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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有風險,簽約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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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在即,相信不少畢業生已經着手與心儀的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勞動合同,邁出由學生向社會人轉變的第一步。那麼,在簽訂協議或勞動合同時又應當注意哪些問題?發生勞動糾紛時如何實現權力的救濟?小新來爲你解答一二。1注意區別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

入職有風險,簽約需謹慎

“三方協議”即《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由教育部門、相關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由學校下發、畢業生簽字、用人單位蓋章,畢業生本人保管一份作爲報到、轉接戶口關係的依據。

而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經與畢業生平等協商後簽訂的,對工作崗位、工作時間、工作待遇等勞動法上權利義務關係進行約定的書面檔案。因此,“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在簽約主體、約定內容等方面具有明顯區別。“三方協議”並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不能代替勞動合同。兩者區別如下。

合同名稱就業協議書勞動合同
締約方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畢業生、用人單位
作用和性質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書面檔案
內容主要是畢業生介紹自己的情況,並表示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進行派遣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勞動權利義務更爲明確
有效期簽訂在前,自簽訂日期至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簽訂在後,由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協商簽訂期限

2注意勞動合同中的各種陷阱

一些不正規的用人單位利用畢業生求職心切、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等心理,在合同裏做起各種“手腳”,侵害的是應聘者的權利。所以,求職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合同斟字酌句進行推敲,謹防合同陷阱。

常見的有以下幾種非法合同:

口頭合同

有些單位經常與求職者就責、權、利達成口頭約定,並不簽訂書面正式文字。一旦這些“空頭支票”難以兌現,勞動者權益受損時就會因不易取證而無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單方合同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只規定了應聘方的義務以及違約責任,而關於其權利卻隻字不提。如:若有違反要承擔怎樣的責任、毀約要交納違約金、基本工資與業績掛鉤,這就是典型的不平等合同。

“生死合同”

這種勞動合同多見於一些危險行業。用人單位常常在簽訂合同時,要求應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協議”,如“若發生外,勞動者後果自負”、“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用以逃避單位本來應該承擔的責任。

“押金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裏用各種名目向勞動者收取風險基金、保證金、抵押金等,一旦勞動者主動要求離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拒不返還扣押的款項。《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該法加大了對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收取押金等行爲的處罰力度。

“兩面合同”

有些用人單位懾於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往往與應聘者簽訂兩份合同,一份合同用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另一份合同纔是雙方真正履行的合同。後者多是不利於勞動者的,遇到這種情況,畢業生一定要認真對比兩份合同的異同,以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絕版合同”

用人單位只提供一份合同,要求勞動者簽署後,以合同需要蓋章爲由將合同收回,之後不提供給勞動者合同。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勞動者將面臨難以舉證的問題。

面對層出不窮的合同陷阱,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需要提高警惕,做足防範措施:

1、提前瞭解合同文字,可提前7天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文字,對於雙方協商約定的條款尤其要注意;

2、對於條款內容,能詳細約定的儘量詳細,不要填“依照法律規定”、“按照經營需要”等字眼;

3.慎防數字更改,合同當中涉及數字的要用大寫漢字;

4.當面簽字蓋章,慎防單位在簽字時間上做手腳;

5.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單位要加蓋公章,公章上公司名稱必須與合同當事方一致。

3要注意勞動合同所約定的重要事項

 勞動報酬

畢業生除了要明確勞動報酬的種類、計算方式和發放時間、加班工資的計算方式等內容以外,還要明確一點,即勞動報酬金額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此外,勞動者擁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1最低工資標準(從2015年5月1日開始施行)

廣東省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類別月最低工資標準(元/月)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元/小時)適用地區
一類189518.3廣州
二類151014.4珠海、佛山、東莞、中山
三類135013.3汕頭、惠州、江門、肇慶
四類121012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雲浮

2社會保險(五險一金)金:住房公積金(用於買房或租房)

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範圍是5%-20%。

險:社會保險

廣州市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
主體種類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
單位14%0.9%8%0.5%0.85%
1.2%1%
1.5%1.5%
個人8%0.5%2%00

3加班費

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得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別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自身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法定標準】

a、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b、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試用期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具體規定如下

合同期限試用期期限
不滿3個月、完成一定工作任務、非全日制不得約定試用期
3個月以上不滿1年不得超過1個
1年以上不滿3年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的不得超過6個月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工資的標準】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違約金

只有在兩種法定情形下,用人單位才能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4救濟方式

大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發現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存在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地方,可以先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就勞動合同中有爭議的部分,應首先由勞動仲裁委員會確認。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在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確認而依法提起訴訟的條件下,才由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