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論刑事訴訟的“中立”理念

學問君 人氣:1.76W
論刑事訴訟的“中立”理念
內容提要“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內在要求和體現,它貫穿於諸多訴訟原則和制度之中。但是,人們對其理解過於偏狹,而我國現有訴訟制度對“”中立“”的保障或體現也有所不足,其直接後果就是阻礙了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實現。從中立性的理念出發,在制度上完善或保障法官中立、檢察機關在審前程序中保持中立、鑑定機構中立、看守所在偵查機關與被羈押人之間保持中立,則是訴訟改革的當務之急。

  一、中立的基本理念與價值

  公正(正義),是訴訟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在價值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司法作爲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是體現社會正義的視窗。由於司法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線,人類社會設計了各種制度、規則或程序對其孜孜以求。在保證公正得以實現的各種理念和制度中,“”中立“”處於顯要的地位。訴訟中立的理念由來已久。在古羅馬時代和中世紀,爲了實現自然正義,對審判程序有兩項基本要求,即“”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擔任法官“”和“”必須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中國古代司法中“”兩造具備,師聽五辭“”,也含有法官中立地聽取雙方當事人陳述之意。美國學者戈爾丁根據時代的精神將“”自然正義“”擴解爲九條標準,其中第一、二條要求法官與案件本身沒有利害關係,第三、四條要求法官應公平地對待訴訟雙方當事人。現代國家以及聯合國有關法律檔案也都將中立性作爲公正審判的一個前提和基礎。如《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均規定了人人有權有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與公開的審判,《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第13條(a)要求檢察官“”不偏不倚地履行職能“”。其中“”無偏倚“”、“”不偏不倚“”也就是中立性的體現。在英美法系國家,裁判者包括陪審團的中立性是正當程序的基本要求之一;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以及組織法對法官、檢察官的中立性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具體制度的設定也表明法官以及檢察官在一定範圍應當保持中立,典型的如迴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也要求法官“”審理案件應當保持中立“”。由此可見,無論是古羅馬時期對自然正義的兩項基本要求,還是當代法治國家中的正當程序,亦或是聯合國有關法律檔案,都是將中立作爲實現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或要求。

  在我國司法改革日益深入的背景下,我們已經樹立了初步的中立觀,一些制度、原則也體現了對中立的追求。有所缺憾的是,與中立性在訴訟中應有地位相比,訴訟法學界和司法實務部門並沒有充分認識到中立在訴訟中的重要價值,理論上的研究也相當薄弱,而現有制度對訴訟中立性的保障或體現也有所不足,其直接後果就是阻礙了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實現。從觀念上考察,學者們不僅對中立性關注與其應有的訴訟價值不相符,而且對中立性的內涵在理解上也過於狹窄。首先,學者們通常只是將中立性與審判階段,特別是法官在訴訟中的地位相聯繫。這可以說只是狹義上的理解。實際上,我們應樹立廣義訴訟程序上的中立理念,即應認識到在其它的訴訟階段或及其它的訴訟主體也應當樹立中立觀或設立相應的制度保障其中立行事。筆者認爲,在訴訟中,只要有事項需要第三者做出裁決或處理,對此第三者就有中立性的要求。否則,案件就不會得到公正的處理。就整個刑事訴訟而言,有很多問題需要由第三方作出決斷或處理,很明顯,它們並不限於審判階段,也並不限於由法官做出裁決,如檢察機關、鑑定機構乃至看守所在一定情況下均需要保持中立性。其次,認爲中立只能透過消極的方式實現,積極的作爲只能使得中立者偏離不偏不倚的立場,這種見解也有片面性。其實,保持中立或實現中立有兩種方式:消極方式和積極方式。以消極方式實現中立,如自然正義中第一條“”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擔任法官“”,英美法系也是要求法官透過消極的方式保持中立的形象,曾有法官因爲在法庭上喋喋不休而被解職的先例。以積極的方式實現中立,如自然正義的第二條“”應當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戈爾丁主張的“”對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均應給予公平的關注“”、“”糾紛的解決者應當聽取雙方的論據和證據“”,以及當代國家訴訟程序甚至聯合國有關法律檔案要求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參與程序的機會等。因此,筆者把持的中立觀有二:一是中立不限於審判階段,而是廣義的刑事訴訟程序;二是中立實現的方式不僅限於消極,以積極的'方式也可以實現中立。從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看,保障中立實現的規則或程序亟待設立或完善。在此種背景下,釐清中立的內涵、深入研究中立對實現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顯得尤爲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