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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業應對國際化的發展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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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業應對國際化的發展對策
我國保險業應對國際化的發展對策  摘 要:經濟全球化是目前經濟發展的主導趨勢。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必然會帶來保險的國際化,這種國際化必然會對我國保險業產生重大影響。本文透過對保險國際化理論與實證分析,提出了我國保險監管的政策建議:評估現行保險體制;實施開放性監管戰略;實施優質發展戰略;提高保險資訊化水平;完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加強資產負債監管。

  一、保險國際化的方式及實證分析

  (一)保險國際化的方式

  從目前看,保險國際化方式主要有三種:

  1.投資國外保險市場。即透過在國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國保險市場滲透,這種方式是目前保險國際化的主流。但是,由於世界各國保險市場開放程度不同,開放方式各異,因此,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難易程度也不相同。

  2.投資國外資本市場。即將本公司的資金運用到國外資本市場,分散投資風險,尋求資本收益。這種方式一般受本國保險法關於保險公司資金運用規定的限制。

  3.開放本國保險市場。透過完善保險法規,逐步開放本國保險市場,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參與本國保險市場,國內保險市場經營主體的國際化和本國風險管理的國際化。

  (二)實際分析

  從目前情況看,歐洲經濟及保險一體化就是保險國際化的一個實例。爲了推動歐洲共同體保險市場一體化進程,1994年7月1日,歐洲第三代保險決議生效。決議的主要內容是:(1)統一歐洲共同體保險業執照、確立本國控制的監管原則和取消對保險業的高度監管;(2)統一執照將允許共同體成員國保險公司在本國註冊,在歐洲共同體的任何地方從事保險業務;(3)由保險公司註冊國負責對保險公司的監管。償付能力的執照由保險公司的註冊國來頒發,但所有共同體成員國都必須認可這次改革最重要的內容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自由決定費率和條件,監管局的監管目標只限於保持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透過這次改革,過去在許多歐洲大陸國家中實施的保險條款和費率需獲得保險監管部門事先批准的要求已不再存在。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這次管理制度的改革幾乎是一場革命,爲了達到預期目的,立法者必須處理好以下主要問題:

  1.必須克服各國過去不同的保險監管方式所形成的障礙。長期以來,不少成員國一直規定保險合同的條文必須得到監管機構的批准,認爲這樣具體的監管可以增加市場的透明度,最大程度地減少公司之間的不同之處,並方便消費者比較和選擇不同的保險產品。對於保險準備金,雖然所有的成員國都分析保險準備金是否充足,但各國對如何平衡指令性的調控和精算師的職責有很大的分歧,這一分歧在人壽保險中最爲明顯。還有些國家一直透過法律和監督人的方式,對保險準備金的具體細節加以規定。在這些國家裏,批准保險費的同時一般也要批准技術性指標(預定利率,死亡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這些技術性指標都被用來計算保險準備金。在投資方面,許多國家規定了投資範圍,並且規定在一定類別內最大的投資限額。由於各個成員國對監管方式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各個成員國一般都不願支援徹底提供服務的自由。

  2.事後控制。有些國家的監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對每個保險產品和費率的事先批准。有些國家規定,每個保單用語都必須事先和監督機關達成協議。新保單形式的提議需由一些主要保險公司成員組成保險管理理事會傳閱。提議被批准後,任何希望銷售這種產品的保險公司都 可以使用。但是,歐洲委員會指出,事先批准的程序不適合開放的競爭市場的要求,因爲事先批准措施是爲了減少競爭,並很可能給地方保險公司帶來優勢。因此,成員國必須廢除事先批准的規定。

  3.共同認可。爲了開創一個充滿活力和競爭性的市場,保險產品和保險費率的事先批准,甚至備案性通知的要求都被禁止。從現在開始,着重於統一執行的標準及對保險準備金、資產的充足性與最低償付能力差額的監管。保險公司即將有選擇在哪個國家設立總公司,在哪種監督制度下開展業務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