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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村級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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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村集體財務管理,維護村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制度

2017年《村級財務管理制度》範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村集體是指本鎮所轄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

第二條 村集體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侵佔、截留、挪用、私分。

第三條 鎮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二章 流動資產管理

第四條 村集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必須在銀行或者信用社(下稱銀行)開立基本帳戶,加強對資金的管理。賬和款、物、支票和印鑑應當分別管理。村報賬員或出納(下稱報賬員)負責管理銀行帳戶和現金,認真登記存款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負責每月與銀行覈對賬目,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完整準確,確保賬款、賬實、賬證、賬賬、賬表相一致。

第五條 村集體一律不得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經濟擔保,禁止出租或者轉借銀行帳戶。財政或者上級有關部門下撥的各種款項,必須撥到村集體的銀行帳戶。擅自對外擔保或者出租、出借銀行帳戶的,或者借用其他單位帳戶的,要追究違紀人員的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村集體要建立健全現金內部控制制度,村集體各項現金收入,必須由報賬員統一收取,其他人不得管理現金,因特殊情況非報賬員暫代收取的必須在3天之內交給報賬員,否則以挪用論處。不準用白條抵庫,不準坐支或挪用現金,不準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庫存現金限額在1000元以內,超過限額的要及時送存銀行。

第七條 村集體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不套取現金,不設賬外賬(即“小金庫”),單位間的經濟往來,必須透過銀行轉賬處理。下列情況可以使用現金:村幹部的工資、福利、補貼以及個人的勞務報酬、零星支出、出差人員的差旅費和經批准的其他項目。

第八條 村集體開支項目必須嚴格按下列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單項或單張票據金額在100元以內的(含100元)由村主任批准;100-200元之間的(含200元)由村主任、村黨支部書記共同批准;200-500元之間的(含500元)由村兩委集體研究同意,並經鎮工作隊長審批簽字後方可覈銷;500元以上還須經鎮包片領導審批同意後方可覈銷。

第九條 村級開支發票必須手續齊備:有具體收款人簽字或收款單位蓋章;有經辦人及證明人簽字,並載明開支用途,經會計人員審覈,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後,報賬員方可付款。用途不清、不合理的或審批手續不健全的,舉債的利率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允許範圍之內,並視村集體償還能力,不得超限高息攬債或舉債,報賬員不準擅自付款,否則,追究報賬員及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條 村集體因發展生產需要借貸資金的,應當先提出方案,經村兩委研究同意,報駐村工作隊及包片掛點領導審批後,方可舉債。若是向個人借款的,所借款項必須在5日內入賬,並且要載明借款日期、經辦人、利率和用途,同時借款報告送鎮經管站備案,否則一律不予入賬。

第十一條 村集體應當及時催收、清理各項應收款項。對村民因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造成無力償還的'款項,可由村兩委和民主理財小組全體成員會議研究決定予以緩交或者經批准制訂還款計劃後分期分批償還(繳納)或減免,並張榜公佈。

第三章 固定資產、物資與投資管理

第十二條 村集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的存量、增減變動情況,應當及時準確登記,並建立健全明細賬冊,定期盤點,做到賬實相符。

第十三條 村集體固定資產的拍賣、轉讓、入股、出租,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無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可由村兩委、民主理財小組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公開招標,簽訂承包合同或協議,並報鎮經管站備案。合同履行後要及時收回承包款、租金或價款入賬。使用村集體資產進行對外投資或經營,須對項目進行考察論證,確認可行性後,經村兩委會議研究並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透過後,報鎮經管站備案,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村集體建設項目的施工,由村兩委提出方案,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透過後,報鎮政府審批後,由鎮村招投標委託辦公室公開進行招投標,在規定的程序完成後,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並報鎮經管站備案。工程施工過程中所付的款項要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執行,不得多付或超付。在工程完工一個月內,要召集北景港鎮村級建設項目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參與驗收結算並簽章。透過結算後,財會人員才能按合同規定的條款結算工程款。

第十五條 村集體應當依法管理好土地、林木以及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確保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票據管理

第十六條 村集體必須切實加強票據管理工作,由村報賬員認真做好發票的領發、保管、使用、結報、覈銷等項工作。村集體必須統一使用二種票據:1、省農業廳統一印製的收款收據;2、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十七條 發票使用必須一費一票,使用時按編號順序填寫,不得跳號或空缺,不得套聯複寫(各聯金額不同),不準刮擦、增補、要逐格填寫完整,大小寫金額相符,塗改處加蓋章,作廢票據不得撕毀,所有票據的印章要齊全;不準使用其他票據或白條代替;不準多收費少開票或收費不開票和開票不收費;不準使用私制、僞造或外購的發票。

第五章 村財開支管理

第十八條 根據《北景港鎮村級幹部報酬待遇實施方案》等有關檔案精神,村幹部工資由管委會統一核發。

第十九條 各村按每期計生工作情況,可適當給予幹部獎懲(獎懲標準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會議費及招待費管理

1、村集體召開的幹部工作會議,一律不得報銷會議費。各村需要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實行誤工補貼,每人每天30元。造冊列支時,必須註明會議時間、內容、與會人員名單,不得多列參會人員或多列會期,不得擅自提高誤工補貼標準。

2、招待費:嚴格實行零接待制度,取消村集體招待費開支,下鄉幹部到村工作不得在村裏就餐(因條件限制,需在村裏就餐的,由個人承擔費用),村組幹部在本地議事和工作等,不得從村集體列支招待費。

第二十一條 出差費報銷標準

1、市內住宿費及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60元。

2、往市外出差,參照國家工作人員的旅差費報銷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關於購買交通、通訊工具的規定

1、不準用公款購買摩托車、移動電話、電腦等交通、通訊工具。

2、除村級組織資訊化建設或黨員遠程教育需要外,非經審批,村級不得購置電腦,不得以上述名義購置之後挪爲私用。

3、村幹部不得與村電話並機。

4、村部電話不得使用長途功能(用於通知計生對象的除外)。

5、村支書、主任通訊話費補貼,每人每月100元;其它幹部每人每月50元。

6、個人交通、通訊工具所用的維修費、油費等所有費用一律自負,不得用公款支付。

違反上述規定者,除責成退款外,視其情節,按有關法規條例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 財會人員管理和財務監督

第二十三條 村集體應當配備報賬員,村集體主要負責人和其近親屬及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需要回避的人員不得擔任村集體的財務人員。

第二十四條 村集體報賬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確需更換的,由村兩委集體研究決定,並報鎮經管站備案。報賬員變動時,必須及時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交接清單核實後需經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後存檔。監交人包括村集體負責人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鎮審計站應當對村集體財會人員離職交接工作予以指導、監督。在未辦理交接手續前,原報賬員不得離職。

第二十五條 村集體組織要支援財會人員履行工作職責,保證財會人員行使下列職權:1、執行有關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2、參加財會計劃的編制和有關生產、經營管理會議;3、承擔資金籌措和使用的財務監督以及資產保管工作;4、拒絕辦理違反財務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體財產所有權的行爲。

第二十六條 村集體財務活動應當接受村民主理財小組的監督。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原則上由離退休幹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民代表等構成。任期與本屆村民委員會保持一致。民主理財小組對村集體財務活動的監督職責:1、審查各項財務收支;2、檢查監督村集體負責人和財會人員執行財務制度,遵守財經紀律情況;3、檢查監督財務公開情況;4、協助對村集體財務進行審計。民主理財小組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有違反財務制度行爲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有關人員應當及時糾正。

第二十七條 村集體財務收支情況必須定期向村民公開。每月或每季度終了之日起十日內和會計年度終結之日起十五日內,財會人員必須將經過村民主理財小組審覈和鎮經管站審查的賬目,在村務公開欄上張榜公佈,公佈的內容必須逐項逐目明細公佈,現金及銀行存款必須公佈日記賬,接受村民監督。

第二十八條 健全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制度。村集體要主動接受鎮經管站以及上級業務部門的審計監督。每年至少要開展一次村財務年度審計或者必要的專項審計。特別是村兩委任期屆滿時,要堅持先審計後選舉。村兩委因故離職或被撤職或辭職時,也要進行專門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上報給紀檢等有關部門。紀檢等有關職能部門要區別情況,認真處理。做到查處一起,教育一片。

第七章 財務報表和財務檔案

第二十九條 村級財務報表分爲月份、季度和年報,應按規定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制,定期提供給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

第三十條 財務檔案包括各種經濟合同(協議)和承包合同(協議),各種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財務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燬清單等。

第三十一條 村集體要加強對財務檔案的管理。建立財務(會計)檔案,實行統一管理,專人負責,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二○一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過去與本制度不符或相牴觸的,以本制度爲準。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由XX鎮財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