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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醫保新政策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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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醫保新政策出臺了,以下是上海關於本市基本醫療保險2017醫保年度轉換有關事項的通知,歡迎閱覽!

上海醫保新政策2017

  

上海關於本市基本醫療保險2017醫保年度轉換有關事項的通知

(滬人社規〔2017〕17號)

市醫療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醫療保險辦公室、各定點醫藥機構:

經市政府批准,2017醫保年度(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醫療帳戶的標準(以下簡稱個人帳戶計入標準)按新標準執行,參保人員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暫不調整,仍按2016醫保年度標準執行。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從42萬元提高到46萬元。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個人帳戶計入標準

2017醫保年度,本市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個人帳戶計入標準按新標準執行。具體標準見下表:

2017醫保年度職工醫保個人帳戶單位繳費計入部分計入標準

參保對象

計入標準(元)

在職職工

34歲以下

175

35-44

350

45歲以上

525

退休人員

74歲以下

1400

75歲以上

1575

二、關於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

爲進一步提高職工基本醫療保障水平,2017醫保年度,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從42萬元提高到46萬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仍由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其餘部分由職工自負;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繼續按照《職工醫保辦法》規定的定額標準執行,不作調整。具體見下表:

2017醫保年度職工醫保參保人員“三項標準”

參保對象

門急診

自負段標準

(元)

統籌基金

起付標準

(元)

統籌基金

最高支付限額

(元)

在職職工

1500

1500

460000

退休

人員

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

300

700

460000

2001年1月1日後退休

700

1200

460000

三、關於住院和家庭病牀費用結算

對於2017年3月31日之前已辦妥出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下同)手續的參保人員,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在3月31日之前進行出院費用網上結算。

對於2017年3月31日前住院或開設家庭病牀時間已滿6個月的參保人員,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在3月31日之前進行在院或在牀的網上結算。

四、關於暫停聯網結算

爲配合2017醫保年度轉換工作,本市醫保計算機系統將於2017年3月30日、31日和4月1日部分時段內暫停聯網結算。暫停聯網結算的具體時間如下:

醫保計算機系統部分時段暫停聯網結算時間表

日期

暫停聯網時段

3月30日(星期四)

0∶00-6∶00

3月31日(星期五)

0∶00-6∶00

20∶30-24∶00

4月1日(星期六)

0∶00-7∶00

暫停聯網結算期間,參保人員(包括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急診醫療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使用個人醫療帳戶資金購藥所發生的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全額現金墊付。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告知參保人員在15個工作日內,憑醫療費用收據(或藥費發票)、社會保障卡或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專用)、門急診就醫記錄冊、有效身份證件,至鄰近的區醫保事務中心辦理零星報銷手續。

五、其他事項

2017醫保年度,本市未退休協保人員個人醫療帳戶個人繳費計入標準,按照2016年社平工資80%的2%計入。

各定點醫藥機構和相關部門應做好2017醫保年度轉換有關事項的宣傳解釋工作。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3月31日。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辦公室

  2017年3月30日

上海市如何辦理、使用《醫保卡》

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藥店購藥,或者到本市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費零星報銷等各項醫保事務時,應使用《社保卡》。對於不屬於《社保卡》發放範圍,或屬於發放範圍但因故暫未辦理《社保卡》的人員,可使用《醫保卡》。

一、《醫保卡》辦理方法如下:

1、參保人攜帶本人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簿等),至鄰近的區縣醫保中心申請辦理,區縣醫保中心當場予以辦結。

2、參保人也可以至鄰近的服務點申請代爲辦理,服務點將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參保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至該服務點領取代爲辦理的《醫保卡》。

3、參保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爲辦理。被委託人在辦理時需攜帶本人及參保人的有效證件。

二、《醫保卡》使用的相關注意事項:

1、《醫保卡》應當妥善保管,不能彎曲、摺疊、刻劃,不能接觸磁性物體(如電視機、音響、磁性搭扣等)。

2、《醫保卡》僅供參保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塗改或僞造。

3、因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設備故障,《醫保卡》不能使用時,醫藥費先由個人現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後,在原發生設備故障的醫療機構或藥店按規定重新結算。

4、參保人因出國(出境)定居並註銷本市戶籍、醫療保險關係轉出本市、死亡等終止醫療保險關係的,參保人或家屬應將《醫保卡》交還市、區縣醫保中心或服務點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