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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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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概述

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的分析

(一)知識產權管理

在現代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不僅是一種經法律確認和保護的財產權利,更是一種能爲人力所控制,並帶來巨大財產性利益的經濟資源。然而這種經濟資源只有透過系統、有效的管理才能充分發揮其價值。知識產權管理就是一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乃至國家對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資源進行有效的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以實現最佳經濟效益和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過程。

知識產權管理根據管理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爲專利權的管理、商標權的管理、着作權的管理、商業祕密的管理。根據管理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爲政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高等院校及科研機構知識產權管理。根據管理的工作階段,可以分爲知識產權的獲取管理、知識產權的維護及應用管理、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

知識產權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知識產權獲取,即知識產權的申請與獲得。2.知識產權實施,即自有知識產權的商業性利用,以發放許可證、簽署有關合同的形式授權他人使用自有知識產權。3.市場監控,即透過對相關市場的分析,確認存在知識產權侵權的可能性。主要包括市場上是否存在對自有知識產權的侵犯;本單位即將或正在進行的科研項目是否失去獲得知識產權的可能性,已完成的有關項目是否存在侵權因素等。4.合同管理。這裏的合同主要包括兩類:職務發明的發明人和其所在單位的合同,權利人與使用人、受讓人之間的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簽署與合同的保管、技術資料的檢索等。5.有關法律事務與糾紛處理,即對涉及以上三方面的法律問題的處置與解決。

(二)高校知識產權管理

根據國家教育部1999年4月8日發佈實施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的第三條規定,高校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着作權及其鄰接權;高等學校的校標和各種服務標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由高等學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識產權。

高等學校作爲一個自由的科學園地,以其爲主體的知識產權管理不同於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政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有其獨有的特點。

1複雜性。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複雜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即知識產權對象的複雜性和權利主體的複雜性。高校專業學科門類齊全、結構層次豐富,各學科之間相互交流與滲透,產生新的學術思想和科學成果。這些成果以各種形式體現出來,包括:學術論文與着作、計算機軟件、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等着作成果,也有以新產品、新材料、新生產工藝、流程、技術等形式的'專利技術與技術祕密。這些智力成果的誕生,除了依賴於發明人的智力勞動外,還需要大筆的資金、設備的投人。而一項成果的產出,往往參與人衆多,資金、設備的來源也多重,發明人之間、發明人與所在單位之間、各單位之間的關係複雜難辨。這些因素都導致了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複雜性。

2.綜合性。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複雜性使得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涉及面廣,涉及各種不同學科及其相互組合,這就決定了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必然帶有綜合性的特點。因此,高校知識產權管理人員應具備多種學科的知識背景,除了掌握法學基礎知識外還應當能夠理解文、理、工、醫、經、管等等學科的基本原理和前沿、動態,是多學科全面發展的複合型人才,這也是綜合性的一方面表現。

3.非營利性。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目的在於獲得最大利益,是以營利爲根本目標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則不同,其目標在於建立起與知識產權制度相適應的,適合高校特點的管理體系,透過規劃指導、組織落實和管理模式達到防止知識產權流失,避免知識產權糾紛,提高科研起點,提高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成果轉化和知識利用,促進學校發展和社會發展,是不具有營利性質的。

二、中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現狀與不足

調查已發生的高校知識產權糾紛可知,專利權和高校的校標和各種服務標記(以下簡稱爲“高校標記,’)最易引發各種爭議和衝突。因此,對這兩部分的管理就顯得格外重要,下文也主要針對這兩部分展開論述。

高校標記主要包括:高校的校名、校訓、校徽、專用的圖形或標誌,以及一些與高校特定歷史文化背景相關的非正式名稱,如高校標誌性景點、建築名稱、圖案等。其中,校名又包括校名的全稱、簡稱,中文、漢語拼音以及外文形式。近年來,侵犯高校標記的案件層出不窮,嚴重侵犯了高校的名譽和經濟利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全國大部分高校也逐漸意識到標記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於是紛紛選擇以申請註冊商標的方式來保護自有的知識產權。目前我國高校申請註冊商標時,選擇類別有所不同,主要分爲以下三種情況:1.大部分高校只在有關教育培訓和科研服務的41,42類進行註冊。2.有的高校除了41,42類外,還會根據學校需要、辦學特點、專業傾向,在和學校教學活動密切相關、學校的優勢項目等方面有關的類別上進行註冊,如清華大學在9,11,16,35,37,41,42,44等類別註冊。3.有的高校則選擇了45類的全類註冊,如浙江大學、北京大學、同濟大學、復旦大學和鄭州大學。呈現出明顯的高校標記商標註冊登記不均的現象。

同時,我國自1985年實施《專利法》以來,各高校也相應地開展了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近年來,高校專利申請量和專利授權量呈明顯上升趨勢。1999年以前,我國高校專利申請量一直在2000件以下小幅度徘徊。2000年始,專利申請量呈明顯遞增趨勢,2005年達19921件,是1986年的18.83倍。(2J(P133)專利申請量的日益提高,不僅是我國高校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視和知識產權意識提高的結果,同時也是一些政策和制度的引導、激勵和強化所致。

首先,部分高校制定了知識產權激勵機制,鼓勵發明人申請專利的積極性。以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爲例,其設立專利資助與獎勵基金,用於資助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代理、獎勵授權專利等。由學校委託代理的、以學校爲第一申請人的國內發明專利,每項補貼代理費2001)元,國內實用新型專利每項補貼代理費500元,授權國內發明專利每項獎勵4000元;由學校委託代理的、以學校爲第一申請人的國外發明專利每項補貼1500元,授權國外發明專利每項獎勵5000元。並規定在學校將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或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許可他人使用、技術人股或產業化的,從收人納稅後提取不高於60%的比例,作爲項目完成人的報酬。其次,目前很多學校都將教師、科技人員的專利申請數量作爲其職稱、晉級、獎勵的重要指標,而各個高校之間也將專利申請數量作爲教育質量、創新和科研成果重要的評價依據。學校在審批、調撥科研經費時一般需要教師或科研人員出示其相關項目的專利申請檔案。

從上述可知,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已取得一定的進展。但由於諸多條件的限制,仍存在許多問題和不足,還需進一步的改善。

(一)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健全

目前我國高校對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設定主要採取兩種模式,即掛靠式和獨立式。在掛靠式管理模式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一般掛靠在科研成果主管機構內,沒有專門的知識產權辦公室或專業管理人員。高校只對管理機構的職能進行簡單的分工,知識產權屬於多個機構管理,其職能的形式是分散的。而在獨立模式下,高校設立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由專業管理人員從事管理工作,並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一定的經費。目前,就全國範圍來看,只有36.4%的高校設定了知識產權辦公室或者在學校科研處下設專利科。45.5%的高校明確學校科研處爲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而18.8%的高校既無專門的專利管理機構,也無專人管理專利工作。[6}可見,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設定普遍採取的是掛靠式。由於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具有複雜性和綜合性,而科技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兼顧科技成果的鑑定、獎勵事宜下很難有足夠的精力投人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同時,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涉及諸多法律問題,而科技主管機構的工作人員一般不具備這方面的專業知識,很難有效的進行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

(二)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國關於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全國性檔案,僅有教育部1999年《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2002年科技部、教育部《關於充分發揮高等學校科技創新作用的若干意見》以及2004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三部。而全國10%的高校尚未制定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已有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設計不周全、不嚴密,更多的只是在重複一些法律條款,在智力成果的歸屬問題、專利的申請與維持、利益的分配等問題上還不完善,缺乏可行性,不能切實有效地保護高校知識產權。

(三)知識產權各環節管理失衡

1.知識產權獲得管理階段

首先,在智力成果研究之初,缺乏調研,忽視專利文獻檢索,造成重複勞動。專利文獻是科研重要的參考資源。全世界每年出版的100多萬份專利文獻中,記載了全世界95%的新發明、新技術,而且專利文獻提供的技術資訊,要比其他媒體的報道早5-10年。在研究工作的各環節,充分地利用專利文獻有利於瞭解相關領域的最新動態,啓迪開發新思路,節約研究時間、降低研究成本,減小風險。但我國大多數高校在研究課題立項時,忽視專利文獻檢索,造成重複立項、低水平研究,新技術開發成效低。

其次,在智力成果完成時,缺乏嚴格的制度調節,發明人優先發表論文導致智力成果喪失新穎性而無法申請專利。目前我國許多高校在制定教師、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業績考覈、獎勵和職務聘任等業績標準時,較少考慮到專利問題。發明人投人巨大的智力勞動,申請專利所獲得的收益卻不如在不同級別期刊上發表論文獲得的獎勵。投人和產出遠遠不能匹配,導致發明人申請專利的積極性不高。並且,申請專利需花費一筆不小的申請費,而高校的知識產權管理中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僅有45.5%的高校設立了職務發明專利申請費資助,額度爲1000~4000元,這又進一步加劇了失衡結果的發生。

最後,在申請專利時,利用我國專利審查制度的缺陷,進行重複申請。或將同一成果拆分申請,或將同一成果更換名稱多次申請,或將同一成果用同一名稱同時申請專。利和實用新型,更有甚者進行惡意申請、惡意搶注。這不僅造成高校資源的浪費,更致使我國專利審批和管理系統遲緩。

2.知識產權維護及應用管理階段

首先,無效專利多。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爲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爲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而近年來大部分高校專利權因提前終止而失效,其原因主要是由於資金的缺乏。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科研單位與高等院校知識產權情況調查報告》顯示,選擇因繳納不起年費而放棄專利權的有33%,認爲專利市場前景不好的佔37%。高校專利的維持費一般是由該項目的科研經費來維持,而該項目一旦完成,專利的維持就難以繼續。對一些有前景但利益的體現需要一段時間的項目而言,如果因爲缺乏維護資金而失效,導致其成爲公有技術,就會造成高校財產的流失。

其次,專利實施率低。知識產權何以成爲具有財產利益的經濟資源,主要體現於知識產權的實施上。而目前我國高校專利轉化率低,呈現出“成果多、轉化少、推廣難”的現象。一方面是由於高校課題項目側重理論研究,專利的核心技術比較粗糙,缺乏成熟性和穩定性,經不起復雜的現場條件檢驗:另一方面是由於高校側重於對知識產權的考覈與評價,忽視知識產權的現實轉化,高校的大多數專利只是階段性成果,缺少二次開發。的成熟性,造成專利轉化風險增大;還有一方面是專利轉化機制的缺乏,使得高校和市場需求相脫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