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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納稅信用補評和複評的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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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複評。稅務總局日前制定發佈公告,以進一步明確納稅信用補評、複評使用的文書式樣和具體操作要求等內容。下面是本站小編爲大家帶來的申請納稅信用補評和複評的操作要求,歡迎閱讀。

申請納稅信用補評和複評的操作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複評事項的公告

爲進一步規範納稅信用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現就納稅信用補評、複評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因《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解除,或對當期未予評價有異議的,可填寫《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附件1),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

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及時溝通,相互傳遞補評申請,按照《辦法》第三章的規定開展納稅信用補評工作。主管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評工作,並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評價資訊(附件2)或提供評價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二、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確定的.當年內,填寫《納稅信用複評申請表》(附件3),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複評。

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辦法》第三章規定對評價結果進行復核。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及時溝通,相互傳遞複評申請,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複評工作,並向納稅人反饋納稅信用複評資訊(附件4)或提供複評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於每月前5個工作日內將納稅信用補評、複評情況層報至省稅務機關備案,併發布A級納稅人變動情況通告。省稅務機關應及時更新稅務網站公佈的納稅信用評價資訊,並於每月前10個工作日內將A級納稅人變動情況報送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複評事項的公告》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複評。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復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因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被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爲,稅務機關正在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已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尚未結案的)解除而向稅務機關申請補充納稅信用評價的,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處理。據此,稅務總局制定發佈了本公告,以進一步明確納稅信用補評、複評使用的文書式樣和具體操作要求等內容。

二、關於納稅信用補評、複評條款的說明

(一)關於適用對象

納稅信用補評適用於因《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四、五項所列情形未參與當期納稅信用評價而後上述情形解除,或對當期未予評價有異議的納稅人。納稅信用複評適用於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納稅人。

(二)關於受理申請時限

納稅人可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公佈後的任意時間申請補充該年度納稅信用評價,但只能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公佈後的當年內申請該年度納稅信用複評。

(三)關於受理申請部門

納稅人的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均可受理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補評和複評申請。

(四)關於結果反饋

納稅信用補評或複評工作結束後,稅務機關可以下列任一種方式向納稅人反饋補評或複評結果:一是反饋納稅信用評價資訊(適用於補評)或納稅信用複評資訊(適用於複評);二是提供補評或複評結果的自我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