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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財務管理制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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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級財務管理制度2017

【一】 現金存款管理制度

(1)嚴格執行資金代管制度,村級集體資金一律由鎮經管站代爲管理,存入指定銀行或信用社,分村單列帳戶覈算。

(2)嚴格執行錢賬分管制度。村報帳員負責備用金的管理,現金存款的核實和對帳,鎮經管站負責與村辦理現金收付及轉賬業務,其他人員不得管理現金。其他人員經手收入現金時,原則上應在3天之內及時交賬,最遲不得跨月份結算,不準白條抵庫。

(3)向單位和農戶收取現金時,必須填制縣農經局、財政局指定使用的統一收款收據,並及時將現金轉存銀行。不準坐支,不得挪用,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私設“小金庫”。

(4)嚴格審批手續,對未經審批人審批等手續不完備的開支,村報帳員不準付款,對不合理開支,村報賬員有權拒絕付款和入賬,並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5)庫存現金不準超過規定限額。庫存現金限額一般爲5000元,不準白條抵庫。村幹部因公出差需向單位借款的,必須經審批人審批後方可借款,辦完公務後,原則上應在5日內及時交賬,原則上不得跨月結算。

(6)村報賬員應當逐日對賬,並認真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及時準確地核算現金收入、支出和結存,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發現長款或短款,要及時登記並查明原因,分別作出處理,查不出原因的長款,應作爲收入賬,查不出原因的短款,由當事人限期賠償。

【二】 財產管理制度

(1)財產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計價,納入賬內核算,並將每件

財產的規格、型號、原值、折舊、購進日期、編號記入分類明細賬的固定資產登記簿。

(2)財產必須確定專人保管、使用,明確責任。

(3)固定資產必須按規定計提折舊,所提折舊費必須保證對固定資產損耗價值的賠償。

(4)每年必須對財產進行一次全面清點,做到賬實相符。如有出入,要查明原因,作出處理。屬於盤盈的,要作價入賬,屬於自然損壞的,要造出清冊經村民代表會議透過後,沖銷固定資產帳目,屬於人爲佔用要及時追回,追回有困難的,要照價賠償,閒置的固定資產,經村民代表會議透過後,可合理估價予以變賣。

【三】 預決算制度

(1)年初要按照以收定支,量入爲出,量力而行的原則,制定財務收支,固定資產購建,農業基本建設,資源開發投資,收益分配等計劃,不得制定赤字預算,更不得舉債執行。

(2)一事一議資金,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等收入預算,村組幹部工資、差旅費、辦公費、通訊費、報刊雜誌訂閱費、養老保險及獎金等支出預算,必須按照有關法規、政策並結合本村具體情況,由村民代表會議確定。

(3)年中必須嚴格執行預算方案,防止短收超支,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執行預算方案的,必須及時修改預算方案。

(4)年終要制定收入、支出、分配的決算方案,可分配收益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順序進行分配。

(5)年初預算方案,年中修改的預算方案和年終決算方案都必須由村民委員會提出建議經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透過,並報鎮經管站審定。

【四】 財務收支管理和審批制度

(1)所有收支必須納入賬內核算,嚴禁截留收入搞賬外開支,任何人不得坐支、隱瞞和挪用各項收入。

(2)一切費用開支都必須符合制度規定,且有真實的單據作爲憑證,嚴禁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單據入賬。

(3)明確費用開支的審批人。財務開支實行村委會主任、村黨支部書記會籤制,村集體經濟組織只設報帳員一名。

(4)明確費用開支的審批權限。具體審批權限分爲:村主任、村黨支部書記會籤審批,村支兩委集體研究,村民代表大會審批三個層次。5000元以內的開支,必須支委、村委、監委主要領導把關簽字;5000-30000元的,按照財務收支預算(“四議兩公開一”)由村支兩委集體討論透過。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開支需經村支兩委集體討論透過後並報村務監督委員會透過簽字,超過20000元以上的開支需經村民代表會議集體決議透過。

(5)所有報銷憑證,必須具備時間、用途,並由經手人和證明人簽字後方可審批,對於票據不真實、手續不完備、未經審批或越權審批的憑證,村報帳員應當拒付,拒絕報賬,鎮經管站會計拒絕入賬。村委會主任和村黨支部書記不得經手收支任何票據和錢款,村委會主任和村黨支部書記的開支必須有一名以上村支兩委負責人蔘加並簽字。

【五】 票證管理制度

(1)賬簿、憑證、報表、收據等,由鎮經管站和財政所統一添置、領購,各村不得自行印製,更不得自行到市場購買。

(2)專用收款收據等帶序號的憑證,必須建立“票證登記”制度進行登記管理。領用、繳銷時,都要按憑證種類號碼入簿登記。使用時填錯作廢處理的憑證,要在各聯上加蓋“作廢”戳記,一併保留在票據存根上。

(3)票證由村報賬員負責領用和管理,實行誰領用、誰保管的原則,用完一本方可領用下本,特殊情況需多領用的,最多不超過五本,並限期繳銷,如發現丟失,要及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責任。

【六】 村級費用開支標準制度

(1)村內集體資金的.使用必須在制度的約束下把費用控制在規定的限額內,年度開支總額一般不得超過年初預算,如特殊情況需要增支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透過,所有開支標準一律報鎮經管站備案。

(2)支部書記、村主任每人每月電話費爲60元/月。村副級幹部電話費每人每月電話費爲50元/月,但一人兼任多職的不得重複發放,不得另報手機話費和固定電話座機話費。

(3)出市辦理公事的車費據實報銷,根據工作需要,但報銷生活費、補助及住宿費按國家一般工作人員有關規定報銷。

(4)到市、縣、鎮開會辦事車費按規定報銷:村支部書記、村主任:800元/年,村兩委副職幹部600元/年。

(5)以上述各項補助要在確保當年村幹部工資發放及村內資金正常運轉、不增加新的債務的情況下可以發放,否則一律不得發放。

(3)工資、獎金及福利補貼。支部書記、村長、監委會主任工資由鎮政府按標準統一發放,其他村幹部工資及福利補貼標準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並報鎮黨委、政府批覆。

(5)其他。報刊雜誌的訂閱以黨報黨刊爲主,杜絕濫雜的現象,無經濟業務聯繫的單位和個人慶典不得以村集體名義提供贊助。

【七】 財務公開制度

(1)村級財務必須定期搞好財務公開,必須在鎮經管站的結算報表基礎上進行。年初應公佈財務計劃,每季度末公佈一次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末公佈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農民承擔的集資款、水費、電費、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及以資代勞等情況,對於多數村民或民主理財小組要求公開的專項財務活動,應及時單獨公佈,重要的財務活動應及時逐項逐筆公佈。

(2)村級財務公開的內容爲:財務狀況及執行情況;村級各項收支的真實具體情況;專項建設(含一事一議)的資金預決算情況;集體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情況;羣衆要求公開的其他財務事項。

(3)財務公開的形式爲:設立固定公開欄,按照規定的模式進行公佈或在黨員大會、村民代表大會上公佈。

(4)嚴格財務公開程序。年度財務公開前,應由村民主理財小組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全部財產、債權債務和有關賬目等進行一次全面清理覈實,並作出結論意見。季度財務公開,應由民主理財小組對財務收支進行審覈,財務公開的內容要有村報帳員、村支兩委負責人、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人簽字,報鎮經管站審覈認可後公開。

【八】 財務交接制度

(1)村財務人員離開工作崗位,必須辦理交接手續,任何人在沒有辦妥交接手續前不得離崗。財務人員應遵循財務準則,離崗時不得扣留任何財務資料及檔案。

(2)交接手續必須在監交人監督下進行,監交人對交接工作負全責,如事後發現交接不清,除追究交接人員責任外,監交人應負連帶責任,財務交接的監交人爲鎮經管站和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3)財務人員離職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編制科目餘額表和各項相應的明細表,以及有關事項說明材料,並將所經管的帳簿、憑證、報表、業務印章等列出移交清單,移交給新接任的財務人員。所有移交表和清單,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都必須簽名蓋章,一式四份,移交人、監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另一份會計檔案室入檔備存。

【九】 財會檔案管理制度

(1)財務檔案包括帳簿、憑證、會計報表、財務計劃、預決算方案、產權所有證、經濟合同、財務人員交接清單、上級和本村的各種檔案資料等。

(2)村級財務檔案保管在實行村帳鄉鎮代管前的檔案由村統一保管,村報帳員負責,實行村帳鄉鎮代管後,由鎮經管站負責保管。

(3)財會檔案的保管期限:(1)經濟合同,年度會計報表、重要憑證、帳簿、契約、產權所有證、財產清查單、基本統計資料、財務會計檔案清單和財務檔案銷燬清單等,需永久儲存。(2)各種憑證、帳單、財務收支計劃、會計人員交接清單等,需儲存15年以上。(3)年份和季度會計報表需儲存5年以上。

(4)單位或個人需借閱財務檔案的,必須經單位負責人批准,辦理借閱手續後,方可借閱。

(5)保管期滿的財會檔案需要銷燬時,必須填寫財會檔案銷燬清單,由鎮經管站和村務監督委員會監銷,並簽名蓋章。

【十】 村級財務審計制度

(1)村幹部必須主動接受並配合做好相關部門的審計,村級每年年底進行一次任期財務審計,村幹部在離任一個月後必須進行離任財務審計。審計工作由鎮政府選派業務能力強的財務人員

進行。

(2)村級財務審計的內容爲:集體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財務收支包括各項資金、專項資金收支的合法性,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集體債權債務,村幹部工資、福利、獎金及羣衆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3)財務審計沒有問題,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作爲單位評先評優、村幹部連任、評先獎勵的重要依據,對嚴重違紀的村幹部,由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查處,並報村民代表大會或支部大會罷免或開除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財務審計結果報鎮政府審覈,報縣經管站、財政局、民政局,並在一個月內向羣衆公佈。

【十一】 違規違紀處罰制度

(1)凡給村集體在經濟上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根據其動機、手段、情節、損失情況,分別作出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觸犯刑法者,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侵佔、私分集體財產的,除清退全部贓款贓物外,提交相關部門貪處理。

(3)在正常情況下,庫存現金超過規定限額的,按超過金額的10—30%,對責任人處以罰款。

(4)收入現金和借入現金,當月未與村財務人員結賬的,每遲交一天按遲交總額每日處責任人0.1%的罰款。

(5)公款私存的,除沒收公款私存所得利息外,按存入金額的10%—30%對責任人處以罰款。

(6)白條抵庫的,按抵庫金額的10%—30%對責任人處以罰款。

(7)越權審批費用開支的,按越權審批總額10%對責任人處以罰款。

(8)差旅費超標準報銷的部分,由經手人、審批人共同分攤,每人各負擔50%。

(9)使用市場上自選購買或自印收據收入款項按收款總額的1%予以處罰。

(10)丟失專用收款收據的,每丟失一份,對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後果情節嚴重的,移交相關部門依規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