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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國際稅收協定的防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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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國際稅收協定的防範對策
【摘要】濫用稅收協定作爲跨國逃避稅的一種較新方法,在多方面造成的不良影響已經引起了大家的普遍關注。文章透過詳細分析濫用稅收協定的產生與危害,及現在各國所採取的主要防範措施,再結合我國目前實際情況對防範濫用稅收協定做了一定思考。  【關鍵詞】濫用稅收協定;危害;國際避稅;防範措施
    
  隨着各國間經濟合作與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爲了協調相互間的稅收分配關係和稅務合作等問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大量的國際稅收協定(International Tax Convention)得以簽訂。其一般對所得來源地的徵稅範圍進行縮小,並對投資所得實行限制稅率徵稅,甚至對某些所得項目免予徵稅,從客觀上使締約國居民從中享受到種種的稅收優惠待遇。對協調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矛盾,促進國際間的經濟技術合作交流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也爲跨國投資者的避稅活動開闢了新領域。國際稅收實踐中出現了一種較新的國際避稅的方法——濫用國際稅收協定。
  
  一、濫用稅收協定的定義、特徵及具體表現形式
  
  濫用國際稅收協定指非稅收協定締約國的居民透過在稅收協定締約國設立中介公司的做法獲取其本不應享有的該稅收協定中的稅收優惠。是主體變相轉移的一種特殊避稅方式,一般是跨國納稅人設法獲得或利用中介體的居民身份,“主動”靠上某國的居民管轄權來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從而減輕在另一非居住國中的有限納稅義務,這是對地域稅收管轄權的規避行爲。應當指出的是,在雙邊稅收協定中,常常是在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這些消極所得的預提稅上,締約國互相給予減稅或免稅的待遇。因此,非締約國居民濫用稅收協定,主要是集中在減輕或規避非居住國對消極投資所得徵收的預提稅方面。
  概括的講,濫用稅收協定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1.行爲主體主要是跨國公司,即法人居民,這是因爲法人與自然人相比,法人具有更大的“易變性”,很容易透過精心策劃,巧妙地裝扮成締約國的“居民公司”從而謀取到協定待遇;2.行爲對象主要是針對間接性的投資收益,如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及財產租賃收入等,目的是爲了減輕預提稅的課徵;3.行爲方式主要是透過在協定國組建中介公司來謀求不應得的稅收利益,如在締約國組建各種控股公司、傳輸公司、信託公司等。
  在實踐中,濫用國際稅收協定的具體方式一般爲三種:
  
  (一) 設定“直接導管公司”(Direct Conduit Company)
  “直接導管公司”是指爲獲取某一特定稅收待遇的好處,而在某一締約國中建立的一種具有居民身份的中介體公司。
  如B國與C國之間締結了雙邊稅收協定,給予B國居民包括根據B國法律設立的公司來自於C國的所得以稅收優惠。A國與C國之間沒有稅收協定,或者A國與C國之間的稅收協定給予A國居民有限的稅收優惠。同時,A國和B國之間有稅收協定,給予A國居民來自於B國的所得以稅收優惠,或者是A國國內法給予這樣的稅收優惠。在這種情況下,A國居民就在B國設立一家公司,設在B國的這家公司從C國的所得就可以享受B國與C國之間稅收協定給予的優惠,B國公司再把所得匯回A國居民,同樣A國居民能夠享受A國與B國之間的稅收協定給予的優惠。這樣,A國居民就透過在B國設立一家中介公司減輕了其在C國所得的稅收負擔。
  
  (二)設定“腳踏石導管公司”(Stepping Stone Conduit Company)
  設定腳踏石導管公司涉及在兩個以上的國家設立子公司來利用有關國家所簽訂的兩個稅收協定。它實際上是一種直接引導公司與轉讓定價、避稅港相結合的避稅手段,屬於一種進階避稅形式。其結果使當事人不僅獲得了本來其沒有資格享有的稅收協定待遇,而且還可能獲得締約國國內的稅收優惠。
  如A國與C國之間沒有稅收協定或者稅收協定只給予有限的稅收優惠,但A國與D國之間締結有稅收協定,給予A國居民來自於D國的所得以稅收優惠,或者A國國內法給予稅收優惠。D國的稅收制度對所有公司或者是某一類型的公司是優惠的。在B國,向外國公司支付的費用可以作爲成本扣除,而來自於C國的所得可以享受B國與C國之間稅收協定給予的優惠。在這種情況下,A國居民就可以在D國設立一個公司,該公司透過向其在B國的子公司提供服務來取得大部分利潤。B國的公司在C國實現其利潤並可享受B國與C國之間的稅收協定給予的優惠。這樣,來自於C國的利潤就可以在幾乎沒有任何成本的情況下轉移到D國。由於這筆利潤在D國免稅或稅負很低,這樣,來自於C國的所得最終可以在幾乎沒有任何成本的情況下返還到A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