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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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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新技術企業所發生的各種糾紛中,最突出的是職務與非職務發明權的歸屬糾紛,下面是小編蒐集整理的一篇關於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論文範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研究

內容提要: 隨着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發展,知識產權日益成爲高新技術企業生存發展,克敵制勝的工具和利器之一。以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爲特徵的高新技術企業能否有效地保護、運用和管理企業的知識產權,將直接影響高新技術企業的生存和拓展,而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方面仍存在很多問題,吸取國外先進的經驗,根據技術發展和知識產權制度的趨勢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加強和完善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必然選擇。

   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問題

知識產權制度是知識經濟社會執行的法律基礎。成熟和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能有效地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以造福社會,同時也能爲企業獲得競爭優勢創造良好的客觀環境。知識產權作爲一項民事權利,權利人應當和必須積極主動地採取保護措施,否則,即使法律再完備,往往也無濟於事。對於以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爲特徵的高新技術企業來說,一旦由於保護不力、管理不善,造成知識產權的流失失效或受到侵權,其損失往往是難於挽回和彌補的。

 (一)高新技術企業的專利保護問題

在高新技術企業所發生的各種糾紛中,最突出的是職務與非職務發明權的歸屬糾紛。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人或設計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爲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由此看來,在我國職務發明分爲兩類,一類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另一類是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此外,如果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也就是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只有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這一類發明創造才能和單位就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如果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這類發明創造,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則不能就發明權的歸屬問題訂立合同。

高新技術及其產業的發展引發新的專利問題不斷增加、層出不窮,而我國的高新技術企業許多對此缺乏必要的準備和對策。在生物技術、基因技術的專利保護問題上,理論和立法方面尚存在一定欠缺,有待於進一步的論證和研究。 [1] [1]同時業已實施的生物技術、基因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實踐,留給中國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空間在迅速的縮小,發達國家已經初步解決了生物技術、基因技術的立法框架並完成了專利技術在世界各地的申請和鋪設,一張高技術的專利壁壘網已見雛形,張網以待,只等時機成熟,收網捕撈。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對此保持警惕,紮紮實實做好準備和對策,否則,將失去很多的機遇。

(二)高新技術企業的着作權保護問題

從企業文化建設到公衆形象的塑造,從產品說明書到產品的包裝裝潢商標,從計算機軟件到域名標記等等,都涉及相關的着作權問題。對於以科技發展爲基本推動力的高新技術企業來說,這方面的知識產權問題更是不可忽視。

科技作品的保護,不論是計算機軟件還是其他技術方案的圖紙表達方式都涉及到着作權問題,是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否有效的保護、運用和管理企業的着作權,事關高新技術企業的生死存亡。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科技作品的權利歸屬問題,即該作品是職務作品還是非職務作品問題。 [2] [2]我國着作權法規定。公民爲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着作權歸作者個人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作者使用外)。此外,由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的職務作品,比如主要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件、地圖等職務作品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着作權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職務作品,對於這種情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而其着作權則屬於單位。

 (三)高新技術企業的商業標記權保護問題

高新技術企業的商業標記權包括商標權、商號權、域名權等以區分商品和服務爲宗旨基於商業標記而依法享有的權利。商業標記所具有識別、表彰、保證和廣告的獨特功能,對於剛剛成立和興起的高新技術企業搶佔市場、開啟局面、鞏固地位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市場進一步開放,高新技術企業參與市場競爭領域、程度不斷擴大,與商業有關以區分商品和服務爲目的的表現方式不斷豐富,所帶來的知識產權問題也越來越複雜,尤其是從事資訊科技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僅要妥善保護和管理傳統的商標、商號,還必須切實注意網絡環境下的域名、網絡標記等新興知識產權客體的保護問題。

 (四)高新技術企業的商業祕密保護問題

根據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對於高新技術企業來說,技術祕密是商業祕密中最有價值的部分,也是最早被確認爲商業祕密並加以保護的。這種技術祕密是研究開發、工藝改進等創新的結果。是技術性的智力勞動成果,其特徵在於可以用於生產活動,以製造新產品、提高效率從而提高經濟效益。由於商業祕密特別是技術祕密的保密性和無形性,容易流失或受到侵權,高新技術企業理應保持高度的重視。 二, 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主要由《專利法》、《商標法》、《着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等構成,由於各專門法基本功能不同,保護的知識產權客體也不同,在高新技術保護的效果和方式具有明顯的差異,因而,高新技術企業必須要確定採用何種法律法規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

(1)考慮取得技術權利的排他性程度。知識產權的排他性,又稱壟斷性、獨佔性,是法律賦予知識產權權利人專有的權利。專利權具有很強的排他性,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和授權,他人不得以生產經營爲目的的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或進口該專利產品或使用該專利方法獲得的產品。商標法在保護商品名稱方面具有很強的排他性,但很難保護技術本身。着作權法只保護作者的思想的表達方式,而不延及思想、產品、方法、公式、工藝等。對於採用商業祕密來保護技術祕密,他人完全可以合法方式透過研究開發或者採用反向工程獲得該項技術。採用技術措施也可以保護知識產權,如加密法、軟件鎖、防火牆等,但隨着解密技術的'發展,其排他性也會逐漸減弱。 [3] [3]

(2)考慮知識產權費用的因素。所謂費用是指取得、維持、保護知識產權的費用,即採取保護措施的費用,以及相關的申請費、維持費、審查費、訴訟費等等。在實施的過程中,專利的保護費用最高,其次是商標、技術措施、商業祕密保護。着作權因實行自動獲得權利的制度,除了計算機軟件外,一般不必支付任何費用。高新技術企業如果採用專利的方法保護知識產權,特別是申請量大的企業,費用也是不得不考慮的問題之一。

(3)考慮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我國法律規定,商標權有效期10年,但可以續展保護且不限制續展次數。着作權則分着作人身權和着作財產權,除非作品消亡,着作人身權永遠受到法律保護,而着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爲作者終身加死後50年。 [4] [4]在專利保護期限中,發明專利爲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爲10年。對於商業祕密來說,只要其技術祕密和經營資訊不公開,維持祕密的狀態,就將一直受到保護。高新技術企業採用何種方式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視當時內部情況和外部環境而定。

在諸多考慮的因素中,取得技術權利的排他性是最重要的因素,沒有排他性就沒有絕對的權利,也就沒有所謂的知識產權保護。保護期和費用也是必須要結合考量的因素,同傳統產業相比,高新技術更新速度和週期更快更迅速,呈跳躍式發展、超常規發展,一項高新技術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會落後被淘汰,因此,對於一項發明專利來說,20年的保護期的意義也許僅僅是有限的和形式上的。同時,高新技術產業的另一個特徵就是其高產出高回報率,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憑藉其手中的高新技術、知識產權在有限的時間、空間、投資的狀況下,迅速崛起、佔領市場,獲得高額利潤和回報,取得跨越式的發展,同高新技術企業的高產出高回報率相比,知識產權的取得、維持、保護費用還是較爲低廉的。

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在尋求知識產權保護時,在取得技術權利的排他性、費用因素、保護期限的基礎上,採用最佳的方案和手段,合理有效的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並吸取國外先進的經驗,根據技術發展和知識產權制度的趨勢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加強和完善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在推動企業自身提高完善的同時,從而帶動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的整體發展。

註釋:

[1] 參見郭慶存著:《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載《高新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新論》,王兵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 參見朱波爾著:《淺析教案的著作權保護問題》,載《電子知識產權》2003年第12期

[3] 參見陳傳夫著:《高新技術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 參見鄭成思著:《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