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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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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出臺了,具體細則你是否瞭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資訊吧!

襄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襄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湖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總體規劃》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 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第四條 凡本市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國有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視其條件逐步納入。 第五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醫改前的資金渠道解決。

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大專院校學生不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醫療費用仍由原資金渠道列支。 第六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襄樊市爲統籌單位,實行分級管理,分步實施。統籌開始時,先以縣、市爲單位組織實施,逐步過渡到全市範圍內統一政策和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要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八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縣、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其所屬的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經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事務,依法收繳、支付和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受理基本醫療保險日常事務,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提供相應的配套服務。

(二)負責編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預決算,按時上報基本醫療保險的各種財務報表。

(三)負責與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簽定醫療保險服務合同,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考覈。

(四)受理用人單位職工有關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的查詢。

(五)提出改進和完善關於醫療保險改革的問題和意見。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籌集

第九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用人單位負責繳納。

(一)用人單位開戶銀行受醫療保險機構委託,代扣其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見單付款”的規定按月劃撥,亦可由用人單位直接到所在地醫療保險機構繳納。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爲扣繳。

(三)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負責繳納。

(四)凡未變更勞動關係的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職工所在單位代收代繳。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條 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均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爲基數。職工本人工資收入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發佈的有關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口徑計算。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在職職工個人繳費基數原則上按本人上年度全部收入確定。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確定;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確定。上年度全部收入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 %的部分, 可納入補充醫療保險,記入個人醫療帳戶。

(二)退休職工繳費基數原則上按本人上年度全部退休金確定。月平均退休金低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三)企業下崗職工個人繳費基數,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 %確定。

(四)私營企業主、合夥人、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原則上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確定。

(五)未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按用人單位同類人員全部工資收入確定。 第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標準:

(一)市區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6%繳納。

(二)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2%繳納。

退休(職)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私營企業主、合夥人、個體經濟組織業主, 由個人按當地政府規定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費率之和繳納。

隨着經濟發展, 用人單位和職工的'費率可作適當調整。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國家機關在“經常性支出”的“社會保障費”中列支;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在“事業支出”的“社會保障費”中列支,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在“經營支出”中列支。

(二)企業的在職職工在“應付福利費”中列支,退休人員在“勞動保險費”中列支。

(三)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在稅前列支。

(四)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徵個人所得稅。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合併、分立、轉讓時,由合併、分立、轉讓的接收單位負擔並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四條 企業宣告破產、撤銷、解散,在清算資產時,應及時通知醫療保險機構,按照《企業破產法》及有關規定,以第一清償序列償付欠繳和在職職工當年應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併爲退休(職)人員繳足1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以當地上年度同類人員平均醫療費用爲標準計算。

第三章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基金

第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建立基本醫療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 第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按用人單位實際繳費進度記入,其內容包括:

(一)個人按繳費工資基數2 %繳納的部分。

(二)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中,按職工年齡段並以個人繳費工資爲基數劃轉記入的部分,其檔次爲:

1、44週歲及以下的按22%記入。

2、45週歲及以上的按30%記入。

3、退休(職)人員按65%記入。

(三)上述儲存額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