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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奏音樂對舞蹈教學的影響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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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舞蹈題材的擴展與音樂情感的變化

伴奏音樂對舞蹈教學的影響分析論文

音樂在一個舞蹈者的生活中佔據着很大的地位,音樂同時又是舞蹈教學中極爲重要的輔助手段,沒有音樂舞蹈就沒有光彩,而這一點卻經常被我們忽視。如何進一步協調伴奏音樂與舞蹈教學的關係,特別是培養舞者在舞蹈中的音樂感,這是對於教育者來說十分細緻、嚴謹的工作。

舞者的音樂感是透過舞蹈訓練和舞蹈劇目課的排練逐步培養起來的。在舞蹈訓練中,教師經常告誡舞者,注意音樂節拍,告訴舞者聽音樂的重要性,可是做舞者的往往忽略了這些。其實,聽音樂和與舞蹈動作合拍,是有技巧的,這種技巧就是,有時僅靠提醒是遠遠不夠的,教師必須親自示範動作與音樂是如何合拍的,這樣比單純的口頭提醒更有說服力,並且能起到很直觀的作用。單憑教師解說音樂有時是有差別的,更何況任何動作首先產生於模仿,音樂與舞蹈的配合也不例外。

音樂與舞蹈配合表現出的最佳效果,就是人們經常從嘴邊說的:這個人跳舞真有感覺。這個感覺其實就是充分表現了音樂。因此,在訓練中,教師除了仔細地講解舞蹈動作的性質和組合訓練目的之外,應該把聽音樂、合音樂當作課堂上重要的內容來要求。

在舞蹈訓練中,要教會學生去表現動作、表現組合、表現音樂。舞蹈是表演藝術,透過單個動作與組合,去表現音樂,而這種“表現”使學生更加註重在動作中聆聽音樂、注重動作與音樂的配合,注重感受音樂,在訓練中培養學生重視音樂的表現力,而不是單純爲動作而動作、爲技巧而技巧。訓練的目的,是使學生逐漸達到舞蹈和音樂的有機結合,使視覺藝術與聽覺藝術完美統一,而這個階段必須循序漸進。

首先從一年級就開始,由於學習的內容較爲簡單,組合方式也較爲單純,因此課堂伴奏音樂應當在旋律和節拍上都簡單明瞭,選擇旋律優美,適合10多歲學齡心理的音樂,使他們喜歡聽到的音樂,再輔以舞蹈教員的引導,使學生把動作與音樂節奏的配合,逐步變成一種習慣。隨着學生年級的增長,到了中年級,由於動作和組合方式越來越複雜,學習的內容增多,對於教員的要求也較高,首先必須具備把握音樂的能力,對於節奏、速度和旋律有一定的鑑賞力。這時候要讓舞者注意,除了音樂節奏準確,體現在動作中應該乾淨、靈活,舞者的'動作應更具表現力和感染力。

2舞蹈動作的韻律與音樂選曲

在舞蹈教學中,伴奏音樂細緻地瞭解舞蹈訓練的客觀規律,深刻理解每一個舞蹈動作、技巧活動的創作目的,才能使伴奏音樂與舞蹈動作相互交融,才能最大限度的調動舞者的情緒。

在舞蹈教學的伴奏音樂中,對於音樂的選擇,要考慮到舞蹈動作的性質、特點、規律和變化,使之互相協調,相輔相成。根據每一個舞蹈動作節奏及訓練目的的不同,伴奏音樂也各不相同。

音樂選曲的規律性來自於舞蹈訓練中的節奏與韻律。不同的動作對音樂節奏、速度、音樂的藝術感、韻律線的長短、重拍等方面都有着不同要求。有些人把鋼琴伴奏簡單地認爲是隻要找到旋律規整、節奏與動作統一的旋律就可以了,這往往忽視了音樂在舞蹈訓練中的“引導”作用。一首好的伴奏樂曲,能最大程度地調動舞蹈者的跳舞慾望和熱情,那麼,伴奏曲,怎樣選擇才叫“合適”呢?

其次,選擇與舞蹈情緒相符的旋律。如“蹲”,要求舞蹈者,訓練腿部的肌肉能力,動作要求緩慢,儘可能地做到腿部肌肉線條的延伸拉長,那麼在選擇曲子的時候就應該選擇一首節奏平穩、舒緩的樂曲,更好地讓舞蹈者調整呼吸、收緊肌肉、保持平穩,如果這個時候給一個節奏歡快的樂曲,則會導致舞蹈者呼吸加快,動作加速,不易於腿部肌肉的控制。在大踢腿時,應該選擇一段行進、有力的伴奏旋律,不僅可以爲之穩定節奏,更可以在踢腿的瞬間強化力度,無形地輔助了舞者的訓練。

再次,伴奏者要關注舞蹈動作的“呼吸”。和唱歌、演奏一樣,舞蹈動作也有“呼吸”,呼吸一般在一串連貫動作與動作之間,伴奏者要注意觀察、體會舞蹈動作的呼吸點,每到“呼吸”處,伴奏要做到同步的“呼吸”處理,這樣處理出來的音樂,就像給舞蹈穿上了剪裁得體的衣服。

目前,多數院校使用的鋼琴伴奏樂譜都侷限於北京舞蹈學院出版的《舞蹈伴奏基訓教材》和《民族民間舞音樂伴奏教程》,一些教師認爲,只有北京舞蹈學院這樣的專業院校寫出來的曲子才更適合舞蹈教學。其實,我們古今中外龐大的音樂曲庫中也有很多豐富的音樂素材可以挖掘,如:芭蕾舞的伴奏音樂可選肖邦的《圓舞曲》(中跳)、舒伯特的《音樂瞬間》(小踢腿)以及莫扎特的《小步舞曲》(五位擦地)等。在選擇伴奏音樂時,伴奏者要善於從大型的鋼琴作品、交響樂中篩選、改編或者剪裁出需要的音樂片段,這不僅能極大地豐富教學資料,而且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學生的學習熱情和課堂效果。

3結語

有人說:“音樂是舞蹈的靈魂”,也許過於強調了“音樂”;但舞蹈作爲空間和時間兼備的藝術,離不開音樂這卻是千真萬確的。樂曲是憑藉聲音創造聽覺的形象;舞姿是憑藉形體創造視覺的形象,二者合爲一體,才構成了時間與空間相結合的舞蹈藝術形式,所以舞蹈離開了音樂在廣義上來講是不復存在的。本文曾提過,在我國古代“樂”、“舞”是不分開的,“樂”就包括了“舞”,那時人們認爲“舞”是音樂的形象化,的以舞蹈也多是以“曲名”來命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