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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及對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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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及對策分析
摘要:商務對傳統稅收原則、稅務管理提出了挑戰,針對電子商務所帶來的稅收,許多國家和區域性組織提出了各自的對策。我國應借鑑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原則,並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務管理。
關鍵詞:電子商務 常設機構 稅收管轄權 稅務管理 稅收對策

一、電子商務概述

電子商務是近年來伴隨着進步和資訊技術的迅猛應運而生的一種新型貿易方式。它是在互聯網環境下,和個人從事數字化數據處理和傳送的商業活動,包括透過公開的或非公開的網絡傳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聯網用戶約1.9億,4000多萬企業參與電子商務活動。1998年,全球電子商務貿易交易額約爲450億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億美元。預計2001年將增至3500億美元,2002年將超過1萬億美元,2003年將增至13000億美元。在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使用互聯網的人數只有1000萬,其中直接從事商務活動的只有15%。但是,我國的電子商務具有很大的潛力。據預測,我國的上網人數將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將增至4000萬。這將大大地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不僅對傳統貿易方式和社會活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衝擊,也對傳統稅收原則、稅務管理提出了挑戰,對此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具有下述特點:1、全球性。互聯網本身是開放的,沒有國界,也就沒有地域距離限制,電子商務利用了互聯網的這一優勢,開闢了巨大的網上商業市場,使企業發展空間跨越國界,不斷增大。2、流動性。任何人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和一部電話就可以透過互聯網參與國際貿易活動,不必在一地建立傳統商務活動所需的固定基地。3、隱蔽性。越來越多的交易都被無紙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現金,無需開具收支憑證,作爲徵稅依據的帳簿、發票等紙製憑證,已慢慢地不存在,這使審計失去了基礎。4、電子化、數字化。電子商務以電子流代替了實物流,傳統的實物交易和服務被轉換成數據,在互聯網上傳輸和交易,可以大量減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這些特點了傳統稅收原則的運用,並給稅務管理帶來困難。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概念和原則的挑戰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及其特點,對稅收概念和稅收原則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

(一)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難以適用

在現有國際稅收制度下,收入來源國對營業利潤徵稅一般以是否設定“常設機構”爲標準。傳統上以營業場所標準、代理人標準或活動標準來判斷是否設立常設機構,電子商務對這三種標準提出了挑戰。

在OECD稅收協定範本和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中,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只要締約國一方居民在另一方進行營業活動,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如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作業場所等,便構成常設機構的存在。這條標準判斷在電子商務中難以適用,如果一國管轄權範圍內擁有一個服務器,但沒有實際的營業場所,是否也構成常設機構呢?美國作爲世界最大的技術出口國,爲了維護其居民稅收管轄權,認爲服務器不構成常設機構;而澳大利亞等技術進口國則認爲其構成常設機構。

在傳統商務活動中,如果非居民透過非獨立地位代理人在一國開展商業活動,該非獨立地位代理人有權以非居民的名義簽訂合同,則認爲該非居民在該國設有常設機構。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國際互聯網服務提供商(ISP)是否構成非獨立地位代理人呢?各國對此也存在爭議。OECD財政事務委員會主任奧文斯認爲,若ISP在一國以外,而透過它進行的活動,在該國範圍內,則不應將其視爲常設機構;如果在一國範圍內,但ISP代理客戶進行活動只是其正常業務的一部分,那麼,該ISP也不成爲常設機構;只有當在一國的ISP活動全部或幾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時,該國纔可將ISP視爲常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