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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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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出臺,相關細則是怎樣的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2017

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20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部門指導、各方配合、單位管理、羣衆參與的工作機制,採取綜合措施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第六條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農墾、森工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墾區和森工林區內的本條例實施工作,業務上接受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成員單位考覈制度。公安、工商、勞動保障、財政、民政、衛生、農業等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職責。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以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對不履行計劃生育義務、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和個人,在評選綜合性先進、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工作人員晉升職級等方面,實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

第二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一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鼓勵晚婚、晚育,促進優生、優育。

男女雙方年齡均在法定婚齡三年以上初婚的爲晚婚;已婚婦女達到晚婚年齡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爲晚育。

第十二條 公民依法結婚後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爲合法生育。

第十三條 依法結婚的夫妻,已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四年:

(一)夫妻雙方均爲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

(二)夫妻雙方均爲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爲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或者夫妻雙方均爲邊境地區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經市(行署)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病殘兒鑑定組織鑑定,第一個子女爲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爲能夠生育健康兒的;

(五)特殊情況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的,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符合前款第(四)項規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間隔的限制。

第十四條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

夫妻雙方均爲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以及夫妻一方爲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四年。

夫妻雙方均爲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五條 夫妻一方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恢復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第十六條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於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過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七條 晚育的夫妻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間隔的限制。

第十八條 在小城鎮建設中成建制轉爲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內適用農村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十九條 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由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覈後,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對再生育的申請,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結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收養子女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收養手續,沒有收養手續而私自收養子女的,按照違法生育處理。

遺棄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經批准再生育,懷孕後非因壓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二條 計劃生育以避孕爲主。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不符合規定的妊娠,應當及時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不宜生育的,不得生育。

第三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普及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等生殖健康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六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設立和服務範圍以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管理,按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徵得受術者本人同意並保障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八條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使用避孕藥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輸卵管結紮術,輸精管結紮術以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診治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具體經費來源及支付方式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其費用除國家承擔的專項經費外,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二)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支付;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係的,由原單位支付;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係的,由縣級以上財政支付;

(三)其他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前款規定的人員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其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沒有參加生育保險,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條 經計劃生育技術鑑定組織鑑定,確係避孕節育措施引起的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發放和管理非經營性避孕藥具。

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避孕藥具零售市場的檢查和監督。禁止生產經營僞劣避孕藥具。

第三十二條 實施輸卵管或者輸精管結紮手術後符合再生育規定的,可以實施輸精管或者輸卵管復通手術。

第三十三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章 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負責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三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諮詢服務、提供統計資訊、組織村(居)民參與計劃生育等工作。

鼓勵成立有關計劃生育的羣衆組織,提高羣衆進行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