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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訴訟法視野下電子證據的審查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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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子證據概念簡述

新刑事訴訟法視野下電子證據的審查論文

(一)電子證據的內涵

隨着現代資訊技術的發展,電子證據被廣泛運用到現代訴訟當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五部門聯合下發規定,明確了刑事訴訟過程當中的電子證據審查規則。在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電子證據作爲一種新型證據,被列入我國證據類型當中。對於電子證據的概念和範圍,不管是司法實務界還是理論研究界,存在着不同的觀點。一般認爲,電子證據是依託電子網絡技術產生,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存儲於電子媒介之中,可以證明一定案件事實的新型證據。隨着互聯網資訊技術的快速發展,電子證據呈現多樣化的特徵,例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都可以成爲電子數據,根據我國新刑事訴訟法,一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都是證據。因此,電子證據當然被歸入證據行列當中。

(二)電子證據的外延

在當前互聯網科技快速發展的情況下,電子證據的形式也在不斷髮展變化,並且具有一定的外部開放性。不單單是網絡聊天記錄和電子郵件,例如手機短信、數字電文交換、電子簽名,以及存儲於網絡空間的資訊數據,都應當被劃入到電子證據行列當中,因此,電子證據具有很寬泛的外延。

二、電子證據的特徵分析

(一)電子證據具有載體依附性

從電子證據本身的特徵分析,電子證據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依附在一定的電子載體之上,並透過電子設備的展示和播放功能,才能瞭解電子證據所承載的內容。從目前電子證據產生和記載的實踐來看,電子證據一般存儲在光盤、軟盤、硬盤及網絡空間當中,要作爲訴訟過程中的證據使用,一般都固定在可移動存儲設備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認定電子證據,要進行兩個層次的審查,一是電子證據本身內容的真實性,二是承載電子證據載體的合法性,進而實現證據審查認定和司法過程的客觀公正性。

(二)電子證據不易於儲存

衆所周知,在計算機存儲系統內,一切數據都是以“0”和“1”兩個代碼的形式進行儲存,這是數字化資訊的本質特徵。不管是實物證據還是書面證據,都具有證據實體,因此證據的儲存和收集,都不具有特別的難度,一般都是存貯在證據室中即可。但是,電子證據十分不利於儲存,存貯在硬件中電子證據十分容易丟失和受損,特別是計算機病毒、硬件故障、軟件故障、電磁干擾等情況,都會對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產生影響,因此具有保管上的難度,證據保管需要專業的設備和條件。

( 三)電子證據具有無形性

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電子證據不同於傳統證據,具有無形性。從電子證據本身來看,一般都是運用光學、電學原理,將資訊以原始碼的形式,存儲於電子設備當中,因此電子證據具有一定的隱形特徵,不能被司法工作者直接識別和了解,需要利用特殊的設備和環境,才能掌握其中內容。正因爲具有這種無形性特徵,電子證據在產生和收集的過程當中,十分容易進行修改和隱藏,同時也比較容易被刪除破壞。對於電子證據產生的過程和痕跡,一般司法工作者也難以進行認定,需要懂計算機技術的專業證據認定人員加以認定。

三、新刑事訴訟法視野下的電子證據審查問題

(一)電子證據真實性認定困難

由於電子證據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十分容易被篡改甚至銷燬,在存放過程當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風險性。因而,對於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具有一定的認定難度。在現行司法實務當中,證據的收集過程和收集手段,都會對證據產生一定的影響,特備是取證中的不規範現象,都可能會造成證據的無效,甚至滅失。同時,由於刑法具有謙抑性,與民事訴訟對於證據的要求不同,要求電子證據不管是內容還是取證過程,都要保證合法性。在基層司法實務中,很多電子證據取證不規範,具有證據瑕疵,在訴訟中都會對訴訟走向和訴訟結果產生一定的影響。對於新刑事訴訟法視野下的電子證據審查,認定其真實性,是一個技術性的難點 。

(二)電子證據難以確定關聯性

在刑事訴訟當中,如何認定電子證據與犯罪事實中的關聯,也具有較高的難度。從我國目前互聯網發展進程來看,海量的資訊在網絡上實現互通互聯,很少有資訊之間是孤立存在的,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關聯。要利用電子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比如認定電子證據與犯罪事實之間的關聯性。在利用電子技術進行的刑事犯罪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有一定的反偵察意識,在犯罪過程當中,會對犯罪所遺留下的電子證據進行一定的篡改和僞造,進而實現掩蓋犯罪的目的,這給電子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另外,在刑事訴訟當中,認定犯罪結果與犯罪行爲之間的因果關係,本身就是一個司法難題,電子證據本身的複雜性和關聯性,更加大了這種認定難度。

(三)電子證據涉及高度價值判斷

電子證據的收集和實用,需要司法公權力的機關強行介入,必然侵犯公民的部分合法權益。根據現代社會法治理念和原則,證據的收集和審查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但是,刑事訴訟承擔着維護社會公正、打擊犯罪的重要職責。因此,在電子證據的收集和審查過程當中,涉及到高度的價值判斷,按照法律位階原則,要對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益與所打擊的犯罪之間進行平衡,進而實現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既達到維護司法權威、打擊犯罪的目的,同時將對個人合法權益的侵害降低到最小。在刑事訴訟中,進行電子證據收集,一般都需要進入被害人、犯罪嫌棄人的網絡賬號,在很多時候,甚至會採用案件初查、遠程取證等措施,因此,要嚴格規範電子證據運用規則,強化對於個人隱私的保護,同時賦予刑事司法機關一定的權力,進而達到打擊犯罪的目的。

四、新刑事訴訟法視野下的電子證據審查探討

(一)刑事訴訟電子證據的收集程序審查

刑事訴訟電子證據的收集程序審查過程中,既要運用電子證據實現實質正義,同時電子證據收集程序審查必須遵循法定程度,保障訴訟中的程序正義。由於刑法的嚴厲性和懲罰性,因此對於刑事訴訟過程中的電子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據要求,刑事訴訟必須具有必然性,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根據我國新刑事訴訟法規定,認定證據不僅要注重證據內容本身的真實性,同時對於證據收集過程的合法性,也要進行認定,只有內容合法、形式合法,才能被作爲證據,運用到刑事訴訟過程中。鑑於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收集電子數據的基本要求,主要體現在對各種偵查行爲的要求、對可能以電子數據方式呈現的各種證據種類的收集要求等方面,這是因爲刑事訴訟中電子數據的獲得主要是在偵查階段。因此,透過審查公安機關偵查行爲規範性,來審查電子數據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在偵查實踐中,要求電子數據的調取、搜查、查封、扣押、固定、鑑定等各個環節,既要符合技術標準,也要遵循法律規定。這對刑事訴訟電子證據審查判斷具有重要意義和程序價值。

(二)刑事訴訟電子證據證明能力審查

在司法實務當中,對於證據的審查認定,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證據的證據能力,即證據本身是否應該被採納,另一個則爲證據的證明力,即證據本身的內容和邏輯,是否和案件相關,並證明一定的案件事實。在證據審查當中,只有電子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同時符合要求,共同產生作用,才能完整反映案件事實,作爲定案的依據。

電子證據要作爲證據使用,首先必須具備證據“三性”,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只有具有“三性”,電子證據才具有基本的證據資格。對於電子證據“三性”的審查,也刑事訴訟當中的審查重點對於電子證據的客觀性審查,即真實性審查,具有較高的專業性。在電子證據產生的過程當中,需要運用特徵校驗、資訊加密和CA認證等多項技術,在審查認定電子證據的時候,也要依託這些技術。在實體證據認定的`過程當中,要遵循“ 原始證據”認定規則,但是由於電子證據的無形性,沒有原始版本可以比對,因此必須透過高科技手段進行認定。對於電子證據的關聯性和合法性,也需要依託專業認定機構,對產生過程和關聯度進行審查,進而確定證據效力。

(三)刑事訴訟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審查

對於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審查,具有較高的價值判斷性,電子證據作爲證據的一種,必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案件事實,進而才能產生證據法上的效力。在審查過程中,要注重電子證據的完整性和充分性。從電子證據本身的特點來看,由於多數電子證據都無法直接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在,都要透過其他證據的支撐,共同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進而證明犯罪事實和受害結果的存在。在電子證據認定過程當中,在無法直接認定的情況下,要充分運用鑑定、間接認定等證據認定方式。同時,要充分注重電子證據的完整性,在電子證據的形成過程中,往往有較長的過程,如果孤立的看待證據片段,截取部分證據,往往無法從全局認知案件事實,進而影響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對於電子證據的審查,可以參考相關法律規範,比如說聯合國頒佈的《電子商業示範法》,對於各國電子證據認定,都具有啓發借鑑性,同時可以適用於我國司法實務。

五、結語

綜上所述,隨着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透過互聯網產生的電子證據被廣泛運用到訴訟過程當中。電子證據的形式開始呈現多樣化、複雜化、專業化的特徵。隨着電子證據被廣泛運用到現代訴訟當中,電子證據的取證和審查,直接關係到訴訟的公正與合理。從目前司法實踐來看,在我國刑事訴訟過程當中,電子證據的審查還沒有統一明確的標準,沒有形成規範化的電子證據審查體系。因此,在刑事訴訟立法完善和司法實踐過程當中,要充分借鑑歐美等先進國家經驗,結合我國發展現狀和特點,制定具有針對性、可行性、操作性的電子證據審查規則,順應社會科技發展潮流,提升司法公正,讓公平正義的陽光照進每個人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