建有中國特色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提供參考。

2.1 美國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

美國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採取“專利管理與技術轉移相結合模式”。該模式主要包括高校內部機構管理專利模式、關聯機構管理專利模式和委託校外專門公司管理專利模式。採用高校內部機構管理專利模式的代表學校是斯坦福大學。該模式要求設立專門的校內管理機構,如技術許可辦公室之類。當校內科研人員的科研成果需要申請專利時,由校內的專門管理機構負責辦理申請事宜;該機構的負責人稱爲技術經理,由他負責是否將相關成果申報專利以及收取和分配專利市場化後帶來的回報。美國高校規定校內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具有管理、法律和財務知識的背景,管理工作的重心放在申報成功後專利的營銷上。endprint

2.2 德國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

德國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主要採取“分散管理模式”。該模式是一個由日常行政與決策、檢查與監督、執行與協調、以及爭議解決等部分組合而成的一個嚴謹的管理模式。在該模式下,管理的主要內容是技術轉移,其管理的範圍隨着科技的進步不斷擴展。德國高校設有專門的行政機構負責管理本校的知識產權,相關政策亦由該機構負責制定並付諸實踐。該機構有權對科研經費的發放、課題的審定、技術轉移中所涉及的權利歸屬、所得收益的分配和科研人員的獎勵等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從美國和德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特點來看,美、德二國高校知識產權的管理和營銷都形成了成熟、穩健的運營機制,值得我國高校深化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改革時借鑑。

3 中西結合重構我國新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

鑑於我國高校現行知識產權管理模式過於粗放,既不利於維護廣大科研人員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調動科研人員的科研積極性,還導致大量的科研成果沒有及時推向市場,造成科研資金的大量浪費,我們有必要結合美、德兩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成功經驗,重構我國新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具體如下:

其一,要樹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化管理意識,努力探索符合我國高校校情的管理模式。長期以來,我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執行效果不盡如人意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於高校領導階層沒有足夠重視本校知識產權的保護。實際上,知識產權的保護客觀上需要領導層將其納入本校發展規劃,需要建立和完善高校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實現規範化、法制化。從美國和德國知識產權保護髮展的歷程來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是一項非常專業的工作,它不僅需要管理類的人才參與,還需要大量法律類、經濟類等其它專業的人才參與。考慮到我國高校的領導層大都沒有法律專業知識背景,樹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化管理意識已經成爲當務之急。此外,從美國和德國的經驗來看,高校知識產權的保護一定要形成體系,單一部門管理很難達到預期效果。目前,我國高校設定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主要採取了掛靠式的管理機構和獨立式的管理機構兩種模式。[2]以掛靠爲主要特徵的管理模式分工過於簡單,職權分別屬於不同的職能部門負責,很難在處理具體事宜時形成合力。實踐中,如果出現責任事故,各部門慣用的方法就是推卸責任,最後導致無人承擔責任,損失不了了之的後果。

筆者認爲,從美國和德國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來看,德國的“分散管理模式”比較適合我國國情。我們可以參照德國的“分散管理模式”來重構我國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我國未來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應由知識產權的申報、評估、檢查與監督、市場推廣和糾紛解決等幾個部分組成。高校可以考慮設立科研處(室)來負責本校知識產權的一般性管理(主要是成果管理、科研經費的發放、課題的審定、所得收益的分配和科研人員的獎勵)。至於是否爲本校的智力成果申報知識產權,則應成立由法律、經濟、財務、管理等各種專業人士組成的專家委員會來決定。

其二,科學合理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應包括完善的規章制度。高校知識產權的保護應堅持依法保護的原則,在該原則下,首先要完善相應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使校內知識產權的保護有法可依。負責制定政策的人員應認真學習《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領會其實質精神。擬實施的規章制度既要符合綱要的精神,還要根據每個高校的具體情況,考慮是否能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的科研積極性,使他們能多出具有較強應用價值和市場前景的智力成果。校內規章制度的制定要圍繞科研的立項、科技攻關、科研成果的產生、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申報、市場前景的評估、知識產權的市場營銷等過程進行全方位的規範。對每個環節的規定應儘可能細化,避免因相關規定過於原則而缺乏實際可操作性。

最後,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是完善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重要途徑。要使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規範化、科學化,其重要途徑之一就是建立良好的科研激勵機制。知識產權激勵措施就是用資助、獎勵和利益分配爲手段,激發、鼓勵、誘導與知識產權管理有關的各方面主體,把重視知識產權與重視自己的利益聯繫在一起,發揮知識產權創新的積極性,研發和推動大量高質量的技術成果的產出及轉化,形成自主知識產權。[3]筆者認爲,我們可以採取專利許可、校企合作、合辦科技中心、產學研結合等方法來籌集資金。知識產權是一種財產權,學校將獲取的專利許可社會使用並收取一定的使用費是最常見的籌資方法。在這種交易模式下,學校無需動用任何財政撥款即可獲得大量的額外資金。此外,校企合作是時下最流行的一種資源共享模式。在該模式下,學校將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定價,再入股有實力的高新企業,獲取相應的收益。

總之,建立良好的以獎勵、股份共有、資助和市場效益分配爲主要內容的激勵機制,能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科研人員的科研積極性,這是完善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的重要途徑。

參考文獻

[1] 桑賡陶.美國大學的技術轉移與專利管理[J].研究與發展管理,1996(4):54-59.

[2] 朱顯國,唐代盛.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初探[J].江蘇高教,2004(5):51-53.

[3] 周豔敏.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界定與現狀分析[J].中州大學學報,2006.23(2):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