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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別把違約不當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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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別把違約不當回事
據調查,在頻繁跳槽的羣體中,新畢業的大學生“獨佔鰲頭”。他們爲什麼把違約不當回事,也許另有苦衷,但因爲他們的違約,給個人、學校和用人單位帶來了諸多不良後果,因爲違約大學生往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

多數因爲待遇而違約

違約原因A:哪家條件好選哪家

程曉輝在招聘會上相中了某知名國有企業,可協議簽訂兩個月後,小程在本校舉辦的就業洽談會上又找到了一家待遇更優厚、發展環境更好的公司。他衡量再三,決定要回那張“賣身契”。據介紹,因待遇和發展環境而出現違約的畢業生佔到總數的50%以上。

違約原因B:出乎意料考上研究生

河北經貿大學的李雲去年2月與省會某經貿公司簽訂了就業協議,但在此之前他參加了考研。自認爲考中的希望較小,就沒有向單位說明,哪成想竟意外地取得了好成績。面對繼續深造還是參加工作,小李選擇了前者。與小李情形相似的還有出國留學、考取公務員的畢業生。據2004年教育部門新出臺的規定,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合同)的應屆高校畢業生,在離校前升學或被錄用爲國家公務員的,不視爲違約,用人單位不得收取違約金。

違約原因C:簽約前沒和父母溝通好

爲了能和男朋友分配到同一座城市,畢業於燕山大學的鄭麗去年12月與秦皇島市一家重點中學簽訂了就業協議。今年畢業前夕,一直想讓女兒留在身邊的父母知道此事後極力反對,小鄭又說服不了父母,只能違約。她無奈地對記者說:“那所學校早在幾個月前就將我的職位安排好了,我覺得非常過意不去。”

違約原因D:實際條件與承諾相差太遠

據趙靜講,她選擇的公司當初承諾的條件非常吸引人,但體驗一段時間後,發現這家公司的實力、發展前景及員工待遇和最初的承諾相去甚遠。慶幸的是還沒有正式和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檔案也沒有從學校調出。據瞭解,這類違約佔總數的30%。

違約──加大就業壓力

據某高校學生處劉處長介紹,進入2000年以後,畢業生違約現象逐漸呈上升趨勢,3年之內,畢業生違約率已由最初的`2‰上升到了現在的3%,上升了15倍,學校也因此感到用人單位的牴觸情緒。2002年該校共有9名畢業生和一家大型企業簽約,而前去報到上班的只有5人。這樣的現象發生了兩年,今年該公司決定不到他們學校招人。劉處長認爲,目前中國還沒有建立個人誠信檔案,因此大學生違約對個人誠信度的損害並不大,但學生違約帶來的消極影響卻透過另一種方式轉嫁到了學校身上。違約的學生多,說明該學校培養出來的學生不講信用,學校的信譽度因此受到了牽連,這將影響到以後幾屆畢業生的就業。畢業生就業一旦受影響,學校的招生就成了問題。可見學生的違約給學校帶來的是惡性循環。

違約不是本意 只是一種無奈

在省會勞動力市場,記者見到了25歲的某銀行職員王建軍。他告訴記者,我現在的這份工作是去年經過違約重新籤的。當時與那家單位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因爲違約,我付出了巨大的代價。我畢業於鄭州大學,學的是經濟法專業,大四下半年就開始到處發簡歷。想進銀行,但是因爲門檻比較高,我還投了一些公司和企業作爲保底,作了幾手準備。但是,簡歷投出去之後,迴音卻很少,更沒有自己滿意的。緊接着,我又參加了考研。在等待分數和麪試通知的一段日子裏,一個外資公司約見了我,我毫不猶豫地與其簽了三方協議,決定“騎着馬找馬”。但不久,我投簡歷的那家銀行竟然通知我面試。得知這個消息,我矛盾了很久,畢竟一邊是長時間的理想一邊是違約的現實。權衡再三,我還是找到人事部主管,按照合同規定交納了違約金。我認爲,對於畢業生來講,違約有時候也是一種無奈,在工作這麼難找的情況下,不簽約不放心,但簽約之後再有機會的話,那只有透過違約換取自由了。這和誠信真的沒有多大關係。

缺乏職業規劃是違約的主要原因

記者在採訪中得知,大學畢業生中普遍流行的一種說法是“先就業,後擇業”。某高校負責畢業生就業的樊老師認爲,學生違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主動違約,或者有更好的單位,或者考上研究生、出國留學;二是被動違約,單位招聘時承諾的和簽約後的行動不一致,或者單位當初描述的情況、崗位等不真實、不確切。

據記者調查,隨着違約現象的高發,全國各地的高校及用人單位都有各自用於懲戒失信行爲的具體規定和做法,然而事實卻是這些措施並未使違約率有實質性的下降,因爲缺乏誠信並不是導致違約的主要因素。缺乏職業規劃纔是造成畢業生違約的主要因素(降低違約金、增加違約記錄,這些新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之間的利益)。據復旦大學等高校所作的一項畢業生調查顯示,目前單純因爲誠信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畢業生只佔違約總體的8%,而八成左右的畢業生是由於缺乏對單位的瞭解和自己定位不清而違約,導致違約的主要原因還在於缺乏職業規劃。

違約要付出代價 別把違約不當回事

在採訪中記者瞭解到,現在大學生找工作時,有不少學生手裏都捏着幾份協議書,違約的畢業生也不少,這些學生普遍認爲這不是不講誠信,而是雙向選擇的結果。這種認識其實是完全錯誤的,草率地和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是危險的,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籤的就業協議不是一張廢紙,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不能輕易反悔。一旦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必須承擔責任。作爲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畢業生,應當遵守誠信原則。由此可見,畢業生應認真對待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大學生簽訂就業協議是一件極其嚴肅的事,一旦簽約,就要履行,否則就要付出代價。

有關勞動法專家稱,大學生違約一般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大學生在畢業前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後違約,另一種是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後違約。對大學生來說主要是前一種情況,該協議實質是一份民事合同,並不適用勞動法來調整。如果大學生違反了任何一條協議書上約定的內容,他就必須支付違約金。問題是目前的就業形勢,企業大多握有主動權,本應雙方協商的違約金變成了企業單方面制定,大學生往往只能被動接受。因爲受體制、法律等因素的影響,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是單位、個人、學校三方的協議意向,往往在法律定性上比較複雜,司法介入很難準確嚴謹。用人單位和學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如果想分清關係,建立有效的法律保障,那麼就應該簽訂勞資雙方的協議。特別應提醒畢業生注意,在籤就業協議書時,對待附加協議要更加認真謹慎,因爲這樣的協議的法律效力幾乎等同於簽訂勞動合同,一定要仔細斟酌後再籤,切不可草率,更不能輕易違約。專家提示畢業生一定要慎重對待擇業簽約,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高會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