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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教育在個體創造力培養中的困境及其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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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教育在個體創造力培養中的困境及其出路
摘要:個體創造力的培養是教育的基本目標和根本使命。但由於創造力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傳統教育觀念的落後,使得學校教育在個體創造力培養上遇到了不少困境。這些困境包括創造力的可教育性受到質疑、知識積累與創造力的提高不成正比等方面。本文針對這些困境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創造力 教育理念 創新教育
  
  創造力(也稱創造性)是指產生新穎而有特定價值的心智產品和物質產品的能力。“個體創造力的培養”是指透過個體自身及外部的努力,如學習、實踐及教育、管理等,使個體的創造力得到成長、發展以及開發和應用等所有實踐。培養具有高創造力的個體,是教育的基本目標和根本使命。“創造能力的培養已成爲當今世界教育的突出主題。”然而,由於創造力自身的特點以及創造性人才的特殊性,教育(僅限於學校教育)在個體創造力的培養方面遇到了重重困境。
  首先,創造力的可教育性受到質疑。一些學者指出,由於很難區分出創造力與智力、人格和知識經驗之間的因果關係,加上個體創造力的遺傳決定因素不可忽視,導致了教育在創造力培養上的作用並不明顯,因此,很難判斷教育是否真的能夠提高學生的創造力。還有一些學者指出,創造力不是技能,它沒有既定規則,故而不可傳授。例如,留美學者黃全愈博士認爲:“凡是能傳給他人的,一定是可重複的,而可重複的則一定不具有創造性。例如繪畫的‘知識和技巧’,是可以從A傳給B,又從B傳給C的”,“而創造性是潛伏在人的生理和心理層面的物質,是無法從A傳給B的”。因此,由於創造力不可直接傳授的特點,使其可教育性在一定範圍內受到質疑。
  其次,知識的積累與創造力的提高不一定成正比,使得側重知識積累的傳統教育在創造力培養方面的作用受到限制。創造力是一種創造新事物的能力,單純的知識獲得本身與創造力並無直接對等關係,知識的增加並不等於創造力的提高。因此,傳統的具體知識和具體方法的`傳授無疑並不能增進學生的創造力。“創造力並不是由基礎知識與基本技能簡單相加後的加合體,而是由各種知識與能力有機組合後而新生的複合體。因此,積累與創新之間並沒有線性關聯,這就意味着任何既定知識都難以成爲知識大廈的穩固基礎。”長期以來知識的多少、教育程度的高低一直是衡量教育質量以及個體能力的主要指標,因此,傳授知識是教育的基本和主要的目標。但不少研究表明,受教育程度越高,創造力越低,知識的擁有量與創造力呈負相關。這就給目前主要追求知識積累的我國教育理念和教學實踐帶來了許多困難。
  再者,示範和模仿是教育的主要方法,但研究表明,直接示範和模仿會使模仿者的創造力減弱。原因主要有兩個。第一,示範和模仿給模仿者設定了特定的思維框架,使模仿者的思維傾向於單純模仿前人已有的思路和方法,而無自己的創新思維。第二,示範的知識和技能內容通常是顯性知識而非隱含知識。顯性知識是那些可以用語言、動作及模型等外顯的符號、方法和實物來表示和傳授的知識。隱含知識是個體在實踐生活中獲得的知識,它難以用語言表達,因而主要不是由他人傳授而是自己悟得的。但是,對於科學創造而言,隱含知識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有學者指出,隱含知識體現了人類思維固有的創造性,激發和利用隱含知識特別有利於創造性的發揮。H顯然,示範和模仿的作用僅限於顯性知識而很少能涉及隱含知識,所以,示範和模仿並不利於學生創造力的發展。
  最後,外部評價(如表揚、評分等)是教育成果評價和激勵的常用手段,但它在學生創造力評價和激勵方面卻不是一個有效的方式。一方面,在創造性成就上,創造力表現的潛伏期相對較長,而教育評價週期相對較短,導致了外部評價並不能反映學生的創造力發展情況。有關創造性成就的“十年定律”表明,創造性個體一般在開始涉足某一領域、從事相應工作約10年左右的時間纔會有重大的創造性產品產生。這樣,教育的外部評價作用通常很難等到個體做出創造性產品以後才進行,因而也就失去了評價對學生創造性成就的反映和激勵功能。另一方面,研究表明,外部評價有礙創造力,“即使實際的評價是積極的,也同樣可能有害於未來的創造性行爲”。人本主義心理學家羅傑斯強調,創造性必定發生在自我評價的背景下,而不是發生在感受到被別人評價的背景下。目但是,目前我國的評價主體主要仍是教育機構、教師以及父母等外部主體,學生自我評價的機制還未充分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