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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訴訟中控審分離原則的理論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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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訴訟中控審分離原則的理論與實踐
摘 要:刑事訴訟中控審分離原則是刑事訴訟活動牽動全局的重要原則,其內涵十分豐富,但核心是服務於司法正義。它與控辯對抗、審判中心等一系列原理有不可分割的聯繫,其功能在於處分訴權,控制審判。司法實踐對於貫徹這一原則存在不徹底甚至違反這一原則的情況。法院提前參與,二審審理範圍以及再審程序的啓動等,在與實踐上乃至於立法上都存在諸多,應進行更深層次的探索,理清對審判啓動的熟悉,完全按控審分離的要求設計。

  關鍵詞:刑事訴訟;控審分離原則;審判啓動主體

  中圖分類號:DF73

  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5981(2002)03-0082-05

  由於近分權理論的以及對刑事訴訟活動熟悉的深化,刑事訴訟職能劃分理論也就相應地凸現出來。對此,其說法衆多,見仁見智,但將控訴、辯護、審判確以爲刑事訴訟三大基本職能已成爲共叫。其中控訴職能與審判職能的分離被以爲是刑事訴訟職能區分賴以維持的重要保障,爲現代刑事訴訟公道結構的形成提供了條件。控審分離已成爲現代刑事訴訟法定原則中居於核心地位的原則之一[1].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也滲透了控審分離的內涵,表明我國對該原則的認同。但刑事訴訟法具體程序設計以及相關理論探討中卻存在不***音符。本文擬就此略陳管見,以求教於法學界同仁。

  一 控審分離原則及其功能控審分離原則早在奴隸審判活動中就已確立,但一度爲封建糾問式訴訟所拋棄,在資產階級反封建革命中重新得到確認,成爲現代訴訟活動的重要原則。現代意義上的控審分離原則包括以下:

  1.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分別由國家不同專門機關承擔。在現代訴訟中,由國家專門機關承擔控訴職能(自訴案件控訴職能由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擔),這是區別於奴隸社會“控審分離”的基本點。奴隸社會***式訴訟也實行控審分離,它是一種建立在私人追訴制基礎上的控審分離,是“古代社會帶有原始性質的司法***的一種自發體現,而非對刑事訴訟規律的一種自覺把握。”[2]現代刑事訴訟基於對犯罪本質的更深刻熟悉———犯罪行爲不僅侵犯被害人個人利益,也是對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的破壞,而確立了以國家追訴主義爲基礎的控審分離原則。這表明現代意義上的控審分離並非對奴隸社會控審分離的簡單重複,它是一種更高層次上的回回。

  2.控訴職能主要由檢察機關承擔,審判職能由審判機關承擔。檢察機關行使控訴權,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檢察機關不能分享審判權,審判機關也不能分割公訴權。控訴權和審判權的獨立性應一樣受到和人們同等的關護。

  3.不告不理,它是控審分離原則的核心。實在質是控訴權的效力題目,包括程序和實體雙重內容。程序上,體現在控訴權作爲一種請求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審判並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請求權,並在發動審判程序上具有主動性。相對於控訴權來說,依靠於審判程序發揮其功能的審判權的行使具有被動性特點,正如一句古老的法諺所敘說的,“沒有訴訟就沒有法官。”實體上,包括對人的效力和對事的效力兩方面。對人的效力方面,審判只限於起訴書中載明的犯罪嫌疑人;對事的效力方面,審判只限於起訴書中載明的犯罪事實。也就是說,法院對起訴書中載明的內容才能審理和判決,由於“作爲國家利益的代表,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要透過行使司法權保障刑罰權行使”,“國家放棄自己的義務將不僅是一種放任行爲,而且是一種犯罪行爲。”[3]對於雖在庭審過程中發現,但未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實,只要檢察機關或自訴人及法定代理人未追加,審判機關不得自動將其回於審判權使用範圍內。審判機關可以建議檢察機關或自訴人及法定代理人變更指控,但建議不同於強制性的起訴決定,否則是對控訴權的分割,扭曲了公道的訴訟結構。

  控審分離原則服務於司法公正,而公正是刑事訴訟的生命所在。亞里士多德以爲,理想的法官應該是正義的化身。而程序公正首先要求法官處於中立地位。由於訴訟的本質在於雙方利益發生衝突,控訴於他們信任的、權威的第三方———法官來解決矛盾。而在訴訟中,雙方心理偏向都回於己方,這時法官爲了公道權衡各種利益,作出判定,中立是最好的選擇[4].法官不中立必然導致審判不公。控審分離作爲規制控訴權與審判權的重要原則,明晰了檢察機關、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審判機關的關係,給予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正確定位。特別是法官角色的回位使法官不司控訴職能,不爲控訴行爲,使其訴訟行爲與訴訟目標相一致。審判程序啓動後,法官在法庭上同時同等地關注控辯雙方的主張,消除了法官同時擔任控方時在心理上、情感上可能產生的“偏異傾向”,而在控辯雙方之間保持一種超然、無左袒的態度,使得訴訟結構中,法官中立即法官與控辯雙方的等間隔設計理念在現實中還原獲得支點。同時,控審分離原則也是對控訴權專屬性、獨立性的肯定,並使之與審判權形成制約關係,有效防止了法官的恣意專斷。這是一個題目的兩個方面,而不應只誇大某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