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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文化工業時代的音樂商品化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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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爲一種精神產品,音樂商品有着不同於一般物質商品的特殊性,音樂商品承載的是音樂藝術,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並以其鮮明生動的藝術形象反映並作用於社會生活。因此音樂商品既體現一般商品的特點又具有意識形態的特徵。正確處理音樂商品這兩種特性之間的關係,在體現音樂藝術價值的同時,注重音樂商品文化內涵,依循商品化的客觀規律,才能真正推動中國音樂事業的發展,中國社會的音樂商品化最終追尋的不是瞬間的商業利益,而應該是文化的積澱與漸進。

談文化工業時代的音樂商品化批判

關鍵詞:文化工業 音樂藝術 音樂商品化


  音樂作爲人類的一種特殊的精神財富,從最早的口傳心授到今天的向電子化、數字化傳播方式的演進,經歷了它從簡單到複雜的轉變。這一轉變,意味着音樂已不僅僅作爲一種單純的用來傳達人類思想感情的、具有無限魅力的精神承載方式的存在,同時也成爲了受複雜商業形態控制的,且能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文化工業環境下的精神商品。這表明,雖然我們可以自由地、放任自身情緒地哼一支小曲,但當我們要聽到那些具有良好音效與完美表達的音樂作品時,我們就不得不受到一個外在巨大的文化工業生產體系的支配——在音樂的情感表現形式與使用價值的背後,隱藏着起主導作用的商品與價值交換體系。因而,身處文化工業時代的音樂產品,不能再像以往那樣,僅以精神形式存在,而成爲了情感魅力與金錢光芒的綜合體。它所帶來的影響,一方面是物質產品的極大豐富與某些創作形式的異軍突起;另一方面,當物慾壓抑了情感,思想與美的腳步就必然會凝滯不前,而且,隨着文化工業與產業的不斷髮展,這種精神與物質的融合還在不斷加深和加劇。那麼,在文化工業時代日益繁榮的表象背後,是否有值得我們反思的東西呢?
   (一)音樂商品化及其表現形式
  音樂商品是將音樂這種抽象的精神產品透過進行社會傳播加以物化,使之具有交換的價值,即透過音樂與音樂載體的融合,使之成爲參與市場交換的勞動產品。音樂作爲可交換的商品古已有之。先秦《濫竽充數》的故事,從另一個側面告訴我們,爲國君進行演奏是有豐厚報酬的,音樂進而也就成爲了一種具有物質屬性的精神產品。在這之後的漢代樂府、唐代梨園及以後的歷朝歷代都被沿襲。在西方也是這樣,從有着宮廷樂師身份的海頓,到以一份樂譜交換一份土豆的舒伯特都莫不如此。但今天商品經濟與多媒體技術的`發展,音樂的商品化被賦予更充分的表現形式。音樂商品的主要表現形式,包括兩大類:
  一是大衆傳媒音樂商品,包括:(1)廣告音樂。在現代化傳播媒體條件下的廣告音樂,是一種高投入、高效益的音樂商品。企業廣告宣傳片除了需要優質的畫面、恰當的解說外,其音樂也是至關重要的。(2)影視音樂。從1896年電影誕生到今天影視業空前繁榮,音樂一直跟隨着影視的發展而前進。即使在1896—1927年這33年的默片時代,音樂一直爲電影“保駕護航”。當年盧氏兄弟在英國放映第一場電影時,就請鋼琴師現場伴奏流行音樂。影視的歷史就是影視音樂的歷史,影視的發展始終是與音樂相伴的。(3)數字音樂。MP3音樂、RM音樂、手機音樂等數字音樂形式成爲音樂發展的最前沿。它們的出現,加快了社會音樂商品化的進程。在這個多媒體技術迅速發展的時代,數字音樂的出現是科技發展的體現,商品化也必然成爲其本質特徵。(4)網絡音樂。隨着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多媒體傳播技術的發展,使得人們,尤其是年輕人對於網絡傳媒的依賴性遠遠高於其他的傳統傳播形式,許多原本需要透過傳統渠道傳播的音樂尤其是通俗歌曲,透過改變其原有的包裝形式,以先歌曲後歌手,先流行後版權的方式出現在互聯網上。這類音樂透過改變傳統的發行模式,在傳播上採用與以往相逆行的運作方式,成爲時下流行音樂商品的重要方式。
  二是實物化音樂商品。實物化音樂商品主要是伴隨着唱片工業的發展,以及與之緊密結合的商業包裝而產生的。唱片工業的發展,意味着音樂的機器複製時代的來臨,人們對聲音的紀錄不再僅透過口頭、視覺符號或樂譜。音樂創作者、演奏者向唱片製造商出賣音樂商品,唱片製造商對錄製的母版加工製作,使這些音樂商品複製成數以萬計的單張唱片投放市場出售,唱片商從中贏得高額利潤,音樂創作者、演奏者獲得相應的報酬。目前許多表演者與唱片公司、演出公司簽約,合約一般要求表演者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公司之外的演出、錄音,一切演藝活動皆由公司安排,表演者以自己可以接受的價格達成協議。“簽約”的實質是,他們的音樂產品以商品形式被公司買進,又以對公衆的唱、奏、表演服務行爲被以商品的形式出售給聽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