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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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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具體內容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快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步伐,保障職工基本醫療,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陝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總體規劃》和《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西安市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地址在城區的鄉鎮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退休人員(以下簡稱職工)。

第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要與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第四條 部屬、省屬、市屬的所有企事業單位統一參加市級統籌,蓮湖、新城、碑林、雁塔、未央、灞橋六區所屬單位在執行市級統籌規定的政策和待遇標準的前提下分步實施,區級管理。閆良、臨潼、長安等二區五縣以區、縣爲單位,暫實行縣級統籌,待條件成熟後,實行全市統籌。

第五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是全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統一管理工作。各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區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勞動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市及各區縣的醫療保險事業機構是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主要負責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籌集、管理和支付,並要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的登記、申報和費用籌集

第六條 本辦法規定範圍內的用人單位均應按規定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和申報手續,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應按其參加醫療保險的隸屬關係攜帶社會保險登記證(副本)、工資基金手冊、職工及退休人員花名冊、年度工資統計報表等資料,分別到市和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填報《西安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基本情況表》和《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職工花名冊》。

《辦法》頒佈前已成立的企業,應於《辦法》實施後30日內辦理登記申報手續;新成立單位,應於領取《營業執照》或獲准成立後的30日內辦理登記申報手續;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或終止時,應在獲准之日或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按以下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辦理相關手續。

(一)下列單位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手續:

1、駐本市的部屬及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含大、中專院校)、社會團體;

2、省屬差額拔款、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中央、省、市屬、部隊企業(國有、集體、股份制企業);

4、外商投資企業;

5、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民營、私營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城郊六區區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所屬企業按照市上政策和待遇標準參加區級統籌,在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手續。

(三)閻良、臨潼區及其他各縣以區縣爲單位實行統籌。在本區縣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保險手續。

(四)駐閻良、臨潼區及各縣的部、省、市屬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分別參加所在區縣的基本醫療保險。

第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分別按下列比例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7%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的2%繳納;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九條 職工個人工資收入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60%爲基數繳納;職工個人工資收入高於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爲基數繳納。超過300%以上的部分,不再作爲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核定個人帳戶的基數。

第十條 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的核定。

(一)職工個人繳費

1、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爲繳費基數。

2、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收入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實際收入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3、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因患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哺乳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按計件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特殊人員繳費基數的核定。

1、新參加工作和重新就業的職工(含刑滿釋放重新就業人員),按參加工作或重新就業當月的全月工資收入作爲當年繳費基數,並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機關、事業單位轉到企業工作的職工按轉到企業當月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爲當年繳費基數。

3、復員、轉業、退伍軍人以接收安置單位覈定的當月實際工資收入作爲當年繳費基數。

4、內退、請長假的職工,按停止工作前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作爲繳費基數。

5、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按實際領取的病傷假工資作爲繳費基數。

6、公派出國、出境工作、帶薪上學的職工,按在原單位領取的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爲繳費基數。

7、調動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由調入單位按原單位覈實的繳費工資基數繳至本年度末,從第二年起再按調入單位對本人新確定的工資總額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8、與企業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職工,由企業與職工個人協商,按《辦法》規定的比例,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包括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以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爲基數代爲繳納。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經法院宣告破產或撤銷、解散及其他原因中止的,依照《破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清償其所欠的醫療保險費及利息。併爲原在職職工按原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繳足一年和爲退休人員按上年同類人員年人均醫療費待遇水平繳足十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合併、兼併、分立、轉讓、租賃、承包時,由約定單位繳納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及利息。由接收單位或繼續經營者爲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徵收,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於每月5日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從下月起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爲扣繳。具體繳費辦法爲:

(一)市級國家機關、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財政部門於每年年初按籌集的比例從拔給各單位的預算經費中扣除,於每月5日前按規定劃拔給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非財政拔款社會團體、差額及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企業應於每月5日前按覈定的月繳費基數,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費。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於收費後3日內將所徵收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如數轉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帳戶”。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管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結算辦法》的規定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依照現行財政體制和原開支渠道列支。企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在稅前列支並免徵稅費。

第十五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及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支出的實際情況,對基本醫療保險費率適時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的建立及管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劃分爲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兩部分。

第十七條(一)個人帳戶的構成:

1、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2、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30%;

3、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利息。

(二)職工個人帳戶的醫療保險費,按照不同年齡段,以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下列比例計入:

40歲以下的,按2.7%計入;

41歲至50歲的,按3.0%計入;

51歲以上的,按3.6%計入;

退休人員按本人養老金的5.0%計入。

第十八條 統籌基金的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劃入個人帳戶數額後的部分;

(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利息;

(三)按規定收取的滯納金等其他收入。

第十九條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按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覈算,不得相互擠佔。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但不得提取現金,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流動時,個人帳戶隨同轉移。

第二十條 個人帳戶支付範圍:

(一)門診發生的費用;

(二)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

(三)住院醫治屬於基本醫療保險病種目錄的疾病(以下簡稱住院)或門診緊急搶救醫治特殊病種目錄疾病應由個人自付部分的費用;

(四)門診或住院期間進行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五)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統籌基金支付範圍:

(一)住院發生的費用中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

(二)門診緊急搶救醫治特殊病種目錄疾病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

(三)門診或住院期間進行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部分;

(四)部分醫療費用支出較大,需定期門診治療的特殊慢性病(如腎透析、腫瘤放化療等),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應由統籌基金支付部分;

(五)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應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費用的銀行計息辦法:

(一)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二)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三)存入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二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挪用。由財政和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解決。

第二十五條 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定點醫療機構代表、定點零售藥店代表、工會代表、職工代表和有關專家等組成的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