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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惡意訴訟的刑法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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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界對惡意訴訟的刑法規制觀點不一,主要形成了四個派別,如何論惡意訴訟的刑法規制?

談論惡意訴訟的刑法規制

近年來,惡意訴訟的發案率有逐年上升的趨勢,民事和行政制裁手段已經無法有效預防和控制惡意訴訟,而又由於我國《刑法》相關條文的不完善,不能對惡意訴訟行爲進行有力的刑法規制,導致惡意訴訟行爲人違法成本過低,更加肆無忌憚,因此,對惡意訴訟行爲進行刑法規制具有現實必要性。

惡意訴訟行爲違背訴的利益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程序正義原則,應當受到刑法規制,但是由於司法實踐的情況太過複雜,以及受到各種司法解釋和理論學說的束縛,對於惡意訴訟刑法規制的發展始終停滯不前。在我國《刑法》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可以將惡意訴訟分爲財產性和非財產性兩種情況分別定罪量刑,爲更有效遏制惡意訴訟行爲,可以在妨害司法罪一節中設定專門的罪名,對惡意訴訟行爲進行規制。

一、惡意訴訟的刑法規制在我國的缺失

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爲了達其不正當目的,在明知無正當理由和事實根據的情況下濫用訴訟權利,故意地提起訴訟,致使訴訟相對人利益遭受損害的行爲 。我國《民事訴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了惡意訴訟的情形,即“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透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惡意訴訟應當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一方當事人爲達不正當目的,提起訴訟損害對方當事人權益。另一種是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利益,也包括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我國《民事訴訟法》將惡意訴訟定義爲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爲,對這一行爲的規制主要透過以下三種手段:一是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並可根據情節的輕重對其罰款、拘留,在構成刑事犯罪時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二是透過第三人撤銷之訴,撤銷惡意訴訟所作判決;三是透過案外人申請再審,與第三人撤銷之訴有異曲同工之效。

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在法律條文中明確了惡意訴訟的當事人在構成犯罪時可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由於我國《刑法》中並沒有相對應的罪名,使得《民事訴訟法》中這一規定形同虛設,當事人提起惡意訴訟的違法成本較低,我國司法實踐中惡意訴訟的案件屢禁不止。

二、我國對惡意訴訟的刑法規制陷入困境的原因

(一)我國《刑法》現行規定的不完善

我國《刑法》第六章第二節專門規定了妨害司法罪,共19個條文,但是沒有一條可以用於規制惡意訴訟的行爲,只有“妨害作證罪”和“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可以勉強適用,但尷尬的是,這兩個罪名只適用於當事人以外的人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僞證,對於惡意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做僞證、毀滅僞造證據的行爲則無法適用。我國《刑法》現有的規定過於表面化,無法涵蓋法律實踐中出現的諸多複雜的情況,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亟待進一步完善。

(二)學術界不能形成統一觀點

學術界對惡意訴訟的刑法規制觀點不一,主要形成了四個派別。一派學者主張,“行爲人透過提起民事訴訟,提出虛假證據、作虛假陳述,使法院做出利己判決,從而獲得財產,應成立詐騙罪” ;另一派學者認爲,對於惡意訴訟行爲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因爲惡意訴訟當事人用法院作出的具有約束力的判決來迫使對方交付財產或做出一定的行爲,明顯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徵 ;還有的學者支援最高檢針對惡意訴訟行爲出臺的司法解釋,認爲惡意訴訟行爲不構成詐騙罪,但可以根據具體情節構成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妨礙作證罪等 ;還有的學者支援無罪說,其依據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我國《刑法》的現行規定中並未針對惡意訴訟行爲設定罪名,因此只能按無罪處理。 理論學界對惡意訴訟是否應當定罪以及適用何種罪名觀點各異,十分不利於指導司法實踐。

(三)惡意訴訟刑法規制的現實障礙

要想追究惡意訴訟行爲的刑事責任,則需要按照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來辦理惡意訴訟的案件,而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是一個極其複雜和漫長的過程,審判人員很可能會因爲結案率與質效評估的壓力而選擇採取民事制裁,不願將惡意訴訟作爲刑事案件來處理。另一方面,由於法院沒有偵查權,在發現某一案件可能爲惡意訴訟時需要移交給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而公安機關有可能會因爲證據不足不予立案或者根本就對案件不予重視,不能使惡意訴訟當事人受到應有懲罰。

三、惡意訴訟刑法規制的理論基礎

(一)違背了訴的利益原則

訴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可以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選擇透過訴訟的途徑來維權。訴權具有自由性,法律允許不當訴訟,而這也給惡意訴訟行爲留下了法律漏洞。根據訴的利益理論,訴權的行使要符合法律調整的範圍,要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的一般條款,不能是惡意的,並且訴權的行使要遵循正當的程序。惡意訴訟不符合訴的.利益內涵,違背了訴的利益精神,應當受到規制。

(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民事訴訟法》在2012年修改時增加了“誠實信用”這一原則作爲基本原則,這一修改符合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對惡意訴訟的規制也具有重要作用。誠實信用本意是指,行爲人在自己公正、正直的價值觀指引下爲或不爲一定行爲,並以不給他人造成損害爲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