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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稅收與會計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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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稅收與會計協調
根據財政部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國的範圍內全面推行《小制度》(以下稱《小制度》)。《小制度》與適用於大中型企業的《企業會計制度》(下稱《大制度》)相比,在會計目標方面有着明顯區別。  小企業稅收與會計差異明顯偏多,這種差異長期存在,於稅收於會計皆有裨益。特別應注意到,有不少差異系由於會計制度與稅法分別由不同部門制定,各方溝通協調明顯不夠,造成許多不必要的差異。再加上最近幾年我國環境變化快,會計制度和稅法變化快,也因此形成不少無謂的差異。當務之急,必須正確審視各種差異的性質,他們存在必要性,對於必須保留的差異,採取必要的辦法進行有效協調,對於不必要存在的差異則堅決予以取消。並且必須把工作重點放在後者,儘量減少小企業納稅調整差異的存在。必須充分正視小企業會計覈算的現實情況,認真考慮降低小企業財務覈算成本和徵納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只要對所得稅收入不大,或者只要不對政策執行和稅收徵管有大的妨礙,應儘可能在更多的經濟業務實現稅收與會計的趨同。  一、小企業會計與稅收協調必須遵循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  既要對《小制度》進行審視,又要對現行稅法進行審視,找出目前存在的種種差異,並加以,屬於稅收與會計本質(目標)差異堅決予以保留。  2.效益成本原則  要正確把握稅收與會計分離或統一的“度”。既不能爲了追求簡化會計覈算,便於稅收徵管,而過多統一,從而犧牲稅收或會計的目標;也不能過於追求稅收或會計的目標,過多分離,從而增加會計覈算、稅收徵管以及納稅調整的.難度,進而影響稅收機關完成稅收任務。  3.現實性原則  要充分考慮我國的國情,特別是必須正視現階段小企業的管理水平和會計人員素質結構的現實情況,同時必須注意,小企業總量佔全部企業總量比例高達95%以上,減輕這方面差異協調的工作量,降低這種調整工作難度,是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的。同時也應考慮稅收收入佔GDP比重偏低的,防止避稅和保持稅負公平,增加稅法的“剛性”。  4.嚴肅性的原則  無論是《小制度》還是稅法,在協調過程中,需要作出修改時,都必須十分慎重,要經過周密規劃,調查取證,待時機成熟時才能進行,切勿矯枉過正,以保證《小制度》與稅法的穩定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修改稅法使之與《小制度》趨同的項目  前已述及現行稅法相對滯後,所以減少納稅調整差異必須把側重點放在稅法的修改上。從近百年會計與稅法的看,稅法因借鑑會計的和先進而越來越向成熟。事實上,稅法方面已作了很大的努力,最近幾年已先後發佈《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企業合併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關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