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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2017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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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寧夏自治區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自治區級統籌管理的意見》。以下是詳細介紹!歡迎閱覽!

寧夏2017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政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險的組成部分,它是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當個人因疾病需要獲得必需的醫療服務時,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提供醫療費用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普遍性等特點。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自治區級統籌管理的意見》中明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一參保徵繳、統一待遇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經辦服務、統一協議管理、統一資訊系統,其中基金管理實施調劑金制度。

2017年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區級統籌

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於1999年,2011年實行市級統籌 。經過17年的發展,已建成包括門診保障、住院保障和大額醫療保障、公務員醫療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在內的制度體系,覆蓋117萬職工,住院政策範圍內平均報銷比例達75%。此次《意見》的出臺,將統一和完善全區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增強基金調劑和抗風險能力,保障基金安全執行,提高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水平。

《意見》規定,自2017年起,全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自治區統一管理,統籌基金實行調劑金制度。各級政府負有與財政管理體制相適應的徵收、管理和支付責任。各分統籌地區每年將統籌基金收入的一定比例上解作爲自治區調劑金,剩餘基金(含歷年結餘基金)由自治區委託各分統籌地區管理,在分統籌區域內基金實行統收統支。各分統籌地區經自治區批准動用歷年結餘基金後仍然出現基金缺口的,啓動調劑金制度,由自治區根據基金需要量確定調劑額度並進行調劑。基金調劑與分統籌地區年度參保擴面徵繳和控制醫療費用增長任務等指標掛鉤。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基金實行年度預決算和績效考覈制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額醫療補助基金和門診統籌基金分賬管理,但可互相調劑使用。

自治區實行統一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規程。區級統籌前各地協議醫療機構和協議零售藥店,統籌後作爲全區基本醫療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和協議零售藥店予以互認,逐步實現參保人員無障礙就醫和購藥。依託社會保障卡系統,建立全區統一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資訊管理系統,依託自治區政務大數據服務平臺,逐步實現與衛生計生、公安、民政、殘聯等部門相關資訊系統的資訊數據資源共享。逐步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補助、各類補充保險和城鄉社會醫療救助銜接機制,實行“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

《意見》還對參保繳費和待遇享受制定了統一的新標準,充分體現了“落實人民健康優先發展戰略,穩步提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的精神。

參保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職工享有的權利是:

(1)依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2)職工有權查詢與本人有關的醫療保險繳費記錄,並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自己的繳費保密;(3)職工有權就與本人有關的醫療保險爭議提起仲裁、複議或訴訟請求,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4)職工有權對醫療保險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職工應履行的義務是:

(1)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按規定及時繳納醫療保險費。(2)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必須辦理相關的手續和符合規定的程序。(3)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

什麼樣的單位及個人可以加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城鎮各類所有制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含按國發[1978]104號檔案規定辦理的.退職人員),以及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以非全日制、臨時性或彈性工作等靈活形式就業的人員)等都應按照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保人員在統籌地區內首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實行6個月的免責期。免責期內,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劃記個人醫療帳戶,不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從連續繳費的第7個月起,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託管檔案人員是如何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

在我市檔案託管機構託管檔案的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可以其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的5%或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按5%比例繳費的,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9%比例繳費的,享受全部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規定劃記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託管檔案人員應及時到檔案託管機構或其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單位是如何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

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雙方共同繳納。

(一)個人繳費以本人年度工資總額的2%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參保單位繳費以本單位全部在職職工繳費工資之和爲基數,按7%繳納。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困難企事業單位,經申請批准後,可按全市上年度平均職工工資的5%繳納醫療保險費,參保人員可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