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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幹部選拔任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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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我們該怎麼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事業單位幹部選拔任免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事業單位幹部選拔任免制度

事業單位幹部選拔任免制度1

1、選拔任用幹部的原則選拔任用幹部的原則:黨管幹部;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羣衆公認、注重實績;公開、平等、競爭、擇優;民主集中制和依法辦事原則。

2、基本條件:

(1)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積極支援醫院改革,有開拓創新精神,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清正廉潔,以身作則,作風正派,團結同志,在醫院建設中做出實績;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具有擬任管理職務所需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身體健康。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醫院主要科室的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3)省級臨牀重點專科的科主任應當具有正高職稱,副主任應當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其餘臨牀(醫技)各科室正、副主任應當具有副高以上職稱;職能科室正、副科長應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職稱達不到要求者,實行負責人制或以副代正。

(4)提拔中層正職職務的,一般應具有2年以上中層副職任職經歷;提拔中層副職職務的,一般應具有本崗位或管理崗位工作經歷。

(5)提拔的幹部年齡應在40歲左右,一般不超過45歲。特別優秀者和臨牀重點科室中層幹部可適當放寬。

(6)提拔臨牀一、二級科室主任職務的,應當是學科帶頭人或後備學科帶頭人,在本學科領域有所建樹。

(7)根據實際需要部分科室可增設助理職位,助理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年齡一般不超過40歲。

(8)提拔科護士長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2年以上護士長(或副護士長)工作經歷,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提任護士長或副護士長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3年以上工齡,大專以上學歷,護師以上職稱。

(9)管理幹部一般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10)管理幹部的提拔和任用前後應當安排相關管理知識的短期培訓。

3、幹部選拔程序

(1)民主推薦

①民主推薦方法:選拔任用幹部應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

②民主推薦程序:制訂工作方案,公佈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範圍和有關要求。黨委組織推薦工作時,應事先向局黨委組織部門彙報方案,徵得同意後再組織實施;召開推薦會或個別談話進行推薦;院黨委根據民主推薦的結果,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經集體研究後確定考察對象。

③會議投票推薦的範圍和參加對象。會議投票推薦分爲院領導推薦、院推薦會推薦和科推薦會推薦三個層次,其中院推薦會由護士長以上幹部和30%以上的職工代表參加;科推薦會由所在科室幹部員工參加;實際到會人數一般不少於應參加人數的80%。

(2)考察: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考察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①組織考察組,制訂考察工作方案。②對新提拔幹部的考察要按照個別談話、徵求意見、查閱資料等方式深入進行了解情況,並徵求分管領導和所在科室部門負責人及有關員工的意見。擬提任二級科主任的需徵求一級科主任的意見。考察後根據考察情況形成書面材料。

③考察幹部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範圍一般爲考察對象所在科室或部門的幹部員工。④擬繼續聘任幹部的考察可結合民主推薦同時進行。

(3)討論決定選拔任用幹部,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黨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黨委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需要複議的`,應當經黨委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幹部,應當呈報《幹部任免備案表》。

(4)聘任:實行幹部任職前公示制度。在黨委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對擬任幹部公示一週。聘任期一般爲2年。職能科室中層幹部、臨牀(醫技)科室中層幹部、二級科室正副主任、科護士長由院長聘任;黨羣部門幹部由黨委任命或辦理相關任職手續。正副護士長由院長委託護理部主任聘任。

4、幹部交流:職能科室中層幹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者應儘可能進行交流;對特殊崗位的中層幹部,按上級要求任職3年以上者,要進行交流。

5、降職、免職

(1)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①達到任職年齡界限的。職能科室負責人(含黨支部書記)男一般爲年滿55歲週歲,女一般爲年滿52週歲者。臨牀(醫技)科室中層幹部年齡可以適當放寬,目前暫定爲男不超過58週歲,女不超過55週歲。擔任省、市級重點專科的正、副主任的,其任職年齡可暫按原規定年齡執行。其他由於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崗位,由院黨委集體研究、並報上級組織部門同意後,可以酌情放寬年齡要求。

②現任幹部聘任期屆滿推薦時,推薦票低於50%的,原則上不再留任;不合格票數超過l5%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數之和超過30%的,不再留任。

③連續兩年年度考覈測評爲末位、經組織考察不勝任的。

(2)凡目前暫未能達到規定學歷要求的中層幹部,須向院黨委提交學習計劃,並在任期內必須取得在學資格,否則不予聘任。

(3)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予以降職使用或免職。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6、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根據局黨委《關於實施競爭上崗工作的意見》的精神,我院將在部分科室的中層幹部崗位試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7、幹部辭職實行幹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1)自願辭職。即幹部因個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辭職。辭職者應向院黨委提出書面申請,院黨委在接到申請的2個月內予以審批或答覆。在辭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

(2)引咎辭職。即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經院黨委討論後作出引咎辭職的決定。

(3)責令辭職。即院黨委根據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由院黨委根據考察考覈情況提出責令辭職意見。

8、紀律要求

(1)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不個人決定幹部任免,改變院黨委會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

(2)嚴格按照幹部選拔聘任有關程序執行,不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

(3)幹部聘任期間,要進一步嚴明紀律,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不準在幹部考察調整期間跑官、要官、打招呼,若查實則取消聘任資格。

(4)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願,營私舞弊,搞團團夥夥,或者打擊報復。

(5)任何干部不準不執行黨委的聘任和調整決定,凡不執行者一律辦理免職手續。

事業單位幹部選拔任免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適應事業單位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學規範的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推進幹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及《寶雞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實施意見(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選拔任用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羣衆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選拔任用非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市屬事業單位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包括市屬科級事業單位領導成員和市屬副縣級以上事業單位領導成員以及內設機構管理崗位的科級領導幹部。

選拔任用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領導幹部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在市委領導下,市委組織部代市委履行縣級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職責;市級有關部門黨委(黨組)或市屬縣級事業單位黨組織履行科級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職責。

第二章選拔任用條件

第五條市屬事業單位領導幹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努力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與本單位的實際相結合,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求真務實,工作實績突出。

(三)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四)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繫羣衆,自覺接受黨和羣衆的批評和監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

(五)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集中正確意見,團結同志,羣衆基礎好。

第六條選拔任用市屬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提任副科級的,應當在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科級的,應當在副科級領導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縣級的,應當在正科級領導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縣級的,應當在副縣級領導崗位工作2年以上。

(二)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新提任領導幹部,科級年齡一般不超過50週歲;縣級年齡一般不超過53週歲。工作需要或特別優秀的,可適當放寬。

(四)身體健康。

(五)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黨章》規定的黨齡要求。

工作需要或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可破格提拔。

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提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其資格和條件參照管理崗位人員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領導幹部應當逐級提拔。越級提拔的,應當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八條科級領導幹部的任職年齡界限,男性一般不超過55週歲,女性不超過53週歲;縣級領導幹部的任職年齡界限,男性一般不超過58週歲。超過任職年齡界限的,應當免去現職,保留原職級待遇。

第三章民主推薦

第九條選拔任用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會議投票推薦一般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個別談話推薦一般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條擬任人選在主管部門機關內部產生的,參加會議投票推薦的人員範圍一般爲機關全體幹部職工、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

擬任人選在事業單位產生的,參加會議投票推薦的人員範圍:100人以上的,一般爲單位中層以上領導幹部、職工代表及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100人以下的,一般爲單位全體幹部職工、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

民主推薦市屬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管理崗位的科級領導幹部,參加民主推薦人員範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其主管部門黨組(黨委)或所在單位黨組織參照上述範圍確定。

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必須達到應參加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會議投票推薦與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範圍一般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民主推薦由上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主持,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佈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範圍、提出有關要求;

(二)填寫推薦票,進行個別談話推薦;

(三)彙總民主推薦票。民主推薦票由考察組負責彙總,民主推薦彙總表的內容一般包括:推薦的時間、單位、主持人、應到人數、實到人數、有效票、推薦人選數和推薦人選的姓名、單位及職務、籍貫、性別、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學歷學位、畢業院校及專業、推薦職務、推薦票數、推薦的名次等。推薦票的彙總至少應有兩人以上並簽名。

第十二條確定考察對象。考察組向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彙報民主推薦情況,由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爲重要依據之一,同時防止簡單的以票取人。民主推薦得票數較高的,一般應列爲考察對象;民主推薦票不夠集中,前幾名推薦票數比較接近,一般將票數接近的前2至3名確定爲考察對象,實行差額考察;民主推薦得票達不到三分之一的,一般不得確定爲考察對象。

第四章考察和任用

第十三條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第十四條實行幹部考察預告。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透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幹部考察預告。

考察談話和徵求意見的範圍:

擬任人選爲市級主管部門機關的,一般爲機關科級以上領導幹部、下屬單位正職及有關人員;擬任人選爲事業單位的,一般爲單位中層以上領導幹部、其他有關人員及考察對象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領導成員,考察談話一般不少於30人。單位人數不足30人的,全部參加考察談話。

考察幹部時應當聽取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並由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出具廉政鑑定。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託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對生育二胎以上的考察對象,由同級或上級計生部門出具計生證明。

第十五條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前應當在適當範圍內進行充分醞釀。

第十六條擬任人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或市屬事業單位黨組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其中,縣級領導幹部擬任人選配備意見由市委組織部部務會研究決定;科級領導幹部擬任人選配備意見由市級部門黨委(黨組)或市屬事業單位黨組織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工會主席等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過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其任職按照《中國工會章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實行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制度。對研究決定任用的幹部,應按規定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一般爲七天。對新提拔的副縣級領導幹部、市屬科級事業單位領導成員及市屬縣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管理崗位的科級領導幹部,實行一年試用期。領導幹部試用期滿,經考覈合格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正式任職手續;經考覈不合格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審批後,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對工會主席等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的幹部不實行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

第十九條積極推行市屬事業單位科級領導幹部聘任制度。對黨委(黨組)研究決定的科級領導幹部,可由單位與其本人簽訂聘任合同,實行崗位管理和合同管理。科級領導幹部聘任期一般爲5年,聘任期滿後該職位應當由原聘任單位黨委(黨組)重新辦理聘任手續或者重新進行聘任。

第五章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二十條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是市屬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適用於選拔任用副縣級以上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應當面向社會進行公開選拔:

(一)選拔緊缺的專業性較強的領導幹部;

(二)領導幹部調整,本單位無合適人選;

(三)選配羣衆關注的熱點單位領導幹部;

(四)其他需公開選拔的領導幹部。

競爭上崗適用於選拔任用市屬縣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管理崗位的科級領導幹部。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本系統內部進行。

第二十一條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在黨委(黨組)領導下,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制定並公佈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指導思想、選拔職位、任職條件和報名資格、選拔範圍、方法程序、組織領導和紀律要求等;

(二)報名和資格審查;

(三)統一考試(競爭上崗須進行競職演講和民主測評);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須在覈定的編制和領導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六章交流、迴避和免職、辭職

第二十三條實行領導幹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透過交流鍛鍊提高領導能力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在一個崗位任職時間過長需要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幹部交流可以在本單位、本系統進行,也可以在市直其他事業單位相同或相近崗位之間進行。

縣級幹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市屬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科級幹部在同一崗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或者輪崗。

第二十四條實行領導幹部任職迴避制度。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隸屬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從事人事、紀檢、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覈、幹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覈認定爲不稱職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二十六條實行領導幹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手續依照法律或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滿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第二十七條選拔任用市屬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必須嚴格按照《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十條紀律執行。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各級機關、單位和黨員、幹部、羣衆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爲,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舉報和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覈實處理。