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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我國保險會計準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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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透過對保險會計準則出臺的依據、特點及新保險會計準則存在的問題,以及如何科學有效地實施新保險會計準則機制等幾個問題進行了探討。筆者在自己多年的實踐中,總結了一些經驗,以與大家交流討論,共同提高。

簡析我國保險會計準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關鍵詞】保險會計準則;出臺依據;保險風險;再保險

 一、新保險會計準則體系出臺的依據及特點

(一)新保險會計準則出臺的依據

隨着我國保險行業的不斷推進,我國保險會計制度經歷了從統一到分離、又由分離到統一的過程,大致經歷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保險公司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4個發展階段。這4個發展階段要麼沒有充分流露出保險行業的特點,要麼制度規範存在差異化,不繫統或過於繁雜。同時由於這4個發展階段與國際會計準則有着較大的差異,阻擋或侷限了國內保險會計制度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爲使保險企業得以標準化、規範化經營及滿足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要求,2006年2月 15日,我國財政部發布了關於“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構成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機制《企業會計準則——原保險合同》”,於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及部分國有企業實施,並計劃在最近幾年內,在所有大中型集團企業內實行,從而構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需要,這是我國保險會計發展的一個里程碑。

 (二)新保險會計準則的特點

1. 更接近國際慣例。新保險會計準則構建了諸多現代化理念,同時也規範了傳統保險合同的認定、計量工具、準備金測試、相關資訊的劃分和保險合同的獨立審覈等。與傳統的保險會計制度相比較,新保險會計準則具有以下特點:新保險會計準則的審覈目標是保險合同而並不是保險公司(因爲簽訂保險合同的並不一定代表是保險企業)與金融綜合經營策略相融;新保險會計準則對責任準備金的測試標準符合可行性原則;新保險會計準則對保險企業損餘物質和代爲追繳賠償款的審覈要求可以控制保險行業對效益的評估能力,從而降低其經濟效益,規範保險企業的經營管理機制;新保險會計準則對保險行業投資利潤的確認可以完善保險行業的效益報表,由分散式到集中式,在一定意義上可消除目前單純以“保險費、檔次論英雄”的評價模式;新保險會計準則規定再保險業務單獨審覈,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清晰性原則;新保險會計準則增加了保險行業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可靠性,促進了會計資訊披露制度的強效性。

2. 準則突出複雜性。與其他會計準則相比,保險企業新會計準則更加複雜。這種複雜性源於現代保險行業的複雜性和會計準則本身的嚴密與複雜。具體表現在三方面:首先是涉及大量保險業務等方面的技術術語。其次是現代保險業務,尤其是新保險工具對傳統會計中的會計準則、會計計量屬性、會計報表以及會計要素等產生了極大的挑戰。最後是保險會計準則涉及的一些問題尚在討論中,還沒有得到徹底解決。同時由於我國各界對保險會計準則這一新興事物的認識尚需要提高,且保險會計準則的文字表述還存在比較濃的西方風味,這進一步增加了準則的複雜性。

二、新保險會計準則存在的問題

(一)沒有明確界定“保險風險”

“保險合同是保險機構與被保險人之間約定保險權利義務的內在聯繫,並擔當着被保險人保險義務。首先借鑑國際慣例,強化了“保險風險機制”,作爲審覈和判斷保險合同的基礎依據;其次“保險風險”還可作爲分解混合保險合同(混合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使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比如:理財性的產品,大家很熟悉,既有保險風險,又有投資風險)的依據。但是新保險會計準則沒有表露出“保險風險”的內涵,而“保險風險”是保險合同的重點,“保險風險”沒有明確限定,保險合同也難以做出一個明確的限定。新保險會計準則也沒有對“特大保險風險”進行限定,這將使得混合保險合同的分解難以操作。新保險會計準則對混合保險合同的認定依據是:倘若保險風險和非保險風險能夠得到劃分並能夠做到單獨計量,則可以進行分解;若保險風險與非保險風險不能做到單獨劃分或單獨計量,則不能從事劃分,從而把全部保險合同的保費都劃分爲收入。

 (二)違背了會計原則

保單取得成本是指保險企業在簽訂業務或繼續續約的過程中產生的與保險合同有密切聯繫的費用,其包括的內容有手續費用、勞務報酬、體檢費等一系列相關費用,保單取得成本源於保險費用中的附加費。新保險會計準則明確指出保險人在獲取保險合同成本過程中產生的手續費、勞務報酬應當在產生時計算到當期損益中去。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研究,如某一件商品可以提供銷售空間,在其他各種因素相同的情況下,企業的效益總額與銷售業績之間呈現正的增長關係,即銷售業績提高,企業效益也隨之增加。從會計資訊的可操作性來分析,會計監督覈算的最終成果也要結合上述經濟學的基本理論,真實有效的反映經營活動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如果保險業務取得成本費用化,會計審查覈算的最終結果將呈現出“悖論”現象,即公司業務量快速增加,其經濟效益會隨着業務量的增加而大幅降低,而一旦銷售業績增長出現平穩或大幅下降時,經濟效益反而呈現增加現象。可見,保險業務取得成本費用化首先違背了會計覈算的基本原則;其次致使會計資訊嚴重失真。

 (三)未嚴格確定“再保險風險”管理機制

雖然新保險會計準則明確指出再保險業務承擔獨立覈算機制,但是卻沒有確切界定“再保險風險”機制,這樣有可能致使會計再保險的泛濫使用。再保險人需要承擔擔保風險、時間風險和投資風險,經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協商約定在協議中規定一種風險或幾種風險轉變的再保險就是財務再保險。原保險人可透過這種再保險的模式只將現有的再保險風險轉變給再保險人,因此財務再保險是有限風險再保險的一種。現有風險再保險可以降低分保費用,也使再保險人自身所擔負的風險最小化,最重要的是其可以降低因爲自然災害發生、賠償支付過多造成公司財務虧損,緩解市場需求所帶來的經濟負擔。財務再保險在如今的再保險管理機制中發揮着舉足輕重的作用,給直接投保人和再保險人都帶來了豐厚的經濟回報。正是因爲財務再保險管理機制具有與一般再保險無法比擬的優點,而得到了保險行業的信賴,但是也由此存在很多濫用的情況,最根本的就是沒有轉變風險或者轉變的風險不夠充分,從而成爲其他金融投資的工具,致使保險公司賬面出現虛增效益。財務再保險可以實現“報表粉飾”的現狀,所以由財務再保險引發的爭端也日趨增多。例如:“日本大和生命保險公司破產原因之一便在於其收購的子公司利用有限再保險機制實施非法活動,最終給日本大和生命保險公司帶來滅頂之災”。我國《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沒有對在保險業務作任何規定,《保險企業會計制度》也沒有對有限風險再保險的會計處理作特別限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也未對“再保險風險”進行明確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